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违反诚信 宁夏天峰化工公司被判违约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本报记者 葛 琪

  陕西乾县的孙志刚系一位地道的关中农户,农闲时经常利用空余时间外出经商。2009年底,这位憨厚的农民却破天荒地第一次运用法律武器,与宁夏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打起了民事官司。

  事情的起因是:2009年3月3日,陕西农民孙志刚以新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宁夏天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峰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孙志刚向天峰公司购买50公斤彩色包装的碳铵化肥,为了取得在新疆地区该产品的代理权,约定孙志刚要预先向天峰公司交纳100万元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孙志刚分四次向宁夏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了100万元预付货款,代理时间自2009年的3月至7月3日。

  孙志刚告诉记者,宁夏天峰化工有限公司从09年4月起开始向他所在的新疆销售处发送化肥。在收到天峰公司发来的第一批货物后,他就发现运来的化肥并不是按合同约定的色彩包装,而是换成了普通包装,便立即打电话要求天峰公司停止发货,并随后赶往宁夏天峰公司,协商违约善后事宜,但在他赶到宁夏后才发现,宁夏天峰公司在接到电话后并未停止发货,而是继续发送了总价值60.35万元普通包装的碳酸氢铵肥。由于宁夏天公司发往新疆的普通包装化肥被当地农户认为是陈年旧货,拒绝购买,造成了化肥长期积压滞销。

  合同终止后,孙志刚多次要求宁夏天峰公司退还剩余货款,但天峰公司长期借故推托刁难,自4月双方合同中止,到11月中旬的六个月时间,天峰公司才陆续分4次将剩余的近40万元货款退还给孙某。孙志刚认为天峰公司单方面违约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于同年十二月底,将天峰公司起诉至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在起诉中称由于天峰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向其发送不符合约定的普通包装碳铵化肥,造成了自己所购的化肥长期积压,直接经济损失及贷款利率等损失共6万余元,要求天峰公司承担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孙志刚告诉记者,天峰公司在当地财大气粗,很多人都不敢去惹这家企业,但他却偏不相信这个邪,他就是希望通过他的诉讼,让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知道,不遵守双方合同约定,是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

  天峰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答辩时,认为该公司与孙志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仅是口头协议,约定为普通包装,该公司是按口头协议约定发货,没有违约,且孙志刚要求中止合同,天峰公司就停止了发货。合同终止后,双方又未约定退款方式和数额,因此,要求该公司承担贷款利息过高,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青铜峡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经被告天峰公司法定代表及销售科长确认,该合同复印件为真实有效合同。天峰公司在与孙某约定为彩色包装碳铵化肥的情况下,却违反合同约定发送普通包装货物属违约行为,天峰公司在与孙某协议解除合同后,未及时向孙某退款,应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判令天峰公司赔偿原告孙某贷款利息损失两万元。一审判决后,天峰公司不服上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孙志刚又向被告天峰公司作出让步,减免了2000元赔偿金,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最后,孙志刚告诉记者,与宁夏天峰公司打官司并不是他的目的,他只是想通过这次事件告诉企业,做生意要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