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代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实施。为有效落实这一《规定》,地方政府纷纷细化实施方案,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四川:煤矿领导下井每月不得少于5天
10月7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施行。次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
河北:领导不带班 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10月7日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第一天。作为煤炭产业重点省份,为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实到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
广西:严禁无实权的“矿长助理”下井带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自治区4600多家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延缓或变相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禁止以无矿山管理实权的“矿长助理”“值班矿长”等代替矿领导下井带班行为。
山东:煤矿书记董事长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山东省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 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 次。
山西:定期媒体通报成领导提拔依据
为防止煤矿领导作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黑龙江: 发现“代班下井”视同事故处理
黑龙江省将强化矿长带班下井制度与严查井下现场管理相结合,规定如发现“代班下井”等违规现象,将视同隐患并当作事故处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此外,黑龙江省还以检查“矿长带班下井”为契机,重点督查煤矿井下现场管理。 (宗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