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20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河北 强烈申请撤销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奇特,“冀商”商标被山东人抢注

  【策划词】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抢注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应当明白,注册商标并不是有形的奖杯或牌匾,而应体现为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内在于商标的、企业经过长期艰苦经营创造的商誉的凝聚力,是保证商品特质、表彰消费者身份与品位、培养消费习惯的市场号召力,是在相关案件中维护公平竞争、制止恶意抢注的对抗力。这种力量不可能通过拔苗助长、包装炒作而获得,更不可能通过追逐新闻热点、恶搞明星姓名加以抢注而获得。也就是说,注册商标重在商标的使用,重在商誉的积累,重在企业的内功,而不是看谁动作快。

  透过以往一例例“抢注”事件我们看到,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品牌的影响力与号召力越来越强,而且品牌本身就具有极高的价值。可以预见的是,今后一些生产品牌、服务品牌、网络域名、视觉标识、产品外包装等都将成为有价值的东西。商家应提前预料到这些自己独有的东西被抢注的风险,及时进行保护性注册。——编者

  □ 本报记者 杨会民  

  【引子】:

  山东人抢注“冀商”商标、并将于本月在北京拍卖一事,引起了河北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河北省冀商文化研究会正式委托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向社会各界发布关于“申请撤销‘冀商’商标”的声明。同时宣布,即日起将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申请商标撤销程序”。  

  1、河北律师发声明

  申请撤销被抢注“冀商”商标

  这份声明指出:“冀商的历史源远流长。清末民初,冀商达到鼎盛,是中国当时重要的商帮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新一代冀商在祖国大地迅速崛起,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声明还提到,“冀商,这一具有显著地域特点的称谓,承载着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凝聚着无数河北人(尤其是商界人士)的深厚感情。在某种意义上,‘冀商’已经成为一种精神和商业服务的标识,代表着重信守诺、以文理商、以义取利、以利行义的冀商文化内涵。”

  同时,“‘冀商’具有明显的地理标志,‘冀’作为河北的简称历史悠久,现在这个简称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同时还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在这份声明的最后,河北省冀商文化研究会还对大众发出了建议,“对于‘冀商’商标被抢注一事,我研究会表示强烈关注,并已全权委托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有关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呼吁社会各界对参加‘冀商’商标的竞拍一定要慎重,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四大理由三道程序

  有信心争回“冀商”商标

  采访中,全权负责此事的律师李建军表示,对于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商标,“非常有信心”。首先,李建军认为,从由来和使用来看,“冀商”实际上一直被河北商人当作对外的一个“集体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是约定俗成,一看就知道是河北商人的简称。

  此外,“冀商”作为一个商业流派,在近现代中国历史上曾经产生过深远影响,河北商人在全国各地的经商活动都有据可考。

  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上述声明中所提到的,“冀商”带有明显的河北地理特征元素,如果被非河北企业或人士使用,容易对大众产生误导。而从商标申请人的活动来看,在“冀商”商标申请获得通过后,并没有用于任何该注册类别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直接拿到拍卖会上进行拍卖,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恶意抢注。

  从程序看,声明发出后,李建军就将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提起“商标撤销程序”,如果申请撤销不成功,将继续走法律程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被驳回,还要向北京高院提出二审申请。李建军表示,“对前景还是比较有信心的”。

  同时,李建军还认为,河北省冀商文化研究会作为主体去申请撤销商标,还是较为适宜的。因为从特征来看,“冀商”符合集体商标的定义,而我国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可以由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或作为持有人,“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3、申请撤销成功

  将做保护性注册

  河北省冀商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赵耀华告诉记者,一旦申请“冀商”商标撤销事宜获得成功,他们下一步就将马上启动“冀商”商标的保护性注册事宜。“争取将‘冀商’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同时也准备将与‘冀商’音近、形似的其他商标进行注册,以彻底杜绝后顾之忧”。

  赵耀华同时透露,9月7日在包头举行的内蒙古商会成立三周年大会上,参会的北京河北商会已经酝酿联合其他河北商会,发起成立“冀商担保公司”。此外,在其他省市的冀商项目中,也已有用“冀商”命名的先例,如宁夏河北商会就正在计划兴建一座由河北商人投资的“冀商产业园”。

  “目前在全国已有18家各省的河北商会,而其运行模式基本都是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而多家河北商会正在协商将协会职能由被‘输血’变为自主‘造血’,联合各地河北商人,利用沉淀资金,共同启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等资本运作实体,而显然‘冀商’是最为合适的企业名称”。赵耀华表示,这个事情,将在今年11月石家庄召开的“全球冀商大会”上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而如果“冀商”商标不能被撤销的话,显然就会给这件事情带来可以预知的不良影响。

  【链接】   

  什么是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知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比如老字号、老招牌,它们大多是在历史上因经营某一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个人的名称、姓名,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誉卓著、质量上乘的商品。现在各地商家为了招揽顾客,都争着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进行商标注册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的商标专用权,然后再以商标侵权起诉在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甚至是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