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融资批地将受限制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了多个刚性要求,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企业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对于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通知》提高赔偿标准,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郭全安)
内蒙古: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停产整改
为了有效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加大事故处理力度,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安监局日前就强化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有关事宜作出新的规定:凡是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
规定要求:死亡1~2人的企业停产整改3~6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业停产整改6~12个月;自治区安监局对生产事故视情况派工作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督查,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对于典型事故,必要时自治区将直接组织调查,同时建议盟市参照执行;对于发生事故的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发生两次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颁证机关收回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整改后重新考评认定;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颁证机关给予降低一级达标级别的处罚,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事故企业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监管部门和企业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钟汶)
浙江:五年内建立起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浙江省将在5年内建立起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记者5日从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了解到,该省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将根据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分布状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进行组建。力争到2015年,浙江省各市、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
(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