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填补我国食用香精标签标示法律规范的空白,规范食用香精企业的产品标签标示,上海市食监所作为主要单位起草制定的行业标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发布,该标准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出台的标准明确规定了食用香精产品(含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清单、产品型号、“食品添加剂”字样、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不可直接食用”字样的警示语等强制性标示项目。
这部符合法律与行业实际情况的新标准的出台将在全国范围内结束食用香精产品标签标识混乱、执法监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现象,为食用香精生产企业、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进口产品的规范标识、行业的健康发展给予法律保障,也为执法部门的合法合理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申国)
【新闻延伸】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卫生部等部门8月4日联合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名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稿要求,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