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业的第一部行业标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已于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个与拍卖界、文物艺术界、收藏界息息相关的规程,不但会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规范产生积极影响,而且也标志着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进入了“标准时代”。
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较强
据了解,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有5300多字,包含了11项内容。纵观这些内容,可以看到《规程》从拍卖的术语和定义,到拍卖标的的征集、鉴定、保管,甚至拍卖图录的制作等具体细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可见,《规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每一个步骤都做了规范,因此,有业内人士将这份《规程》的细致程度形容为“武装到了牙齿”,而且这种细致也凸显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据记者了解,《规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结合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实践,对拍卖的基本原则、拍卖标的征集、拍卖委托、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拍卖标的的保管、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拍卖结算、拍卖档案的管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这不仅便于拍卖企业依据标准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便于拍卖各当事方积极参与拍卖、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对拍卖标的的征集,《规程》中明文规定“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而且“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而业内人士最为关注的关于文物艺术品市场赝品充斥的问题,在《规程》的第六项的“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同时,“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这些都将从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无知卖假”以及“知假卖假”的现象。
而对于拍卖市场上高价拍品十有八九是被通过电话委托竞拍的“神秘买家”购得的这种假拍现象,《规程》也对拍卖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在《规程》第十项中规定,“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表明,一旦拍卖人承担起了代缴税务的义务,从“假拍”中的获利便将大打折扣,出于利益考虑,相信没有了利益这一动机,自然就不会有拍卖人参与其中。
行业规范还得靠行业自律
据了解,在6月28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举办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暨执行承诺签字仪式上,中国嘉德、北京翰海等36家国内骨干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向社会各界宣读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执行承诺书》,这其中就包括四川成都的翰雅拍卖行。这36家公司表示将恪守行业道德,自觉落实执行《规程》;同时,将根据《规程》重新审视企业自身业务操作规范并加以改进;此外,相关企业还承诺对未能认真执行《规程》的,将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处罚和社会的谴责。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规程》的规范性和细致性都受到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认可,但仍然有部分人士表示,《规程》只是一个行业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当前各自为战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上,究竟有多少拍卖公司能心甘情愿接受这样的规范有待观察。毕竟《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对上拍的文物艺术品没有保真义务,拍卖行为了收取更多佣金,依然可能知假售假。而此次《规程》规定的鉴定记录一事,对拍卖公司而言,或许只是一张纸的问题。因此,这个《规程》对大家关心的假拍、拍假现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规程》作为一个行业规范,更多的是靠行业自律。
(摘自《金融投资报》卢建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