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29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浅谈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行权的运用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吴劭满

  

  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运用好执行权,是每个执行人员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认识到事物是一个系统中的各种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每个系统都有其存在或运行方式,和谐是一个系统存在或发展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为避免“一朝官司九年仇”,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入手,与被执行人面对面地交流、心与心地沟通,缓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力求执行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新效果、以最小的代价、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换取最佳的执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和经济效果,增强团结,使双方当事人在友好气氛中自愿达成调解或自觉的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执行艺术上注重一个“新”字。江泽民同志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新的执行方法、措施和对策是弥补人民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足,提高执行效率的好方法,注重提高执行艺术,不断创新工作,提高执行艺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开展了“走访百家企业”、“双访双送”等活动,了解企业负债及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企业改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摸索出“债权转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资产抵押“、”蓄水养鱼“、”借鸡下蛋“等多种执行方式,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增强执行公开性、群众对执行不理解,有抵触,往往是执行的公开性不强。特别是涉及企业破产、改制等方面的执行案件,如果不公开透明,很可能执行不下去,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对此,人民法院应重视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凡依法能够公开的执行活动,都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公开,以公开求理解、以公开促公正,建立公开执行制度、杜绝“暗里操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并且规定执行工作“四不能”即不能采取违法和不适当的方式,不能在依法扣押车辆时随车扣人拘禁他人,不能借集中执行和突出执行而淡化法定执行程序,不能搞深更半夜翻墙入室的“零点行动”等。在坚持说理教育和文明执法的同时,采用灵活多变,公开透明的执行方式。

  攻心为上,注重一个“活”字。刚柔相济,是为上策,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热情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地告知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执行风险和其应负有的提供执行线索的义务,以期在发生风险时,取得申请人的理解,让当事人感觉到执行人员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而是为民服务的公仆。同时,不仅从法律方面,还从情理和道德方面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基于客观情况,多种准备,及时灵活应变,恰当处置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通过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来展示国家的司法形象,培养严谨、细致、勤勉的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讲事实、讲道理、可信赖的形象。用清正廉洁,依法守纪、秉公办事的工作态度,充分体现执行法官执法为民、刚正不阿的形象,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尊敬与支持。面对当前强制措施已经略显陈旧这一现实,应当与时俱进,树立开拓创新的意识,在继承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鉴别力,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执行工作中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履行职责的使命感上突出一个“实”字。执行是审判的继续,是法律实现即法律规范的要求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生命、使命高于一切”,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职,把主要的心思和精力都用在执行工作上,增强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自我加压,努力向书本学,向先进学,向实践学,积极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本领。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本领,适应现代工作的需要,积极提高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对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要实行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一同告知制度,通过各种途径使得公众能够科学地理解诉讼机制,使他们认识到案件能否得到执行,除了法院的努力程度之外,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客观上能否得到执行,从而使公众的社会心理有更强的承受力,能够接受在诉讼机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指引下所能够得到的结果,从源头上有效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化解执行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尝试、总结,我们要从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入手,扎扎实实地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