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商标案基本尘埃落定,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做出裁定。
历时近8年之久的该案主要围绕“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葡萄酒品种而展开辩论。张裕方面近日透露,此次庭审中,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尽管法院终审,但“解百纳”最终归谁还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而张裕表示,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胡笑红)
案件回放
官司绵延8年
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之争始于2002年,焦点是“解百纳到底是一种葡萄原料、行业公共资源,还是张裕原创的商标”。
当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很快就遭到业内企业的联合反对。3个月后,国家商标局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不服,此案进入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5月底,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2002年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仍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的相关权益。对此,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企业群起反对,并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
就在北京市第一中院作出判决后没几天,原告方中粮长城等3家企业又于2010年初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张裕以第三方身份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