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皮革制衣公司要求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赔偿货款87457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
原告是生产和销售皮革服装的专业公司,产品全部用于出口。被告是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2005年11月22日,作为甲方的原告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事宜,甲方负责与外商联系洽谈业务,对外自行成交。对出口商品的价格、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商品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盈亏由甲方独立承担。乙方代理出口皮衣1945件,金额248960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出口报关、商检、保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005年11月22日,甲方发出皮衣1945件。2006年1月9日,乙方收汇结算,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甲方152684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代理原告出口皮衣过程中,擅自降低单价,造成了原告的货款损失87547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如数赔偿。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代原告办理相关货物报关的出入境手续,没有改变货物价格的权利,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因原告无权办理外贸出口业务,遂与被告签订代理出口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外自行成交,并独立承担出口商品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盈亏;被告办理商品出口报关、商检、保险等。由此可见,被告无权决定其代理出口商品的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擅自降低单价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赔偿货款损失缺乏依据。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少企业想开展对外贸易,但苦于没有进出口权,需要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办理进出口手续。有些企业虽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但缺少国外客户。在这个背景下,进出口代理业务日益发达,与之相伴的风险不断增加,纠纷也不断出现。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时,不论是作为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订立,全面履行约定,尽可能避免损失。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法维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与日俱增。但要知道,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对国家来说,付出的是宝贵的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占用时间付出金钱。因此,在起诉以前,应该冷静分析自己掌握的证据,理性评估诉讼的结果。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不相信眼泪”。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支持,即使你有千条理,也不要贸然打官司。否则,只能徒增失望的烦恼,品尝败诉的苦果。 (青法 朱新朝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