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杰 任妮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高效运转技术的创造性转化,是国家基层治理体系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规律性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系统之中,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而组织振兴恰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便是组织振兴的核心环节,其治理资源与法人组织的系统运行效率紧密关联。如何有序高效运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关切的焦点,亦是新时代释放农村剩余力量的迫切需求。全面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可资运用的多元化社会资源,解析不同治理资源各自的内在学理规律与运行逻辑,以科学的整合机制使之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多元治理资源的协同效应。纪检监察向基层嵌入机制便是以全链条压实具体监督责任为导向的“以督促治”的关键核心技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中的重要载体。那么,如何系统地理解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学理规律,为国家基层监督体系的优化发展从而为一线监督实践的现代化转型提供足够的智识支持?在新时代农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科学导向下,深入剖析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价值性、理论溯源性、法律正当性、体系耦合性等学理逻辑,揭示纪检监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效运转秩序建构中的规范功能,能够为纪检监察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创新的实践方案奠定坚实基础。
一、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合价值性
纪检监察作为新时代社会监督网络中的枢纽型要素,将其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治理结构科学性与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与安全的集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纵深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突破口。基于此,党中央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为抓手,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纪检监察监督与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集体资产监督的贯通协同,构建基层协同监督新格局。尤其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暴露出的农村集体“三资”存在底数不清、监管缺位、侵占挪用、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等问题,开展纪检监察“三化”建设行动,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建设。
纪检监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核心作用表现为三个方面:一为筑牢基层微腐防线,紧盯权力滥用和廉洁风险防控有效遏制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行为,保护集体资源不被侵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声誉,为集体经济永续发展提供纪律保障。二为决策过程规范化,构建决策、执行、监督闭环,运用廉洁审查、利益回避等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干预,保证重大决策程序合规合法、公开透明,提高战略决策的科学民主性。三为优化治理结构,推动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事务流程,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中国式现代化监督方案。最终在基层监督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中促成自治、法治、德治协同共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高效运转技术的现代化转型贡献不可替代的东方智慧。
二、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论溯源性
依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载体,其规范运行是国家治理在乡村场域的重要体现。纪检监察嵌入该组织,本质是将国家监督体系向基层延伸,通过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约束“小微权力”运行,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百米”,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基层治理精细化”的核心要求。云南省以专项整治推动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现账目明、乡村美,正是通过强化监督推动高效能治理的实践呼应。
依据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肩挑”模式下的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财务管理、资产处置等关键岗位存在廉洁风险,易滋生“蝇贪蚁腐”。纪检监察的嵌入,通过明确监督重点、紧盯关键环节,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制约机制,破解“权力集中与监督缺位”的治理困境。从实践看,截留挪用资金、违规处置资产等问题的发生,均与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直接相关。
依据集体产权保护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制度明确了集体产权的法律地位,纪检监察嵌入是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手段。通过监督集体资金收支合规性、资产登记完整性、资源发包公允性,防止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或闲置浪费,确保产权明晰、收益共享,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为监督提供了具体标尺。
三、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正当性
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为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提供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直接覆盖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纳入监察法的监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更以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属性,为纪检监察监督提供了法律正当性。纪检监察的嵌入有益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助力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确保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载集体“三资”管理等公共事务的核心主体,其资产权属本质上归属于农民集体,具有鲜明的公共财产属性,这一属性构成其运行监管的法理基石。实践中,集体资产流失、基层“微腐败”等治理难题,暴露出农村集体经济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制度性缺口,云南省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系列“三资”管理案件,正是这一监管短板的具象化呈现。纪检监察力量的嵌入,通过对集体资产处置、资金流转、资源开发等关键环节实施精准监督,从权力运行末端筑牢风险防线,直接保障了农民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与收益权。此种监督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的全程监管原则一脉相承。质言之,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律授权的公权力监督与农民集体财产权保障的有机统一,为乡村全面振兴筑牢坚实的纪检屏障。
四、纪检监察嵌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体系耦合性
首先,纪检监察体系作为国家治理框架下公共权力监督的核心制度安排,其本质是依托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对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监督,通过纠治权力滥用、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公权力始终沿着廉洁、高效、为民的轨道运行,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载农户集体产权的基层治理单元,其核心职能围绕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与收益权展开,本质上行使的是集体层面的公共权力,其运行目标在于通过科学管理集体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全体农户的共同利益,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经济治理的关键载体。二者均具有公共属性,纪检监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耦合。
其次,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党纪国法构筑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底线,通过精准执纪问责确保公权力运行始终锚定法治轨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以成员主权理论为基石,通过成员大会、“董监分离”等治理架构厘清权责边界,以民主决策与内部制衡保障法人治理合规性及成员财产权益。二者深度耦合,形成具有治理效能的协同监督机制。前者以廉洁风险防控为核心靶向,后者以决策过程监督为关键抓手,通过监督资源互通、内控体系同构,既弥合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缝隙,又构建起“决策—执行—监督”全链条闭环监督体系,最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现代化水平与风险抵御能力的双向跃升。
最后,纪检监察作为党和国家专门监督力量,以其权威性与穿透力实现监督全域覆盖,既精准聚焦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乡村资源富集场域,又通过高位推动监督力量下沉至村小组乃至村民个人,构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刚性防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以内部治理为根基,承担农户集体财产管理、收益分配的监督职能,凭借其贴近基层的优势,同样将监督延伸至村民个人,形成集体资产守护的内生力量。从监督本质来看,二者虽分属外部专门监督与内部治理监督范畴,但在“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增值”的核心目标与“覆盖基层组织及村民个体”的监督对象上高度耦合,为乡村集体资产监督构建起内外联动的坚实屏障。
(陈杰,法学博士,云南省丽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干部,华坪县通达傈僳族乡维新村驻村干部。研究方向:纪检监察学、基层社会治理、民商法学。任妮妮,本科学历,四川省农业宣传中心干部,研究方向:农业宣传、基层社会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