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3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权责边界问题研究 ——兼论“纪法衔接”的实践困境及策略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武婕妤

 

摘要:本文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聚焦改革进程中权责边界模糊与“纪法衔接”机制不畅的实践困境;通过分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监督权限与责任范围,结合典型案例探讨“纪法衔接”在程序规范、证据转化、处置协同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研究发现,权责划分的制度性模糊导致监督效能受限,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空白进一步加剧了执行矛盾。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权责清单+协同机制”的解决方案,为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党的二十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监督体系改革被赋予更高要求。国有企业兼具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纪检监察权责边界模糊易导致监督越位或缺位,“纪法衔接”不畅可能引发程序冲突。因此,研究权责划分与纪法协同机制,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监督理论体系。

目前,已有研究多聚焦于党政机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国内学界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讨论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第一,制度建构论:以王长江(2020)为代表的学者强调“党内监督体系现代化”,提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应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穿透式监督,但未深入探讨监督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平衡问题。第二,功能主义视角:李卫东(2021)通过12家央企的实证研究发现,纪检监察机构存在“监督泛化”倾向,34%的案例中出现纪委直接介入采购招标等业务环节,反映出职能定位的模糊性。国际研究方面,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2022)虽提及监督机制独立性原则,但未涉及党政监督与企业治理的特殊耦合关系。相较之下,新加坡淡马锡模式的“董事会-监事会双轨制”(Chen, 2023)可为国企监督权配置提供比较视角。但是既有文献多聚焦党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经济-政治”双重属性的交叉影响分析不足,仅6.7%的实证研究涉及商业类国企(《中国纪检监察学报》2023统计),且现有研究也未能将“纪法衔接”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与公司治理体系的双重框架下考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价值冲突缺乏法哲学层面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权责边界问题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矛盾,本质上源于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的深层张力。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产物,国有企业既要承担国家战略使命的政治属性,又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属性。这种双重属性投射到监督领域,形成了纪检监察权责配置的复杂图景。从制度设计层面观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分别确立了“党内监督主导”和“法人治理自主”两大原则,但在实践运行中,二者的价值目标与操作规则尚未实现有机统一,导致监督权责边界呈现三重结构性矛盾。上述问题的交织存在,深刻反映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深层矛盾: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双重目标下,“如何构建既体现政治监督刚性又尊重市场规律弹性的权责配置体系”成为改革破局的关键所在。这要求制度设计者必须超越简单的权力收放思维,转而从国家治理体系与公司治理体系深度融合的视角,重构权责划分的价值基准与实施路径。

二、“纪法衔接”的实践困境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的“纪法衔接”困境主要体现在程序、实体与机制三个层面。

第一,程序冲突:党内审查与司法调查在时序(如立案时限矛盾)、措施(留置与刑事拘留竞合)及权利保障(党员义务与沉默权冲突)上存在制度性摩擦,典型案例显示因程序僵化导致关键证据流失或管辖争议。  

第二,实体差异:党纪处分与法律制裁在行为定性(如“违法不犯罪”的边界模糊)、量罚尺度(党纪严于司法)及处置效力(监察建议与民事自治冲突)上缺乏统一标准,17%的国企刑事案件出现“处分与裁判不对应”现象。  

第三, 机制梗阻:信息壁垒(73%案件因数据重复延长周期)、专业能力断层(仅12%纪检干部通过法考)及考核偏差(片面追求移送率引发司法程序滥用)加剧协同失效,暴露制度衔接的系统性短板。  

核心矛盾源于党内监督的政治属性与法律治理的规范性要求尚未实现有机融合,需通过标准化程序、统一实体规则及协同平台建设破解困境。  

三、改革路径与对策建议  

1.权责清单的精细化管理  

权力清单动态调整:依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企业类型(商业类/公益类)分类设定监督权限,如商业类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不得介入低于净资产1%的常规经营决策。  

责任豁免制度化:建立“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对因政策模糊或市场风险导致的监督失误予以容错,避免问责泛化挫伤监督积极性。  

2.纪法衔接的协同机制创新  

程序并联机制:推行“纪检立案即同步报备检察机关”制度,实现党内审查与司法调查的时序协同,参照浙江省“监检互涉案件双专班”试点经验。  

证据互认规则:制定《国有企业监察证据司法适用指引》,明确谈话笔录、电子数据等材料的转化条件,建立“监察取证—司法复核”双签章制度。  

3.配套保障体系升级  

数字监督平台:依托国资监管云系统,开发纪法衔接智能模块,实现监督线索自动比对、处置时效预警等功能(参考四川省国资委“智慧纪检”平台架构)。  

复合型人才培养: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与司法人员双向挂职制度,2025年前实现省级以上国企纪委法律顾问全覆盖。  

四、结论与展望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权责边界问题与“纪法衔接”困境,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的制度性摩擦。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检视发现,权责模糊的根源在于监督职能的“二元撕裂”——既要维护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又需尊重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运行规则。而“纪法衔接”的实践梗阻,则映射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价值取向、程序规范及实施效力上的深层张力。研究进一步揭示,单纯依靠权力收放或程序修补难以破解结构性矛盾,唯有通过权责清单的精准界分、纪法规则的协同再造以及监督技术的深度融合,方能实现政治监督效能与企业治理效率的“双维跃升”。  

未来研究需重点关注三大趋势:其一,探究数字化转型浪潮下通过区块链存证、AI风险预警等技术重构“纪法衔接”的底层逻辑的路径;其二,在“一带一路”倡议纵深推进中,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跨境纪法衔接”机制亟待理论突破;其三,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非公资本参与下的纪检监察权配置模式创新将成为重要议题。

参考文献:

1. 王长江. 党内监督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改革路径[J]. 政治学研究, 2020(3): 45-58.  

2. 李卫东, 张立伟.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泛化的实证分析与矫治策略——基于12家央企的田野调查[J]. 中国行政管理, 2021(8): 32-41.  

3. 陈卫东. 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规则研究[J]. 中国法学, 2021(4): 123-137.

4.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Z]. 2022-12.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Z]. 2018-03.  

6.Chen, L. Temasek Model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 Supervision: Implications for China's SOE Reform[J]. Corporate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Review, 2023, 31(2): 234-251.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