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旻熹
我们国家刚刚度过改革开放40周年,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把改革的顶层设计落到实处,广大干部是关键,要靠他们在改革中敢闯敢试,破除沉疴痼疾,冲破利益梗阻,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但现实中,一些干部顾虑增多、动力减弱,出现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强调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小平同志提出,“摸着石头过河”,改革的问题用改革解决,发展的问题用发展解决。对于改革这项复杂工作,如果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既不合理,也不科学。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很多成就的取得伴随着不断试错纠错的过程。习近平同志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如果不分情况、不分性质,对犯错的干部搞“一刀切”,就会挫伤干部改革攻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就是着眼于为担当者担当,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敢想、敢干、敢担当的党内政治文化。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求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就是要让干部放开手脚、消除顾虑,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从制度文化角度看,容错纠错机制承载着鼓励创新的价值追求,目的是形成积极进取、包容失败的制度文化,在党内涵养出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
宽容改革中的失误,并不是宽容乱作为。何种错误可宽容、何种错误不可宽容,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为容错划清了底线。对那些打着改革旗号搞歪门邪道、损公肥私、不正之风而犯错误甚至违纪违法的人,一定要严肃追究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责清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夯实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
以下为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设。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方案。
二、容错纠错是指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及时纠错改正。
三、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四、主要的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部门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分对待。坚持“四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单位合法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
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各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五、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在国企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组(党委)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并在执纪审查中根据相关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免责处理: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九)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有些情形不得容错。对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职责规定或者企业章程、文件等有关规定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如: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六、容错结果运用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党支部(部门)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党支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五)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建立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对容错情形中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
(一)启动纠错。党委在作出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监察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和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八、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支部(部门)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九、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党组(党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纪委应把握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履职待遇、公务接待、市场经营、监督执纪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纪检监察部牵头制定管理业务涉廉正面清单。同时,各职能部门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和创新制度,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行为准则,为纪检工作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提供制度依据,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六)严明容错免责纪律。在实施容错免责机制的同时,必须坚持原则和底线,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防止出现明知是乱折腾却要一意孤行、将错就错的“错试”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从重惩治。
四川省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尤其需要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有为。改革没有先例可循,探索的过程难免有失败、失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停歇。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用容错纠错为担当者担当,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党员干部甩开膀子向前走、心无旁骛谋发展。
用容错纠错为担当者担当,要划好容和不容的红线。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新出台的办法,对什么能容、什么不能容划出了红线,即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个区分开来”基础上,做到“六看”。这“六看”,从问题性质、工作依据、主观动机、决策过程、履职取向、纠错态度六个方面,严格区分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民主与专断、为公与为私等的界限,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些规定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允许创新有偏差、但不允许墨守成规,允许担当有过失、但不允许敷衍塞责。努力做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要准确把握执纪问责和容错免责的关系。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执纪问责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执纪问责要求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容错纠错要求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无论是问责制度还是容错机制,本质上都是提高权力运行效能的制度措施。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保证权力运行效能,而容错则是从鼓励权力创新的角度提高权力运行效能。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衔接,成为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会商。执纪问责是纪检部门的职责,容错纠错主要由组织部门牵头,两个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对可能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共同商定是否予以容错免责。通过部门之间的沟通会商,不仅可以实现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之间的权力制衡,而且可以防止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相互脱节导致的制度悖论,从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
(作者系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