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16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对劳动、劳动价值论问题大讨论的评论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关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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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就劳动、劳动价值论问题展开了持续而又深入的讨论。那么,它是缘何而起的,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我们都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分配方面造成了普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结果妨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了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对于这一点,《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经做过明确的说明。经济学家们就是针对现实中的分配问题而展开讨论的。但是,这场讨论并未有效地解决问题,尤其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分配方面的问题还更加严重,更加复杂了,原来仅仅就是平均主义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后在企业内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又出现了差距过大的问题。那么,为何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呢,问题出在哪里?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现在应当做出认真的总结了。

  一、理论创新的历史经验

  在以往,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都是为某种政治目的服务的。

  斯密是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所以我们的讨论就不能不提到他。

  斯密是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6页)那时候,工场手工业方兴未艾,规模都非常有限,雇佣45人以上的企业都极其罕见。(参见樊亢、宋则行主编:《外国经济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6页)当时,劳动者基本上都是依靠手工劳动,当然也有运用水力的,但是受条件的限制运用水力的极少。业主与帮工、徒弟之间往往都是乡邻关系或亲属关系,业主也参加劳动,同时还要传授技艺,还要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他们通过协作就提高了生产力,所以各方都受益了,他们之间和谐相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那时候,封建主义还在负隅顽抗,还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刚刚兴起,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还远未充分地表现出来。斯密根据那样的现实,认为劳动是商品,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利润是资本的自然报酬,利息是资本的自然报酬的一部分。(参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3—63页)这样,他就说明生产者之间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这对于肯定资本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后来,到了大工业阶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大工业以蒸汽机的广泛运用为标志。运用蒸汽机之后,生产规模就日益扩大,就出现了很多上千人的大企业,就出现了很多工业中心和现代都市。在工业化过程中,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到资本家手里,而劳动者则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了,社会生产的财富越来越多,劳动人民却日益贫困化,造成了周期性经济危机,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劳资矛盾日益尖锐化,无产阶级展开了反抗斗争。这时候,封建主义已经被扫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充分暴露出来了。

  萨伊生活在工场手工业向大工业过渡的过程中,他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他为资本家的剥削行为做了辩护性说明。他认为,价值即效用,而效用则是由劳动、资本和自然因素共同创造的,工人的劳动创造了工资,资本则创造了利润和利息,利润是给资本家事业心、才干和冒险精神的报酬,利息是给资本的效用的租金。(参见《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94页)他的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行为做辩护,实际上他也做到了。

  马克思生活在工业革命完成之后,他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家和理论家。他认为,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勉强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仅仅就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马克思证明了劳动力商品范畴,进而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同时说明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利润的实质是剩余价值,利息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参见《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5—593页;《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36—937页)这样就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为唤起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二、近些年来经济学家们在大讨论中的得与失

  近些年的大讨论既要为政治目的服务,也要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

  近些年的大讨论针对性相当强,讨论的问题都是从现实生活中提炼出来的,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们涉及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特殊商品范畴和最主要的几个经济范畴。

  (一)这场大讨论首先涉及的是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市场问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特殊商品范畴的问题。

  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然会涉及要素市场的问题,尤其生产的活的要素的市场问题成了热门话题。当时,何伟、韩志国(《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全方位开放》,《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熊映梧(《工资改革要有工资理论上的突破》,《世界经济导报》1986年8月11日),胡瑞梁(《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经济研究》1987年12期)等经济学家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他们认为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然要开放要素市场,要开放要素市场就必须承认劳动力是商品。

  胡培兆教授原来并不赞同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但是后来却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可以“共存一堂”,所以为了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他也就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

  蒋学模教授也是这样,他原来也不赞同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但是后来却说要转变观念,要对劳动力商品范畴进行再认识,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开放要素市场,就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对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再认识》,《复旦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相反,卫兴华(《简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光明日报》1986年9月27日),冯丛林(《对劳动力商品论若干论点的质疑——与何伟、韩志国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等经济学家则批判了劳动力商品的观点。

  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双方还是各持己见,谁也没能说服对方。

  我们认为,主张劳动力商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在于,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力商品是揭示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经济范畴,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要把劳动者从出卖劳动力商品的那种境地中解放出来。(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0页)既然是这样,怎么能说劳动力是商品呢?但是,仅仅说劳动力不是商品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因为现实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不是商品,而是作为商品的是什么。主张劳动力商品的观点虽然有误,但它是一种积极的探索;批判劳动力商品的观点虽然正确,但却没有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劳动商品的观点。比如,赵履宽、杨体仁(《是劳动力市场,还是活劳动市场?》,《光明日报》1986年8月23日),张伯贤(《应开放劳动市场,而不是劳动力市场》,《经济学周报》1986年10月5日),关柏春(《劳动商品性探讨》,《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4期),林子力(《劳动商品化、财产社会化和市场机制的生成》,《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詹连富(《论劳动作为商品的合理性》,《社会科学探索》1994年第5期),王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简论》,《经济?社会》1995年第3期),刘玉瑾、王春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劳动成为商品》,《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5期),王建民(《论活劳动商品》,《文史哲》2001年第3期),李胜利(《论活劳动的价值量和劳动的价值量》,《经济问题》2003年第7期),黄正山(《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学术探索》2003年特刊),秦凤白(《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社会科学评论》2005年第2期)等经济学家都论证了劳动商品范畴。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活的要素的市场是劳动市场。应当肯定,这是一种创新性观点。但是,他们的论证还不够充分,他们在证明劳动的价值时没能解决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同义反复这个问题,这样就为反对者留下了口实,尤其当胡瑞梁先生(《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林子力同志的〈论新型等价交换〉读后感》,《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针对林子力先生提出质疑时他就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这说明这时的劳动商品范畴还是有瑕疵的。之后,关柏春发表了《破解循环论证之谜》(《学术月刊》1992年第12期)一文,其中说明只是从斯密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相反当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这样就算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就使劳动商品范畴趋近完善了。

  (二)经济学家们讨论了工资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工资范畴的问题。

  宋涛教授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政治经济学教程》第8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页)这个说法好像也不错,但它却是没有意义的。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现实中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那么这样概括当然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实中我们虽然多年来一直都主张按劳分配,但实际上却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既然是这样,说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岂不是一句空话!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需要弄清楚工资的实质是什么,之后还要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否则的话,在没有弄清楚工资的实质之前却说明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就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卫兴华、林岗两位教授主张工资是劳动创造的价值,按劳分配就应当按照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卫兴华、林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版,第194页)这个意见倒是不错。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个人劳动创造的价值怎么计量?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就要解决“劳”的计量问题。否则,解决不了“劳”的计量问题怎么可能按劳分配呢?可见,解决“劳”的计量问题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他们创造的是系列产品或者成套设备,它们转变为价值之后表现为集体劳动创造的价值。面对集体劳动的产品或者集体创造的价值,谁都不能说这个产品是我生产的,或者某些价值量是我创造的。然而,分配问题面对的却是每个个别的劳动者,而要从集体创造的价值中计量出每个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这是做不到的。既然是这样,主张按照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还有什么意义呢?

  张维达等教授主张,按劳分配应当按照实现了的价值分配,或者也可以叫做按照社会承认的劳动分配。(张维达顾问,谢地、宋冬林主编:《政治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这个说法似乎也不错,但实际上它也是有问题的,其关键问题就在于在实现了的社会承认的价值中计量每个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也是做不到的。尤其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如果企业的产品不被社会所承认,产品没有卖出去怎么办,难道企业因此就可以不给员工发工资了吗?

  熊映梧(《工资改革要有工资理论上的突破》,《世界经济导报》1986年8月11日)、胡瑞梁(《论劳动力价值、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经济研究》1988年第1期)、何伟(《通过劳动力价值实现按劳分配》,《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等经济学家主张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但是,劳动力的价格在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它是一个“死”的量,而且劳动力价格的差别远不能反映现实中的劳动差别,所以按照劳动力价格支付工资就必然会导致死工资,就必然会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就必然会促使劳动者展开偷懒的竞争,(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6页)就必然会妨碍生产力的充分发展。

  林子力(《社会主义经济论》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3页)、关柏春(《当代社会工资问题新探》,《当代财经》2009年第9期)等经济学家主张工资是抽象劳动的货币表现,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我们认为,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的。按劳动的价格支付工资就能使工资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而就能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就能推动生产力较快地发展。

  (三)经济学家们讨论了民营企业家收入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利润范畴的问题。

  经济学家们对于民营企业家的收入问题也展开了讨论。有些经济学家认为,民营企业家的收入是剥削收入,同时又认为在现阶段应当允许剥削,我把它叫做社会主义剥削论。比如卫兴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现实》,《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周新城(《关于私营经济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等经济学家就持这样的观点。但是,另一些经济学家则相反,他们批判了现实存在剥削的看法。比如胡培兆(《剥削简论》,《中国经济问题》1988年第1期,《不要轻易给人戴上“剥削”的帽子》,《北京科技报》2002年4月22日),还有赵翠萍(《走出剥削悖论——私营企业主收入及社会属性简析》,《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他们都明确地表示反对社会主义剥削论,他们认为企业家的收入应视为经营劳动所得。

  我们支持后一种观点,而不赞同前一种观点。

  (四)经济学家们讨论了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利息范畴的问题。

  有些经济学家主张应当肯定资本收入,应当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比如,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晏智杰(《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3期),钱伯海(《关于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理论探讨》,《福建论坛》2001年第9期),钱津(《论劳动的整体性及其理论创新意义》,《中州学刊》2008年第5期)等经济学家提出了要素创造价值,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整体劳动创造价值等观点,他们主张社会主义要使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但是,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卫兴华(《关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问题》,《经济学动态》2000年第12期),胡钧(《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内部文稿》2001年第9期),胡代光(《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1期)等经济学家则相反,他们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主张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其他要素并不创造价值。可以肯定,主张要素创造价值并把它说成理论创新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然而,仅仅说劳动创造价值,要素不创造价值却不能说明利息的来源,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另一些学者,比如关柏春(《“按资分配”性质新探》,《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胡培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李太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合理性及制度路径》,《中州学刊》2008年第3期),赵玉琳、郭连强(《究竟什么是利润的源泉》,《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等经济学家则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劳动者参与投资了,劳动者投入资本之后就改变了自己个人的资本有机构成,因而就提高了自己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能够使自己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劳动者所得的所谓的资本收入实际上就是由于投资而多创造出来的那部分价值,从表面看它好像是由资本带来的,但实际上它还是由自己的劳动创造的。所以,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实际上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

  (五)经济学家们还讨论了收入差距的问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劳动价值的计量问题。

  证明劳动具有商品性质和具有价值之后,关键在于解决劳动价值的计量问题。几十年来,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以及半市场经济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但仍然存在垄断经营的问题)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没能有效地解决劳动价值的计量问题,其后果是干多干少分不清、干好干坏分不清,结果就束缚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就妨碍了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可见,解决劳动价值的计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克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问题有些经济学家曾经主张应当拉开收入差距,经济学家都强调科技、管理劳动创造了较多价值。应当肯定,这样的主张是符合实际的,在此之后科技、管理人员的收入也确实提高了。但是,提高到什么程度才合适呢?提高一些当然是可以的,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啊!当时,政府部门为了不至于使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就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规定科技、管理人员的奖金不得超过普通职工的三至五倍。但是,在那之后收入差距就越拉越大,三至五倍的限制性规定就远远地被突破了。这样就使人们怀疑,三至五倍这种主观规定有什么根据呢?学者们似乎也感觉到,三至五倍的差别恐怕不能客观地反映实际上的劳动差别。于是,卫兴华教授就主张差距超过十倍、八倍也不为过。(参见卫兴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几个问题》,《新视野》2001年第2期)但是,十倍、八倍这种主观规定又有什么根据呢?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收入差距就越拉越大,差距拉大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了,有些差距与劳动差别有关,而有些差距与劳动差别并没有什么关系,尤其突出的问题是某些国企高管的收入畸高,已经不是十倍、八倍的问题,而是几十倍,几百倍的问题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显著地扩大了,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议论。那么,实际上的劳动差别究竟有多大呢,应当如何解决差距过大的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劳动价值的差别及计量问题了。有些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凭着主观规定是不可能客观反映实际的。大家都知道,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需要通过价格形式得到实现,价格要在市场中形成,市场是价值的实现条件,这就说明通过市场是实现劳动价值的客观规律,只有通过市场劳动的价值才能得到相对准确的计量。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得到趋近准确的计量。(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96页)但是,很多经济学家还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客观规律,并遵循规律解决问题,反倒做出了一些主观的规定,凭着自己的主观想象规定收入差距的倍数,这样就背离了客观的经济规律,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然而,普通群众对于这些问题早就看清楚了。比如,著名经理人唐骏2008年到新华都之后拿到了十个亿,薪酬够高的了吧,但却没有人说什么;但是,对于平安保险公司老总马明哲自定高薪的态度就完全不同了。2008年,平安保险公司老总马明哲兑现了上年的年薪,拿到了六千多万!显然,这个高薪相对于普通群众的收入水平来说真的是够高了,已经高得惊人了,但是和唐骏的收入相比就差远了。然而,人民群众却议论纷纷,不依不饶。我认为,人民群众表达的情绪是合理的。对于那些确有本事,并且经过市场竞争而拿到高薪的从来就没有人说三道四,人家凭自己的本事,经过充分的竞争拿高薪,那说明人家真的物有所值,该拿那些钱,人们不仅心悦诚服,而且还会羡慕不已。相反,对于那些凭着垄断经营而拿高薪的就会议论纷纷,愤愤不平。可见,普通群众虽然没有系统地学过市场经济理论,但对于价值通过市场实现的客观规律的感悟还是很深的。

  很显然,国企经营者基本上都是由国资委委派的,他们本来都是行政官员,经营一段时间之后还可以回归行政系列。从社会定位的角度来看,他们主要还是行政官员,他们所谓的经营管理主要就是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营活动并无太大的作为,所以他们的收入水平与行政官员就不应当有太大的区别。市场化改革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某些国企高管借市场化改革之机自定高薪就没有什么道理了。保险行业至今还在垄断经营,高管的任免也未经市场,经营者的作为非常有限,无论谁去经营其效益都差不太多,企业效益主要因垄断经营而获得,而非由经营者所创造。所以,对于他们的收入,国家就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而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

  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他们是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以还是应当给些特殊考虑,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应当使他们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在获取同等官员的收入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一些补贴。但是,这种特殊考虑应当是有限的,即在他们从事经济管理活动期间参照同类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给予一些经营管理补贴,这样也就足够了。但是,对于那些真正在市场经济中打拼的创业者和经营者,就没有必要采取限制性措施了,对于他们的奉献和业绩市场是能够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价的,他们的收入水平就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总而言之,当国企还在垄断经营的时候对经营者的薪酬就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而对于处于充分竞争中的那些私企经营者就应当完全放开了。当然,市场有可能会使收入差距扩大化,以致有可能会使不同行业之间,各类经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应当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累进所得税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行政性限制措施来解决。

  现在看来,国企经营者的收入应当参照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来决定,也可适当给予一些补贴,而私企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则不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很显然,政府的行政性限制措施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经济学家们不做具体分析,简单地为限制性措施推波助澜实在是不智之举。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年的大讨论实际上就是围绕最主要的几个经济范畴而展开的,这里涉及到劳动商品这个特殊商品范畴的问题,之后又涉及到工资的性质、资本收入的性质、企业家收入的性质等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工资、利润、利息等几个主经济范畴的问题。可以说,经济范畴揭示了社会的本质关系,是对社会本质关系的高度概括,它们是系统反映一定社会整体面貌的基础,没有这些基本经济范畴的创新和科学证明从整体上反映社会的本质关系是不可能的。

  (六)经济学家们还讨论了劳务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它涉及的是生产劳动理论问题。

  生产劳动理论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经济学家们对它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个讨论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了,持续了很长时间,对于这个讨论我们也应当做个认真的总结。

  斯密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同资本交换)为雇主提供利润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参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04页)马克思则认为,一般来说,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但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就应当说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参见《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5、556页)很显然,他们研究问题分别是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出发的,是从不同社会阶段的不同生产目的出发的,都揭示了生产劳动的实质。同时,他们的生产劳动理论也是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的。斯密认为,国王、官吏、军队、牧师等等的活动并不是生产劳动,因而也就不创造价值,同时还认为花在他们身上的费用是国家的“虚费”,他们是社会的“累赘”。很明显,他的这个主张是为反封建的目的服务的。然而,资产阶级在控制了权力之后就抛弃了他的观点,他们认为花在国王、官吏等等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虚费”,他们也不是“累赘”,这样的看法是符合这时的资产阶级的需要的。但是,马克思则另有看法,他认为国王、官吏等等不仅不是生产劳动者,而且是“寄生者”,是“多余的人”。毫无疑问,他是从无产阶级的立场表达看法的。显然,社会主义社会与以往的社会根本不同,它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上述结论不能运用于今天的现实,对于今天的现实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做出全新的理论概括。我们认为,生产劳动理论与生产目的理论相关。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凡是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都是生产劳动,就都是创造(具有)价值的。

  草英、攸全认为,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不能有其他标准,而只能以是否创造物质财富为标准。(《中国经济问题》1962年第9期)孙冶方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讨论——兼论第三次产业这个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以及社会经济统计学的性质问题》,《经济研究》1981年第8期)。于光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何小锋(《劳务价值论初探》,《经济研究》1981年第4期)认为,生产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杨坚白则认为,生产劳动必须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同时又认为服务业也是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劳动应是新创造的价值超过消费的价值的劳动》,《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9期)显然,上述各位经济学家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有所不同的,学者们根据他们的不同特点而把他们分成了“窄”、“宽”、“中”三派。学界普遍认为,孙冶方是窄派的代表者,于光远是宽派的代表者,杨坚白则自认为在窄派与宽派之间,属于中派。何炼成、卫兴华两位教授也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但他们又主张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劳动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比如,何炼成认为,应当拓宽生产劳动的范围,他主张第三产业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除外。(《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卫兴华教授则认为,党政机关中具有创造性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与创新》,《经济学家》2004年第1期)很显然,孙冶方关于生产劳动认识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何炼成、卫兴华的认识则是在一步步地放宽,而于光远差不多就彻底放宽了。我们认为,于光远所代表的宽派观点是符合今天的实际的。但是,仅仅认识到劳务创造价值还不够,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证明劳务本身具有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个人劳务价值的计量问题。不过,证明劳务的价值并不难,它与证明劳动具有价值的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主张某些产业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或者某些部门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还未充分发展(未形成统一市场)或者还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阶段获得的认识,这样的认识在今天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比如,主张牧师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有什么道理呢,如果没有了他们的劳动社会上宗教信众的信仰需要如何得到满足?把官员的劳动分成生产的和非生产的两部分又有什么道理呢,它除了会造成不同部门官员之间的相互歧视之外会有什么积极意义呢?实际上,牧师的劳动能够满足宗教信众的精神需要,官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也为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须。很显然,主张牧师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某些官员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这样的规定不过是一种主观规定而已。实际上,存在是需要的结果,只要还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就表明它们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现在看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把劳动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已经没有意义了。

  也许有人会说,只有强调物质生产劳动的意义才有利于发展基础产业,才有利于发展实体经济,而强调非物质生产劳动的意义则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个问题不应通过片面强调某些产业的理论来解决,而应当通过遵循社会化生产的规律来解决。任何理论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生产劳动理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在阶级之间还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片面强调某一产业劳动的重要性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阶级对立已经趋近消失的今天,在社会化生产已经相当发达,在各种生产要素能够通过市场在产业之间自由流动的时候,再片面强调某一产业的重要性就不合适宜了。这时候,为了实现社会生产的均衡发展我们就应遵循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规律,就是使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这样就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也许有人还会问,如果说满足需要并创造价值的就是生产劳动,那不等于说走私、贩毒、卖淫、拐卖儿童等等行为都是生产劳动了吗?不,它们不是生产劳动,而是犯罪活动,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应作为经济学问题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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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大讨论中的经验总结和趋势展望

  首先应当肯定,这场大讨论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性成果,是可喜可贺的。大讨论推动了理论创新,但其中也有经验教训。现在,我们对这场大讨论的过程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在很多讨论中,经济学家们都分成了不同的派别。一是,有些经济学家为了急于说明现实就采用了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我称之为庸俗派。二是,有些经济学家虽然坚持了传统的价值论,但却没有解决问题,我称之为传统派。三是,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创新性观点,并能科学地说明现实,我称之为创新派。现在看来,庸俗派使理论倒退了,传统派并未解决现实问题,创新派推动了理论进步。但是,遗憾的是这些创新性成果尚未被多数学者所接受,更没有为主流媒体所接受。

  同时,讨论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这场大讨论是从现实问题出发的,但是很多讨论都偏离了实际问题,陷入了无谓的概念之争。另外,还有些成果是重复性的,很多浅层次的描述现象的作品也混杂在其中,因而就制造了很多学术泡沫。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少数学者的创新性成果渐渐地被学术泡沫给淹没了(劣币驱逐良币),在实践中也就没有发挥多少作用。

  显然,这场大讨论持续了很长时间,影响也相当广泛,但是真正做深入研究的是少数人,尤其能够创新理论的就更是极少数,这是科学研究的常态,创新性成果肯定是少数人深入探讨的结果。应当看到,从事理论创新本来就很艰难。尤其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因为受几千年农业文明的影响,人们形成了因循守旧的习惯,对于理论创新天然就具有抵触心理,有些人甚至把陈旧观点当作标准来衡量创新性观点。所以,在我们国家大家虽然都在高喊理论创新,但是真正要实现理论创新却是极其艰难的。

  我国学术界好像一直都是这样,大家天天都在高喊理论创新,但是对于创新性成果却总是采取排斥的态度。这还真有点叶公好龙的意思,总说喜欢龙,但是一旦龙真的来了却都逃之夭夭了。今天,大家天天都在高喊口号,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要创新马克思主义,但是很多学者客观上都僵化了马克思主义,使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相冲突了,这样是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还有些经济学家在无奈之下就试图用庸俗理论说明现实。他们的理论虽然并不科学,但却能说明表面现象,因而就受到了普遍的欢迎,以至充斥了我们的主流媒体。他们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具有权威性就把自己的成果名之为马克思主义,实际上这是让马克思背了黑锅。结果,不仅没有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反倒使马克思主义日益边缘化了。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通过大讨论毕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虽然还没有为多数人所接受,但是我们还是应当保持乐观的态度。因为认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正确的认识,也需要经过比较和检验才能逐步为多数人所认识。我们坚信,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会越辩越明,如果假以时日,并展开持续的讨论,科学的认识就必然会在反复的比较中显示出神奇的力量,就必将会为多数学者所接受,就必将会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应当指出,这场大讨论是面对新时代的新问题而展开的,因而就代表了学术进步的方向,因而就具有了世界性意义,所以我们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就会积累普遍的经验,就有可能会提供中国智慧,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