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深管理顾问 蒋坛军
最近,就 “文物资产化”话题,文物专家、财政专家进行了激烈的争鸣。笔者认为,赞同、反对“文物资产化”的双方,均未能完全正确理解资产化(资产管理)的本质。因此,笔者想从一个资产管理工作者的视角,谈谈看法。
首先,文物是不是资产?ISO55000将资产定义为“对组织有潜在价值或实际价值的物品、事物或实体”。
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例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工艺美术品、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从这两个定义来看,资产其实已包括了(但不限于)文物资产,或者说文物就是资产中的一类。故而,对文物的管理,本身就是“文物资产化(管理)”了。
那么,资产化就等于只追求财务价值?按照ISO55000对资产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资产是需要创造价值的。且ISO55000明文表述:“(资产的)价值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可以是财务的或非财务的”。
按照ISO55000来实施“资产化”(即开展资产管理)时,必须要遵守对应的法规要求、采用与资产属性相称的管理方式。而作为资产的一种,文物资产的主要价值有哪些?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我们可获知文物资产的主要价值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纪念价值、教育价值、史料价值等。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文物资产,会有不同的价值;一件文物可能具备不止一种价值。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待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就是说:不能以牺牲国有文物资产的历史、艺术、科学、纪念、史料等价值,来谋取财务价值。或者说,只允许国有文物资产的财务价值更好地助推其实现历史、艺术、科学、纪念、史料等价值。因为文物资产往往具备稀缺性、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转性。
所以,实施“(国有)文物资产化”时,不应当鼓励只盯着文物资产的财务价值。当然,在国有文物资产实现上文所述主要价值的同时,有时或可兼顾财务价值。例如一座国有文物古城楼,通过开发旅游项目实现了教育价值、美学价值、纪念价值,同时可创造一定的财务价值(门票、周边商铺租金等收入)。
说到底,文物资产可否追求财务价值呢?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的组织或个人来说,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然后抛售文物资产以便获利(追求财务价值),完全是可以的,也是比较常见的。
当然,要实现上述情形的获利(追求财务价值),其前提条件是:必须要良好地保持文物资产的历史、艺术、科学、纪念、史料等价值。换言之,一旦文物资产丧失了历史、艺术、科学、纪念、史料等价值,则其在财务价值上毫无疑问会一文不值。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文物资产化”(文物资产管理)的本质,方可系统、科学、规范地梳理出文物资产管理的要素,继而促使文物资产管理更好地满足法规、组织、其他相关方对文物资产的各种价值诉求,长久地令文物资产最大化创造价值。
附:资产管理标准简介
2014年1月15日,ISO(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资产管理系列标准英文版。2016年10月,被我国等同采用转化为国家标准中文版,分别为:
GB/T33172(即:ISO55000)资产管理-综述、原则和术语;
GB/T33173(即:ISO55001) 资产管理-管理体系-要求;
GB/T33174(即:ISO55002) 资产管理-管理体系GB/T33173的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