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学俊

西方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生而平等”,而罗马法将奴隶、妇女和子女等人都不视为“人”,他们和公民之间没有任何平等可言。因此,罗马法是违背自然法天理大道的,罗马法哪有真正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普世价值呢?
罗马法律指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的总称,被称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包括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法在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对后世西方法律制度影响很大,特别是大陆法系影响尤为重大。欧洲大陆正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西方法学家常常宣称罗马法中蕴涵着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理念与精神,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国家与民族的普世价值。
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甚至世界法律的重大影响是客观的。但是说罗马法中所蕴涵着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理念与精神就与历史很不相符了。因为,罗马法虽然为后来西方法律提供了思想原则与形式范例,但是,罗马法其本质与实施是将罗马人的侵略强盗行径合法化的法律,并且所谓人人平等仅仅是公民有限的平等,因为在罗马法中,奴隶、妇女甚至家庭子女都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没有公民权。西方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生而平等”,而罗马法将奴隶、妇女和子女等人都不视为“人”,他们和公民之间没有任何平等可言。因此,罗马法是违背自然法天理大道的,罗马法哪有真正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普世价值呢?
一、践踏人类普遍遵守的“首先占用”原则的产权制度
人类的财物所有权是如何起源的?
世界各民族的历史表明,是人类最早的劳动与基于劳动的“首先占有”。通俗的说就是对无主土地财产等遵守“先来后到”的原则:
“最早的物权在于偶然或真正的‘先期占有’,……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什么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给牲口和他自己,是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动创造新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的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殖民地会成长而土地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
罗马法特别对这一点加以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实‘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
吉本对“首先占用”原则的描述是客观的,但对罗马法的评价存在自相矛盾,因为他的记载表明罗马法实际上并不尊重这个原则:
“罗马最早的区域只有沿着台伯河长达数哩的森林好草原,内部交易无法增加国家的财富。带着敌意的第一个占领者可以合法据有外人或敌人的财富,战争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使得城市更富有。只要拿子孙的生命作代价,就可以换取福尔西人的绵羊、不列颠的奴隶以及亚洲王国的宝石和黄金。”
既然罗马法遵循“‘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那么,罗马人凭什么去占领其他民族、国家人民通过劳动,并已经首先占用的土地,森林等各种财富呢?凭什么说罗马人的占领行为是合乎“‘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的呢?
只有一种解释,罗马法是保护罗马人侵略的法律,罗马法在本质上并不尊重人类普遍遵守的基于劳动之上的“首先占用”原则。罗马法无论被吹捧得何等天花乱坠,其本质不过首先就是践踏人类基于劳动之上的“首先占用”原则的法律,是一部将罗马人的侵略强盗行径合法化的法律,是使罗马人无耻的祸害天下来安定国内的军国主义经济模式合法化的法律。
罗马人通过罗马法将自己的强盗行径合法化以后,一国的强盗野兽就穿上了依法治国的文明人的外衣,就像当今的黑帮、贪官污吏和奸商们洗钱一样,将他们抢来的满身血污的财产通过市场交易洗白,将其杀人抢劫的罪恶掩盖,成为合法的干净的没有原罪的财产:
“早在查士丁尼时代以前,有些古老的法律用语不是意义改变就是被人遗忘,像是将这些抢到的战利品,用‘原主’(manceps)或‘担保’(mancipium)的称呼与其他财物相区别。无论他们将这些物品出售或是释放,买主必须获得保证,这些财物是来自敌人而不是来自同胞所有。……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动产的时效性获得权是一年,不动产是两年,就可以废止主人的所有权,如果实际所有人经过公正的交易从某人处获得,而他又相信那个人是合法的物主,像这种凭良心和诚信不公正行为还是很合于理性,没有混杂着欺骗或外力,对于一个小共和国的成员很少会产生损害。”
于是,明明是侵略抢夺而来的非法财产,现在变成的合法财产,受到罗马法律的保护了。
二、罗马法没有保住普通公民的产权,保护了大土地兼并
罗马法在漂白了抢来的财产以后,通过法律来规定获得漂白财富产权的方式是交易买卖。《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一条规定:
“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但罗马法对于产权拥有者的拥有时间规定很短。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动产的时效性获得权是一年,不动产是两年,就可以废止主人的所有权。
当然后来逐渐延长,查士丁尼则将这些权利予延长到三到二十年:
“查士丁尼决定的期限分别为三年、十年或二十年,更适合大帝国的范围。只有提到法定时效的年限,法学家才会区别真正和个人的财物,他们所认定的一般财产权观念就是简单、不变和绝对主权。有关使用、收益和役权这些从属的反对或例外,在运用时会让邻人在土地或房屋上受惠,法学教授对这些详尽的解释。同样就是这些法学家用形而上的微妙方法,对财产的主张权利进行研究,财产主权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处于资产的混淆、分离和变质。”
但是,罗马法最后实际也并没有能够保护广大普通罗马公民的产权。因为,大资本利用罗马法,用合法买卖加非法抢占罗马平民财产等手段,最后将普通公民的土地等财产几乎剥夺干净:
“意大利的土地本来已分给那些自由的、贫穷的家庭,渐渐却被贪婪的贵族买去或强占;因而据测算,在共和国衰亡前的那段时期,具有独立生活资料的市民仅只有2000多人了。”[24]偌大一个意大利(现在的意大利面积301338平方公里)仅仅两千多人就把其土地全部占完,土地兼并与集中是何等严重?!有多少罗马公民沦为无产者?
罗马是“侵略战争获得土地,国有民营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但由于罗马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所以,此时罗马大资本兼并的土地得到罗马法的保护,资产者富可敌国是合法的,无产者一无所有也是合法的了。
谁要反抗,谁就是违法,谁就必然受到罗马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合法的制裁与镇压,合法的处以死刑。
也许,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听懂有人所说中国的制度不如两千多年前的罗马了。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的土地就没有私有化,于是,他们希望彻底全面私有化,好像罗马的大资产者们一样跑马圈地,把天下百姓赖以生存的土地都圈到他们的名下,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财产权高于人的生命权:破产者命运坐牢、处死、当奴隶
由于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人的生命就一点不神圣,与神圣财产比较更是可以合法侵犯,其最突出的是对破产者非人性的残酷处罚。
“提到《十二铜表法》对破产债务人极其残酷的处罚……等到债务在法庭确定和宣布以后,负债的罗马人获得三十天的延缓期限,然后置于市民同胞的权力之下,被关进私人监牢,……身上可能捆绑十五磅重的锁链。他所处的不幸状况要到市场上去展示三次,恳求他的朋友和同胞给予怜悯和帮助。等到六十天的期限结束,要用丧失自由或生命来偿还债务。破产的债务人不是处死,就是卖到台伯河以外,成为异国的奴隶。如果几名债权人同样固执而且毫无恻隐之心,他们可以合法肢解他的身体,用可怕的分尸报复得到满足。”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篇规定如下:
(3)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
(5)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6)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7)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如果按《十二铜表法》执行,凯撒当年由于政治费用弄得资不抵债,他的命运也就不外乎被杀肢解或卖身为奴隶了。幸好在公元前326年,经平民斗争,波特利乌斯新法改革废止罗马公民内部的债务奴役制度才得以幸免。但是,凯撒还是被债权人稽留在罗马城中:
“恺撒已当选为西班牙的大法官,但是他被他的债权人稽留在罗马城中,因为由于他的政治费用,他所负的债务远不是他所能还清的。据说,他需要2,500万塞斯退斯(约 25,000 英镑)才可以还清所有的债务。但是他尽可能地和那些稽留他的债权人商量好,然后到西班牙去了。”
由于克拉苏的政治投资——担保,他才得以到西班牙走马上任。
除了债务奴隶,罗马公民实际还存在一种家内奴隶制。在罗马法中,父权对于子女至高无上,子女就是家长的财产,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资格。《十二铜表法》第四表《家长权》规定:
“(1)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2)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3)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由此可见,《十二铜表法》对私有财产看得多么神圣不可侵犯,而人的生命,甚至亲生子女的生命是何等的轻贱,是何等的反人性与残暴。
一直到公元3世纪Caracalla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法学家Ulpian通过法律改革,才禁止了父母将自己孩子卖为奴隶的行为。
在废除《十二铜表法》规定产生的罗马公民债务奴隶制以后,结果又走向了反面极端,即罗马贵族想方设法借钱过奢侈糜烂的生活,欠债以后又无耻的万般耍赖,拒不还债:
“奢侈无度必然带来的严酷的惩罚常常使得那些伟大人物不惜采用一些最下流的计谋。在他们要向人借钱的时候,他们会像喜剧中的奴隶那样不惜低三下四、卑躬屈节;但在让他们还账的时候,他们又会像赫耳枯勒斯的子孙们一样软硬兼施地求饶。
如果要账的逼要不休,他们便会找到一个能信得过的狗腿子,让他控告这位不客气的债主曾经投毒杀人或使用过妖术,把他送进监牢,而且他若不肯签署一份放弃全部债务的声明便不用想从监狱里出来。
这种降低罗马人道德品质的罪恶行径还掺杂着一些降低他们的理解能力的幼稚的迷信。他们完全相信肠卜师们通过观看牺牲的内脏作出的关于他们未来将如何伟大和显贵的预言;他们中有很多人,在没有根据占星学的规定,认真弄清水星的位置和月亮的状态之前,便决不肯洗浴、进食或在公众面前露面。”
这就是罗马贵族们履行法律的大致情况:奢侈+负债+抵赖+诬陷+迷信。于是,罗马债务人变成了无赖,成立有恃无恐的大爷,债权人成立有罪的小心翼翼的孙子。
四、罗马法维护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制度:奴隶制度
罗马法虽然分别在公元前326年废除了罗马公民的债务奴隶制度,在三世纪废除了家内奴隶制,但是,并没有废除非罗马公民的奴隶制度。因此罗马法依然维护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制度:奴隶制度。
打不完的战争,就掳掠来无尽的战俘奴隶,形成繁荣的奴隶市场。在罗马广阔的国土上,到处都有这种罪恶的买卖。在罗马城,平均每天有2000多奴隶成交。战俘奴隶高峰时数以十万计,奴隶市场上日达万人。爱琴海上的提洛岛是著名的奴隶贸易中心,每天被卖掉的奴隶,人数更多。手工业作坊中的奴隶人数,少者十余人,多者上百人。
罪恶的奴隶制度,罗马法到帝国灭亡也没有废除。
五、《十二铜表法》:保护贵族财富的等级婚姻制度
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十二铜表法》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规定:
“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
这条法律对平民的歧视后来收到西塞罗等法学家批评:“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允许与外国人结婚。”
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45年通过的《卡努里乌斯法》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从保民官卡努里乌斯与元老院的辩论中可见,李维对此规定不甚清楚,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如果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呢?”
其实,这一条规定的目的不仅保护了贵族血统的“纯正”,还有效保护了贵族私有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使平民与贵族通婚造成贵族财产的损失。这是罗马法不平等的又一规定。
六、出嫁后的妇女没有财产继承权
《十二铜表法》不仅歧视平民,也歧视妇女,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市民死后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的后代(女子出嫁或男子卖身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父方遗嘱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按照《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也不例外。”
七、公权不彰 私法泛滥成灾 平民受到严重压迫
罗马法原来的立法权主要在元老院,到帝国时期元老院就失去了这样的权力,皇帝直接立法了:朕即法律。
“哈德良是第一位运用立法权的皇帝,而且绝不加以掩饰。……这种处理方式以后的国君照用不误,要是按照哈德良很苛刻的比喻:‘皇帝的谕令和御法就像两把利斧,将古老的法律所形成的阴暗而杂乱的森林,全部清理得干干净净’。”
罗马法在实施方面如何呢?
吉本考证罗马历史后记载公权不彰,私法泛滥成灾,平民受到更多的压迫:
“刑法不能发挥功能以及公权力不彰,只能靠着市民的私法审判也就是投票定讞,来维持城市的和平与公正。罪犯使得监狱人满为患,大多数人都是社会的被逐者,他们的罪行一般而言都归之于无知、贫穷和残酷的欲念。
一个卑劣的平民身为共和国的成员,依据神圣的身份获得权力而加以滥用,产生的犯罪行为会同样的穷凶极恶。但是等到罪行已经证实或许仅是涉嫌、奴隶或外乡人就会被钉上十字架,这种严峻而又实时的正义,对于罗马绝大部分民众来说,在实施时不受任何约束。每个家族都设置法堂,与法务官不同的是,可以毫无限制的家庭成员的外在行为”。
到帝国时期,罗马法律文献已经丰富到十分繁杂的程度,即使到吉本考察的时候,残存的各种法律文件仍然还是堆积如墙。所以,到查士丁尼时代,他组织了法学家对繁琐的法律进行删节,但仍然十分繁杂。
“罗马法经过查士丁尼删节以后,仍旧是难解的学问,也是有利可图的职业,极为复杂的性质使得学习非常困难,加上从业人员私下运用各种手法,更是陷入十倍的黑暗之中。……获得正义竟然如此昂贵,……在不对称的压力之下,只会增加富人的影响力,使得贫民更加悲惨。
诉讼程序的进度缓慢而又耗费甚大,有钱的抗辩者居于极为有利的地位甚至不必寄希望遇上贪污的法官。……然而查士丁尼的政府把自由和奴役的缺失全部结合在一起,罗马人在复杂多样的法律和主子的任意专制之下,在那个时代受到更多的压迫。”
今日中国的法律制度可能没有罗马法律那么多,那么繁杂,那么完善,但是,难道罗马法律制度比今日中国法律公平吗?中国今日有奴隶制吗?有不平等的产权制度吗?有不平等的婚姻制度吗?有歧视妇女的法律制度吗?有私设公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