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7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从万科股权之争谈中小股东利益的诉讼保护问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周小勇

  2017年1月12日,随着华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深圳地铁,备受关注的“万宝之争”基本尘埃落定。这场股权之争似乎只是资本与大股东之间的战争,中小股东利益被忽视和侵害。

  一、 万科股权之争中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一是公司董事会让中小股东长时间蒙在鼓里。自2015年万科A股停牌到去年6月17日,万科才召开董事会正式讨论宝能系举牌带来的一系列情况。

  二是独立董事没有履行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责。董事会审议深圳地铁收购预案,四名独立董事除一人要求回避外全部投了赞成票。独立董事张利平因回避表决是否合规而受到广泛争议。

  三是宝能系“任性罢免”违背中小股东意志。罢免以王石为代表的董事会成员,这其中也包括独立董事,不仅冲击了万科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和万科文化,而且任性的罢免违背中小股东的意志。

  四是引入深圳地铁罔顾中小股东利益。万科过去十年均计提大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作为企业的积累。引入深圳地铁是硬生生地将无辜的中小股东在万科长期积累的利益强行掠夺。

  二、 以实际案例为背景谈滥用诉权和诉讼担保问题

  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分别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万科认为,原告要求撤销12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达456亿元人民币的资产交易总额,对万科及广大股东影响极其重大,两原告是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有滥用诉权的嫌疑,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共高达12亿元的担保。很显然,是否滥用诉权以及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多少是中小股东行权的关键所在。

  《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民诉法》第49条第三款是关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但是滥用民事诉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仍较为模糊,法律性质不明确。普遍为大家认可的是,滥用诉权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而王石罔顾中小股东利益引进深圳地铁董事会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中小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滥用诉权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公司法》第22条、《民诉法》第100条关于诉讼担保,并未对要求担保理由的合法性作出要求。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说提起撤销之诉有影响万科股权变动之虞,要求提供担保,却也合理。至于担保金额,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袁女士和张先生持股数额折算成人民币分别为几十万,让持股几十万的股东去承担6亿元的诉讼担保费用违背了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均衡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分权制衡原则。笔者认为,他们承担的费用应该与他们的股权份额相匹配,可以适当高于,但不能远远超出他们的持股份额。

  综上,虽然万科认为两位股东滥用诉权并不合理,但是法律并未对诉讼担保的理由做出限制,可以要求两位股东提供担保,只是过高的金额要求,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中小股东利益诉讼保护的其他问题

  (一)诉讼制度的选择。公司法第152条和第151条分别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前者是为了维护少数或者部分股东利益,后者是维护公司的利益。前文所提及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四种情况只有第一种应该基于股东知情权提起直接诉讼,其他三种情况应该提起派生诉讼。选择股东派生诉讼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即“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基于这样的诉讼制度安排,实践中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资格,股东派生诉讼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有要求。我国民诉法第53条规定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类似于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第54条规定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类似于英美的集团诉讼制度。相对于集团诉讼来说,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行使权利需要所代表股东的同意,所以代表人行使权利受到很大限制。而且需要提起诉讼,判决才对其产生效力,公益性效果不如集团诉讼。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该像集团诉讼那样赋予代表人更大的权利和判决更强的公益性。

  (三)诉讼管辖。在诉讼管辖方面,民诉法第26条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股东直接诉讼,我们可以根据原被告确定管辖法院。但是派生诉讼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笔者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应该根据原告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且真正的债权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所以诉讼的原告应该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来确定管辖法院。

  (四)撤诉和和解。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因为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如若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告方勾结,为谋取不当利益撤诉或者和解,损害公司利益,这与派生诉讼的目的相悖。由于派生诉讼的和解可能存在上述风险,因此,派生诉讼的和解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法院应审查和解的合法性和通知其他当事人,以及防止原告及其律师借此谋取不当利益。

  四、结语

  中小股东除了要积极依靠已有的诉讼保护机制外,还应依靠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扭转自己的弱势地位,参与到这场股权之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