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青
自2015年7月万科工会诉宝能系以来,双方仅以诉讼管辖权存在争议进行博弈而尚未引发热烈讨论。直至2017年2月6日晚,不少媒体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管辖权争议的二审民事裁定书误读为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股份无效的判决,重新得到媒体关注。但是,万科股权之争出现了新局面。1月12日万科发布公告华润股份和中润贸易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15.31%的股份转让给深圳地铁。虽然该案在短期内难有结果,暂时对宝万之争难以形成实质影响,但对于证券市场的司法审判研究方面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增持违规案例介绍
2016年7月5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法院受理。
工会请求:第一,判令持股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第二,判令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
工会主要的诉讼依据是钜盛华、前海人寿违反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讲:第一,钜盛华、前海人寿增持万科达到5%及增持后的10%、15%时,均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第二,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钜盛华、前海人寿触及15.04%的红线时,未遵守规定披露任何权益变动报告书;当继续增持已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也并未及时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第三,钜盛华、前海人寿在未披露的情况下继续增持万科至20.008%时才于2015年12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并公告核查意见。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存在重大遗漏,并被深交所出具了关注函要求予以补充。
该案的最新进展即深圳中院对于宝能方面此前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认为万科工会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且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罗湖法院法院辖区,因此裁定罗湖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和依据可知,本案主要是由大额持股以及增持万科股票违反法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而演变的股权认定纠纷。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举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关于举牌方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书面报告和公告的义务。即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或者5%的整数倍时,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第二、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两种,主要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或其地位来划分。不过我国现对于举牌的立法尚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举牌资金的来源、披露的时间节点模糊、标准不明、特殊主体的披露缺失等等。
关于举牌方的法定后果。首先,“违规举牌”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规未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部分举牌方触发举牌红线后并未履行披露义务且继续增持,造成违规。我国对披露违规法律后果中“表决权的限制”,仅规定:“在改正前,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因此立法层面在操作中的缺失使得司法难以判决。
案情的焦点概括
(一)万科工会的诉讼资格
万科工会此次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然而证监会在14年前就已表明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认可工会持股。因此万科工会作为本案主体的资格值得商讨。在该案中主要还是应当对案件争议事项进行处理而不至于驳回起诉。在这之后万科工会很可能会被要求强制转股,取消其股东资格。
(二)宝能系在举牌中是否存在违规
宝能系在华润和深铁股权转让后,仍对万科持股25.4%,共举牌五次。首先依据现行规定,证监会和交易所才具有审查认定投资者在举牌行为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职权,而法院由于缺乏专业的审查技术手段,一般不会对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审查。其次在该事件发酵的这一年来,并未认定宝能系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对于行政监管前置程序的事项,在证监会未做出相应的监管意见前,法院很难做出认定。但是从目前万科公告来看,宝能系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行为确实存在部分公告不清。
(三)是否应当限制宝能系表决权等股权的行使
股权是股东身份最具实质性的内容,也是股东的原生权利。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经过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证券持有人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获得证券所有权,即取得股权。而表决权又是极为重要的一项股东权益。法律规定表决权的限制主要是出于对良好证券市场的维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案中针对宝能系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轻微违法,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但基于宝能系在举牌方面无重大违法且不存在证监机构的违规认定,因此应当可不限制其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