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
万科股权之争事件从2015年7月前海人寿首次举牌万科,到目前已经有一年半之久,期间以王石为首的万科管理层与“野蛮人”宝能系的对决可谓精彩纷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截止到去年年底,万科股权之争事件的结果仍然扑朔迷离,但是近期跌宕起伏的股权事件迎来了最令人意外的情节。
1月12日,万科发布公告称收到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润集团将持有万科15.3%的股份以371.7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地铁。转让完成后,华润集团退出万科而深圳地铁将成为万科第二大股东,这将是王石支持深圳地铁成为“白衣骑士”抵御宝能系敌意收购万科至关重要的一步。接下来万科很可能重拾去年12月被股东会否决的与深铁的战略合作计划,通过定增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调整股权结构。而不管万科股权之争事件最终结果如何,万科在抵御宝能系敌意收购过程中采取的反收购策略值得我们探讨。纵观西方上市公司的诸多反收购策略,经过我国现行法律环境、成本效益、实施难度等选择因素进行排除,引进“白衣骑士”的反收购策略是在现有法律环境较适用的一种。
一、 “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的概况
“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产生于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有效的反收购策略之一。指上市公司的股东、管理层在公司受到敌意收购并可能丧失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下,主动邀请一家资金实力雄厚的友好公司与敌意收购者竞购,以此提高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成本,迫使敌意收购方放弃收购目标公司的策略。正是因为该友好公司在目标公司遭受敌意收购的危难时刻驰援相救,符合西方文化中骑士的精神特质,所以得名“白衣骑士”。目标公司通过“白衣骑士”战术,一方面可以抵御敌意收购者的收购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借机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所以在收购与反收购的战场上,引进“白衣骑士”是使用最广泛的反收购策略之一。
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也随之衍生出不同的种类和形式。按照目标公司引入“白衣骑士”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友好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大量收购目标公司的存量股票成为新的控股股东,二是目标公司通过向友好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使其成为控股股东,三是目标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引进白衣骑士。
二、“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适用空间
我国现行的涉及反收购的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上述法律和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禁止“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的适用,但是为“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开拓了法律制度下的适用空间。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对反收购进行具体细致的规范,但是在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股东会决议的规定为目标公司通过定增或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引入“白衣骑士”的决策明确了权力归属,即上市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选择适用邀请“白衣骑士”的反收购策略。
我国《证券法》同样基本没有直接涉及反收购的细节问题,但是专设了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即在二级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此款中的“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可解释为包括“竞争要约收购”,即引入“白衣骑士”与敌意收购方竞相收购目标公司的方式,由于引入“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收购行为,故此款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上市公司引入“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提供了法律上的适用空间。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反收购制度适用的欠缺,2014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弥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的适用给予了实质上的制度许可。其中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均出现了“竞争要约”的用语,而引入“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的实质就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与敌意收购方形成“竞争要约”竞购目标公司的局面。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此款赋予预受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将股份转让给之后加入竞购的第三方(“白衣骑士”)的权利,为竞购方(“白衣骑士”)的胜出提供了制度上的操作空间。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现行的公司证券法律框架下对“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适用规则,但为目标公司实施“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营造了相对宽松的适用环境和空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前瞻性和实质性的支持。笔者也希望立法者和监管层能够通过我国近几年频繁出现的股权争夺战,特别是此次的万科股权之争事件,加强对目标公司实施反收购策略的引导和规范,并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