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柏春 吉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研究生产关系的,它应当从分析生产过程入手,因为生产关系是在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所以,离开了生产过程而讲公有制是不可能客观地反映现实的。
马克思曾经设想,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要建立公有制,要按劳分配,要实行计划经济,并认为那样就能充分地发展生产力。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上就阐述了那种经济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十月革命”之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基本上就是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建立起来的。但是,经验表明那样的经济制度并未充分地显示优越性,也未充分地发展生产力。后来,我们通过改革开放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并探索了它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那么,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是否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呢?目前所谓的理论创新可谓五花八门,但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却并未做出科学的说明。我认为,改革过程的表面现象可能复杂多变,但基础性经济范畴的创新具有决定性意义,证明了劳动商品范畴就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和谐本质,也只有从劳动商品范畴出发才能对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做出客观的说明,才能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大厦。
一、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说明
目前流行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往往开篇就讲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单一公有制,但他们实际上所讲的无非就是“一化三改”的过程,也就是讲了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来历。然而,离开了生产过程而讲生产资料的来历与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的本质相冲突。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研究生产关系的,它应当从分析生产过程入手,因为生产关系是在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所以,离开了生产过程而讲公有制是不可能客观地反映现实的。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首先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说明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又转化为资本,私有制就是这样产生并不断地再生的,也就是说这种生产本身又不断地生产着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这样得到说明的。同时,马克思在基本理论的最后部分,即“所谓原始积累”那一章又说明了资本家最初阶段所有的“资本”“浸透了血与火”,是“掠夺”过来的,但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史”,而不是“正史”。借鉴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我们今天就应当这样,通过“剥夺剥夺者”建立了公有制,但那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前史”,而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的“正史”。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公有制应当是生产的前提,但它应当从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实际上就是“社会扣除”不断积累的结果,而这恰好又是以“劳动商品”为前提的。很显然,以劳动商品为基础的生产,是“社会扣除”不断积累的前提,这才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反映现实,才能揭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在本质。当然,流行教科书关于公有制生产资料来历的描述是正确的,它们确实是经过“一化三改”过程建立起来的,建立公有制的过程无非就是“剥夺剥夺者”的历史。但是,如果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剥夺”过来的生产资料早就消耗殆尽了,即使从价值量的角度来看,“剥夺”过来的那些生产资料相对于今天的资产价值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剥夺”的历史并不能说明现实的所有制,现实的所有制也不是“剥夺”的历史所能说明的。
我们认为,今天公有的生产资料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是不断“扣除”和不断积累而形成的,这才是说明公有制的现实基础,由此出发才能说明公有制,教科书把“剥夺剥夺者”当作公有制是不正确的。
那么,马克思是否主张实行单一公有制呢?非也!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都曾有过论述,他们认为不可能一下子就过渡到完全的公有制,而应当保留一部分私人经济,只不过需要采取相对性的限制措施,比如征收累进所得税,征收高额遗产税,实行最低工资制等等。(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72页;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19—220页)但是,我们却远没有深刻地理解这一点,结果走了弯路,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是的,马克思曾经主张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在大工业阶段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大工业生产力的基础上,生产规模越来越扩大,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最后都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里了;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则被剥夺了,资本家因而就把生产资料当作资本,而把劳动者当作会说话的工具(雇佣劳动者)。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已经社会化了,而产品却仍为私人所有;资本主义个别企业的生产是有计划的,而整个社会的生产则是混乱的;他们为了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而劳动者的工资却被压到了最低限度;他们生产的物质财富日益增多,而劳动人民却日益贫困化。很显然,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导致了经济危机,破坏了生产力,使阶级矛盾空前尖锐。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被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随着大工业生产力的发展就必然要求实行公有制。在马克思看来,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公有制就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可以肯定,马克思的推论是符合逻辑的。我们遵循马克思的推论逻辑,在建国以后实行了单一公有制。但是,经验表明单一公有制并未充分地发展生产力。后来我们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使公有制采取了多种实现形式,结果显著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在这个社会阶段大工业只是生产力水平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但是现实的生产力是多层次的,在存在大工业的同时还有手工业,还有很多自然经济,而且都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大工业生产力要求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同时存在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就未必要求实行公有制了,实际上它们要求实行的是劳动者占有(或使用)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但也不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它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私有制,但它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小私有制的命运又有所不同。马克思反对私有制,但他所反对的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不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65—266页;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5页,830页)马克思只是说明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大生产必然会排挤小生产,小生产者就必然会被剥夺,就必然会趋向消亡。但是,他所描述的仅仅是工业化生产发展的一种趋势,大生产必然会排挤小生产,但却不可能完全代替小生产,实际上在大生产不断发展的同时小生产还会继续存在下去,甚至一直到今天它仍然像汪洋大海一样广泛地存在着。比如,像意大利、法国那样生产力比较发达的国家至今仍然保留着很多手工生产,其产品甚至还成了高端产品(比如米兰生产的皮鞋和巴黎生产的爱马仕包),还有广阔的市场,对于这样的小生产就没有必要实行公有制。所以,简单地实行单一公有制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保留一部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倒是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大工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应当实行公有制,但是到了电子工业阶段新型生产力对于所有制就会提出新的要求。在电子工业阶段,电子计算机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产中,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其显著特征是:电子计算机大量地取代了第一、第二产业劳动者的职能,使之迅速转移到第三产业之中,促使第三产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第三产业的生产特点是,生产规模都比较有限,生产资料也都比较简单,这与大工业生产所形成的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和生产资料日益集中的趋势恰好相反。经验表明,生产资料越是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越是和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就越是能够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随着电子工业生产力的发展,在很多场合就要求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过,这时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并不是要回归到个人占有个人使用的小生产中去,而是使之运用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使之成为社会性财产。在电子工业阶段,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企业形式,它的筹资方式也有其特殊性。在传统的大工业阶段,企业的资产往往都是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属于资本家个人或家族),而在电子工业阶段财富的积累方式则完全不同。在这里,企业往往都通过网上发行股票,财富的积累几乎是在瞬间完成的,纳斯达克是高新技术企业集资的典型形式。与传统企业相比较,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都比较短,经济效益都比较高,相应的其投资风险也都比较大,其收益也都比较高。所以,那些具有前瞻性眼光的战略投资家往往都勇于投入其中,很多公共基金也都参与了投资,很多普通劳动者也都成了股东。在这里,公司的财产都转化成了股份,是为劳动者和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这就是所谓的现代股份制,这样的财产占有形式已经成了今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典型形式。
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就会积累越来越多的财产。有些人因为获得较多财产性收入而迅速致富,因而就有可能会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化。适当扩大收入差距有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想相冲突,所以对此就应当采取的一定的限制措施。所以,我们就应当实行财产累进所得税制度,还应当实行高额遗产税制度,从而不断地分配和再分配富人的财产。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经营者只有努力经营、科学管理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文化财富,否则就会面临市场风险,甚至有可能会破产倒闭。这时,谁想凭着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已经不再可能,劳动者也不必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出卖劳动力了。这样,生产资料在生产中就只能作为单纯的物质生产条件,而不再发挥资本的功能。
在大工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剥夺剥夺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发生了新的技术革命以后你再“剥夺”就没有道理了。如果你非要“剥夺”的话,那我就要向你提示一句,“剥夺”过来是有风险的。比如,比尔·盖茨现有资产700多亿美元,他现在在做慈善事业,如果你对他的这些财产采取“剥夺”措施的话可能会有两个方面的风险,一个是技术性的,即剥夺过来之后你能经营好吗?另一个是道德性的,你剥夺过来之后监守自盗(或者官员贪污、挥霍,坏人盗窃、损坏)怎么办?比尔·盖茨的慈善事业做得好好的,你剥夺过来之后能不能继续做好啊?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合资合作经济以及各种形式的股份制经济如雨后春笋并获得蓬勃发展,正是它们相互结合,相互协调才促进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这里的生产资料采取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其共同特点是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了生产资料,但是它们仍然运用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所谓的为个人所有不过就是为个人管理而已,就其本质关系而言它们已经为社会所有了。那么,它们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呢?它们属于私有吗?是的,它们为私人所有,但是这里的私有与马克思所说的“私有制”根本不同。那么,它们属于公有吗?不是,它们也不是公有的。在我们看来,它们既不为“公有”,也不为“私有”,而为“社会所有”了,属于社会所有制,这与今日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趋势是相一致的。
当然,我们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已经有所进步。但是,他们都采用了形而上学的方法,分别作了介绍,而没有统一的说明,没有揭示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这种生产关系的实质,甚至还把它们对立起来了,这就不能科学地说明现实。有些学者认为改革开放是在搞“私有化”,是在“补资本主义的课”,这样的认识距离客观真理就更加遥远了。还有些学者把多种所有制形式说成了“混合所有制”,这显然是采用了西方学者的说法,它的问题在于只是说明了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揭示其内在本质。很显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各种所有制分别都有其不同的作用,结合起来之后又有共同的作用,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做出创新性的理论概括。在现实中,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实行了公有制,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了能使经济活动均衡发展和平稳运行那样一种经济环境。在其他场合,基本上都是由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了生产资料,他们通过发现商机,努力创造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相互结合,相互协调就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毫无疑问,生产资料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肯定会有所不同,因而在整个所有制体系当中就具有不同的意义。我们认为,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特殊形式,现代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的典型形式,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所有制的普遍形式。
二、关于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的说明
马克思曾经设想,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公有制之后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还要采取直接分配的形式。比如马克思曾经说道,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恰好又领回了自己的全部劳动,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劳动交换采取“劳动券”的形式,而不再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1页)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按照这样的原则具体操作的时候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比如,我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就采取了直接分配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直接决定各个劳动者工资的等级和数量,结果导致了普遍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面对这样的现实,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设想不符合今天的现实,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按劳分配原则是无法实现的。(参见王建国:《略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空想性》,载《山西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张庆仁:《按劳分配是一种假说》,载《山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等文)但是,我以为这是不正确的。我们都知道,通过改革开放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之后分配方面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劳动者和企业“面对面”,通过谈判形成工资,国家机关制定统一工资标准,直接决定个人工资数量的做法被摒弃了;结果工资和劳动相联系,多劳的就能多得,少劳的就要少得,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计划经济的分配特点是直接分配,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决定工资,而市场经济的分配特点则是间接分配,通过工资谈判(劳动竞争)形成工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通过行政命令决定工资与通过劳动竞争形成工资的效果根本不同,通过行政命令决定工资(直接分配形式)无法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通过劳动竞争形成工资(间接分配形式)按劳分配原则就能成为普遍的现实。
当然,通过间接形式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一种探索和实验,我们是应当做出理论说明的。要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间接实现形式,其前提条件在于结合现实证明劳动具有价值。我们都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因为劳动没有作为商品,所以也就没有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585—589页)但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则根本不同,资本主义本质上是劳动力买卖关系,而社会主义则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形式又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1页)而且劳动交换又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这就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而且已经客观地表现出来了。但是,劳动的价值毕竟还是无人做出科学证明的课题,所以我们既然涉及了也就有必要做出科学的理论证明。在现实中,劳动者需要上岗就业,需要通过付出劳动然后领取货币工资,从而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企业需要招聘员工,需要通过组织生产创造出商品或劳务,从而满足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通过市场,他们就直接见面了,然后还要就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条件,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建立起了劳动交换关系。在这里,劳动交换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种交换关系又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等式来表示,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可以说,这个等式和马克思所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7页)马克思通过对“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分析就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说明劳动的价值。证明了劳动的价值之后,再通过劳动价值的实现形式就能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了。价值本质上是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抽象,所以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价值作为劳动交换关系的内在本质必然要通过某种外在形式客观地表现出来,当这种外在形式采取货币形式的时候它就是价格。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劳动竞争过程形成。当然,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会发生波动,所以它就不可能绝对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它必然要通过价格形式相对地表现出来。同时也要看到,价格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价格无论怎么波动,它都要围绕某个中心而波动,这个中心就是价值,也就是说价格通过波动过程就会趋近于价值,价值就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这就说明,通过劳动竞争过程,劳动价值就能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各类劳动者就能各得其所,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