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柏春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我们经过改革开放建立起了新型经济关系,相应地反映经济关系的工资、利润、利息等范畴也应当创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深刻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并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些经济范畴的创新做些分析和说明。需要说明一点,本文是《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载《经济学家周报》2016年11月18日)一文的续篇。因为本文系承接上文而作,所以在很多地方还会涉及劳动商品范畴,但是为了避免重复和而又保持文章的连贯和完整,凡是上文已经详细说明的这里就只是简略地提到,而上文只是简略提到的这里就要做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关于工资范畴的创新
工资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范畴,深刻揭示其内涵并具体说明其实现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是怎么说的呢?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参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99页)但是,通过工资形式真的实现按劳分配原则了吗?非也!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工资并未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是导致了普遍的平均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分配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有些方面甚至还更加严重。比如,这些年来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了。这些问题概括起来说,就是工资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工资与劳动相脱钩,工资差别未能体现劳动差别。面对这样的现实,说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工资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教科书没有说。一般来说,教科书在涉及基本范畴时首先应当揭示其本质,之后再说明其具体实现形式。但是,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却相反,它们回避了本质问题,而只是说明了具体实现形式,这样的教科书还有科学性可言吗?有的教科书又说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参见张雷声主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但是,劳动力价格表示工资只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它勉强能够维持劳动者的生存,这样定义工资能客观反映现实吗,如果这样付诸实践,劳动者还能有好果子吃了吗?显然,教科书的工资范畴已经完全脱离了现实。要使工资范畴客观反映现实就要进行理论创新,对工资范畴做出全新的理论概括。我的基本看法是,首先应当进行理论创新,揭示社会主义工资的本质并说明其具体实现形式。具体而言,对于工资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来解决,其他问题则依靠开放劳动市场来解决。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已经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以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能使劳动者之间的工资适当拉开差距,使行业之间保持合理的差别,从而使各个劳动者各得其所,解决好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他们的基本经验就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都通过市场,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这样,各类企业和所有劳动者都能通过市场展开充分的竞争,通过竞争过程各个劳动者就能各得其所,就能解决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这里的市场实质就是劳动竞争过程,所以展开充分的劳动竞争是解决全部问题的关键。在我看来,通过劳动竞争过程解决利益差别问题的关键是把劳动当作了商品,把工资当作了劳动的价格,他们是以劳动具有价值这种认识为隐含前提的。当然,他们并没有认识和证明这一点,但是他们的做法反证了这一点。
人民群众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着创造,理论家们则应当根据他们的实践经验做出创新性理论概括。我认为,经济学家应当从理论上证明劳动的价值,因为这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质,也是解决现实分配问题的前提条件。一旦证明了劳动的价值,我们自然就能够知道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这样就能使工资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了。
也许有人会问,你在前面曾经批评过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形式的说法,你现在不也是主张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吗?是的,我在前面曾经批评过这种说法,而现在自己也采用这样的说法了,这似乎自相矛盾。但是,实际上它们两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前面那些学者主张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只是一种主观认定,并未做出科学的说明,而我们是在说明了工资的本质及其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之后才说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的。前者是空想,而后者则是科学。这里的道理和共产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过程是一样的。关于工资问题,关键问题在于说明它的本质,说明它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它就是科学,否则就是空想。尤其在还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下直接就说工资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那就是自欺欺人!
现在看来,揭示工资的本质,说明它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是解决全部问题的关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所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页)马克思通过那个等式的分析就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劳动交换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够说明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是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的,我们也是通过价值形式的分析才发现劳动的价值的。比如,普通劳动者、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等等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但是如果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有什么差别,而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可见,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具体劳动在形式上是互不相同的,但在数量上却没有差别;抽象劳动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但在数量上却有所不同。具体劳动的数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直接就能知道,而抽象劳动的数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而个别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自己的特殊性,相互间是有所不同的,它们在交换过程中都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而“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页)所以,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具体劳动时间通过直接观察即可把握,直接就能知道,比如在统一的8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8小时,但是他们的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直接知道了,有的可能会多一些,有的可能会少一些。比如,有的劳动者,因其劳动的复杂程度比较高,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就比较多,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就是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有的劳动者,因其劳动的复杂程度比较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就比较少,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就是4小时,2小时,或更少;当然,有的劳动者其劳动的复杂程度可能恰好相当于社会的平均水平,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做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2页)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人而异,某一劳动者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取决于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的强度在这里可以简化为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复杂程度高的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反之就少。个人劳动的价值就决定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的价值就高,反之就低。当然,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它作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会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所以它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所以价格偏离价值是不可避免的。不过,价格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它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在波动。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价格波动所围绕的那个中心就是价值,所以通过反复竞争的过程工资就能够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也就是说,通过竞争过程,工资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前面我们就曾说明,说工资是劳动的价格,这只是一种原则的说法。实际上,作为交换对象的并不是个人的全部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样的原则说法与现实中的具体交换过程相矛盾,现在我们就来化解矛盾,对工资问题做出具体的说明,具体地说明工资的本质及其实现形式。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工资是个人需要劳动的价格。意思是说,社会主义劳动也要划分为两个部分(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这种划分就是必要的),一部分直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另一部分则被“社会扣除”了。但是,“社会扣除”的部分仍为劳动者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谋福利了,就是说劳动者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就这一点而言,社会主义工资与资本主义工资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工资体现的不是劳动力买卖关系,而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所以,我们就要用一系列新的范畴来说明。具体来说,我主张把劳动者的两部分劳动分别叫做“个人需要劳动”和“社会需要劳动”,个人所得的工资就是“个人需要劳动”那部分,“社会需要劳动”就是被社会扣除的那部分。我把“社会扣除”部分在个人劳动中所占的比重称为“扣除率”。“扣除率”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应当一视同仁(当然,个人收入多的应当多做贡献,但这应当从个人收入所得税方面得到体现,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即对每个人来说“扣除率”都应当是一样的。我们都知道,在实行统一的8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即都是8小时。因为“扣除率”是统一的,对于每个人“扣除”的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所以个人劳动中的个人需要劳动时间也是一样的。很显然,个人劳动都要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因为个人劳动的熟练程度、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是不同的,所以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的比例就会有所不同,我把这个转化比例叫做“折算系数”。很显然,因为个人劳动互有差别,所以各个劳动者劳动的折算系数就会有所不同。上述各个因素都是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不过,其中的有些因素是一样的,比如“具体劳动时间”、“个人需要劳动”和“扣除率”,只有“折算系数”才是有差别的,它在个人需要劳动价值的决定过程中起着特殊作用。这样,个人工资的决定过程就应当是这样的:工资=个人需要劳动的价格=个人劳动×(1—扣除率)×折算系数。很显然,这里的“折算系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折算系数高的工资就高一些,相反就低一些。上面所说的“折算”过程都发生在我们的头脑当中,但它们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在现实中,这些事情都是通过市场表现出来的,个人需要劳动的价格通过市场形成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个人需要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体现劳动差别,这也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上面所说的“折算”过程是通过劳动竞争过程实现的,劳动竞争过程是通过市场得到实现的。就是说,劳动竞争是价值的实现形式,市场是价值的实现条件。通过市场,劳动价值虽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的实现,但却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现在看来,通过市场进行劳动竞争实在是太重要了,计划经济近三十年时间一直都没能很好的解决的劳动差别这个大难题一旦通过市场上的竞争过程很轻易地就解决了。
在现实中,参与劳动竞争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大量的企业和众多的劳动者。劳动竞争的过程具体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上升;最后,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供需之间的竞争,供需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这个均衡价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竞争过程首先是在企业内部展开的,之后就会扩大到行业之间乃至于整个社会。企业内部的竞争能使特殊人才的工资水平上升,普通员工的工资水平降低,从而使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收入适当拉开差距;行业之间的竞争既能使较高工资行业的劳动供给增加,从而使劳动价格降低,又能使较低工资行业的劳动供给减少,从而使劳动价格上升,通过这样的竞争就能使行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形成合理的比例。整个社会的竞争,一方面能使企业以最低的劳动成本获得最适合自己需要的劳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劳动资源;一方面又能使货币工资趋近准确地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从而就能激发人们更大的劳动热情。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展开充分的劳动竞争,所有分配问题,包括平均主义问题,差距过大问题,以及农民工工资水平过低、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过高、国企高管自定高薪等等问题就都能够得到解决。
很显然,教科书的工资理论背离了实际,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倒使问题更加复杂和更加严重了;只有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工资的本质并说明其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才能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并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关于利润范畴的创新
在现实中,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在民营企业的全部收入中必然地包含了经营利润。那么,民营企业的利润是怎么产生的,经营者所得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这就涉及利润收入的性质问题。但是,有些教科书却回避了利润范畴,提到利润范畴的说得也不是很清晰。比如,有的说民营企业家收入中包含一部分管理劳动收入,还有一部分要素收入和剥削收入。(参见卫兴华、林岗主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那么,哪些是剥削收入,剥削收入占多大比重?它们的说法是很模糊的,对于这样的说法我是持有疑义的。
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曾经分析过资本主义的利润,他认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由劳动者创造并为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属于剥削收入。但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则根本不同,把马克思的结论直接运用到今天的现实是不正确的。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现实出发,进行理论创新,对利润范畴做出符合实际的概括。
确实,民营经济都要雇工经营,业主往往都获得了较多收入,并积累了生产资料,但是因此就说民营经济存在剥削却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认为,所谓资本主义就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那样一种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年代,生产资料是生产的物质条件,而且相对短缺,因而它就成为生产的绝对约束条件,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支配了生产。劳动者则两手空空,仅有自身的劳动力,所以就只能出卖劳动力,只能被别人所支配。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自然生活无忧,即使暂停生产也不会有生存的问题,而劳动者则不同,劳动者一无所有,一旦停止生产就无法生存了。劳动者要维持自身生存就必须持续地参加生产,就必须让人雇佣,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资本家要积累更多财富就必须不断地组织生产,就必须雇佣劳动,使资本和劳动相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需要,所以他们就必然要通过某种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但是,他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所以在同资本家的交换过程中劳动者就必须出卖劳动力,就只能得到勉强能够维持自身生存的工资,工资仅仅就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但是,这里的要害问题是,仅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不就是私有制,仅有这一点也不能构成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关于资本主义剥削关系,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5页)马克思曾经说过:“雇佣工人阶级是在十四世纪下半叶产生的,它在当时和后一世纪内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农村的独立农民经济和城市的行会组织的有力的保护。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的性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可能发生资本主义剥削关系。那么,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呢?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工人出卖劳动力,受资本家剥削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发生的,“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的统治。”(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同时,马克思还特别强调了“压低工资的法律”的作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2页)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谓资本积累的“前史”,批判了资本家采用野蛮和残暴的手段剥夺小生产者,迫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罪恶历史。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是建立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充分条件,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建立起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但是,我国目前民营经济的存在条件和上述资本主义的剥削条件完全不同。今日民营业主所有的财产基本上都是自己通过劳动积累起来的,这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掠夺来的财产根本不同。现在,生产力水平已经相当高,物质生产条件相对已经比较充裕,已经不再是最稀缺的资源了(银行大量存款滞留和投资效率不高就是证明),因而已经不再成为生产的绝对约束条件,所以试图通过占有财产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已经不再成为可能。同时,国家颁布实施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还制定了消费税、赠予税、遗产税(在草拟之中)等制度(它们是调节个人财产或再分配个人财产的制度),个人财产就不能随意消费、赠予,在生产期间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死后还要上缴遗产税,这样它就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了,为他所有仅仅是为他管理而已。这时候,个人占有的财产只能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并运用于社会生产过程中,而不能作为资本购买他人的劳动力并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了(不再发挥资本的功能)。
现代劳动法不仅不再压低工资水平,反倒保护了工资水平,因而就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等项权利,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结果使劳动成了生产的稀缺要素(比如现在时常发生的“民工荒”现象),尤其使科技、管理劳动成了最稀缺的要素。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业主仅有财产还不够,他还要发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只有辛勤努力经营,精心高效管理才能存在和发展,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劳动者当然也要积极参加生产,因为这是他的生存条件,但是这时的劳动者已经不再被迫出卖劳动力了。这样,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互相需要,双向选择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结合就必然会形成协作互利,合作双赢的关系,因而劳动者和业主就具有了平等的主体地位,业主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新型的经济关系,经营者得到了经营收入,劳动者则得到了劳动收入,从而实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
现在进入民营或三资企业的有干部、工人、农民等等。农民都有承包地,工人都有社会保障,他们不是无以为生,被迫而去的,尤其有些干部、技术人员还是主动辞去公职而去的,他们是为了得到更高收入而进入民营或三资企业的。有些打工者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自己又当上了老板,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大工业时期的雇佣劳动者根本不同。所以,说民营经济存在剥削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有些经济学家却总是抱着某种成见,认为公有制经济没有剥削,非公有制经济必然存在剥削,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所以不管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劳动者只要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就没有受到剥削。在现实中,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效率和收益也各有千秋,有些公有制企业的收入水平比较高,有些非公有制企业的收入水平也不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有到民营经济里面去的,民营经济中的也有到公有制经济里面去的,通过这样的流动过程,劳动要素就能得到优化利用,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能得到提高,并达到最大化。
需要强调指出,马克思是在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阶级矛盾尖锐化,资本家成了“多余的人”的时候揭露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现实中民营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吗?发生尖锐的阶级冲突了吗?民营业主成了“多余的人”了吗?不,恰好相反,现实中生产力正在飞速发展,阶级斗争已经趋近消灭,大家都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扩大了生产,丰富了市场,解决了就业问题,上缴了税收,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民营业主不仅不是“多余的人”,反而是发展商品经济的稀缺人才。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剥削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你说民营经济存在剥削就等于置它于死地,它还怎么发展?当然,有的经济学家又说,现实中存在剥削,但要允许剥削。(参见卫兴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现实》,《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期,等文)我以为,这是经济学家们的一厢情愿。是否存在剥削可由着你说,但是否允许剥削可就由不得你了。劳动人民具有反抗剥削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就是消灭剥削,一旦你说存在剥削,劳动人民是有可能会付诸行动的。当然,存在剥削的说法并无事实根据,人民群众也不会轻信盲从,但是对于它的消极作用却是不能低估的。在现实中,偷盗抢劫富人财产的事情经常发生,为财产而枪杀业主的事情也不时出现。这些都是犯罪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的一个错误认识前提是富人的财产都不是好道来的。很显然,他们的认识并无可靠的根据,但是经济学家们说业主剥削人了,岂不为他们提供了口实?
在现实生产中,经营者也是劳动者,只不过承担了特殊的经营职能而已。他们是社会化生产的组织者,他们就像战场所需的将军一样,就像乐队所需的指挥一样,须臾不可或缺,他们付出的经营劳动为社会化生产所必需,也是社会必要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经营者所得利润是由经营劳动创造的,属于经营劳动收入(或价格)。
三、关于利息范畴的创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很多劳动者都参与投资了,比如很多工人、农民、机关干部、知识分子等都参与了储蓄,或购买了股票,或认购了国库券等等。劳动者投入资本之后就得到了所谓的资本收入,比如利息、股息等等。那么,资本收入是如何产生的,是资本创造的,还是劳动创造的,资本收入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
这里涉及利息、股息的性质问题。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利息范畴已经不能客观反映今天的现实,利息范畴需要创新,我们应当从今天的现实出发对利息的性质做出全新的理论概括。
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把资本收入说成“非劳收入”了。(参见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卫兴华:《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等文)但是,他们并没有从正面回答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资本收入还没有做出科学的说明。比如,“非劳收入”究竟是什么意思呢?非劳收入从何而来,是来自他人的劳动,还是来自自己的劳动?非劳收入的说法并没有说清资本收入从何而来,这不仅没有回答问题,反倒把问题说得不明不白了。
当然,非常可喜的是,现在有些经济学家已经发现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比如,胡培兆教授就说今天的资本收入不是剥削收入(参见胡培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赵玉琳和郭连强两位学者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参见赵玉琳、郭连强:《究竟什么是利润的源泉》,《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李太淼先生就更进了一步,他甚至说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就是劳动收入的另一种形式(参见李太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合理性及制度路径》,《中州学刊》2008年第3期)。他们不满于非劳收入的说法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做出科学的说明。
资本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普遍的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阶段获得资本收入的都是资本家。对于资本家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曾做过研究,并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为资本家的资本收入做了辩护,说成要素收入了(有的庸俗经济学家甚至说物质要素也创造价值),马克思则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揭露了资本家资本收入的剥削本质,说明他们是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收入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收入根本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参与投资的都是劳动者,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和资本家的资本收入怎么能够混为一谈呢?试问,以往所有的经济学家,有谁研究过劳动者的资本收入问题呢?没有,没有任何人研究过这个问题。劳动者获得资本收入,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个新事物。在以往的社会,获得资本收入的都是资本家,劳动者是不可能获得资本收入的,即使有也是一种个别情况。既然这是一个新生事物,以往的经济学家怎么可能研究这个问题呢?我认为,要说明劳动者的资本收入问题就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新的现实出发,进行理论创新,做出全新的概括。
我们都知道,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劳动者的技术装备水平是一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如果向生产过程投入一定量资金(或者在不增加活劳动投入的条件下投入资金,或者在增加活劳动投入的条件下以更大的比例投入资金)并具有相应的物质资料,那么他的技术装备水平就能够得到提高,也就是能够使资本有机构成得到提高。一般来说,劳动生产力和资本有机构成成正比,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生产力就会相应提高。个别劳动者如果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他在单位时间内就会创造出较多的商品,或者说他创造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比较少。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这里的劳动时间不是生产商品时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生产商品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而个别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不同的劳动者在相同的时间内会生产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在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没变的条件下,个别劳动者如果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他在单位时间内就会创造出较多的商品,他的较多商品就会实现为较多的价值。简单说,个别劳动者如果通过投资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他在单位时间内就会创造出较多的价值。这一点恰好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2-354页)在这里,投入资金是非常有意义的,投入资金就提高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就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但是投入资金的意义仅仅就在这里;资金并不创造价值,较多的价值还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者所得的资金收入就是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而在单位时间内多创造出来的那一部分价值。我们直观所见的事实是投入资本之后就得到了资金收入,资金收入好像是由资金带来的,但这只是事物的现象,资金收入代表的价值还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这才是事物的本质。当然,它与直接的劳动收入还是有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是从属于劳动收入的,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
需要指出,上面我们说得比较简单,说劳动者投入资金之后直接就改变了自己个人的劳动条件(这种情况只有在个体劳动者身上才能直接表现出来),但是实际投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际上,劳动者也许是把资金投给了自己所在的企业,比如参与了企业的集资或购买了企业的股票,如果是这样就平均地提高了企业中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或提高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而不是提高了他单个人的劳动生产力水平;这还是假设把资金投给本企业时的情况,如果投给了另外一个企业,比如购买了这个企业的股票,这笔资金的投入与自己劳动条件的改善就没有关系了;如果是存入银行(存款),那就根本看不到使用到哪里去了。但是,无论经济现象具有怎样迷人的色彩,只要我们不被现象所迷惑,就能够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劳动者投入资金以后,不管是怎样使用的,也不管是使用到哪里去了,本质上都是提高了他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能够使他个人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这正是科学活动的意义之所在。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要划分为两部分,社会“扣除”一部分,以作为社会的公共积累(包括公共需要);另一部分分配给劳动者,以作为个人的生活消费。但是,生活消费完全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就会千差万别,实际上劳动者未必会把所得收入全部消费掉,有些劳动者可能把所得收入全都消费掉了,而很多劳动者个人也都做了一些积累(参加储蓄,或购买股票、认购国库券等)。无论是公共积累,还是个人积累,就它们能够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并能够使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这一点来说,都是一样的。但是,由公共积累而提高的劳动生产力表现为集体的生产力,从而能够为集体带来经济利益;由个人积累而提高的劳动生产力则表现为个人的生产力,从而能够直接为个人带来经济利益。由于各个劳动者投资的情况不同——有的投了,有的没投,有的投得多,有的投得少,投资收益情况也就不同,个人投资多的收益就多,相反收益就少。个人投入资金就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当积极鼓励投资。但是,因为个人之间投资情况存在很大差别,收益情况也就存在很大差别。如果无限扩大资金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有可能会造成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化,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理想,所以我们应当采取一些相对性的限制措施,即征收个人收入累进所得税和高额遗产税,使个人在获得较多收入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较大的贡献。
我认为,劳动者的资本收入虽然不是直接的劳动收入,但它从属于劳动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对于劳动者的资本收入问题只有从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出发才能做出科学的说明;否则,运用庸俗价值论或者剩余价值论,把资本收入说成资本创造的,或说成剥削收入、非劳收入则都是不正确的。对于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只有做出科学的说明才能鼓励劳动者投资的积极性,才能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否则,对于劳动者的资本收入做出错误的说明就必然会妨碍劳动者投资的积极性,就必然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简短的结论
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几个主要经济范畴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今天的现实,我们必须根据新现实做出新的概括,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利润是经营劳动所得,利息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这就是结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