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上下班途中”之困惑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案例】

  A公司一名女工曾某上班时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她遂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却认为,曾某不仅早退,而且绕路去超市买东西,既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又系违反劳动纪律,不应被认定工伤。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曾某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并且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其行为是否属于 “上下班途中”,则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

  事实上,理解 “上下班途中”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包括上下班的时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对于上下班的时间,一般用人单位都有严格的劳动纪律,要求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但是,如果迟到时的目的是为上班,或早退的目的是为回家,性质仍为上下班。所谓合理的路线,并非必经路线或指定路线。上下班途径是否合理,应就具体个案进行分析,原则上劳动者的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途径应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以用人单位指定的途径为限。绕道是否属于合理的途径,应主要以绕道不可避免性的强弱和绕道距离的长短因素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曾某提前下班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但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曾某事发当日行走的路线,虽然并非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也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而且事故地点是曾某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因此,曾某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