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程序违法之鉴定意见不可采信的法律分析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君临

  一、问题缘起

  颜××诉眉山市房管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2016)川1402行初7号],因第三人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特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早就知悉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故已超过起诉期限。但本文认为,根据如下理由,该鉴定意见不可采信,

  二、法律分析

  (一)西政中心非经法定程序选出

  2016年4月7日,经法定摇号程序选出的鉴定机构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下称求实所)。4月28日,求实所入场鉴定,因客观原因鉴定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本应按举证规则径行判决,但法院既不让当事人协商也未摇号,强行决定直接委托西政中心重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规定,即使本案重新鉴定具备合理性,也应该由当事人在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库中协商选择一家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事实上,除了西政中心,北京、上海、成都还有数家鉴定机构具备指纹鉴定资格,法院本应组织当事人在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的适格鉴定机构中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时摇号决定。但不知何故,法院对其他鉴定机构视若无睹,对西政中心情有独钟,不顾上诉人的一再反对,坚持委托西政中心鉴定,所以产生这样一个鉴定意见。这样的鉴定意见完全是毒树之果,理性的司法官断不该采信。

  在求实所鉴定未果之后,法院从未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便径行指定了西政中心。但令人震惊的是,法院居然说“本院再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选择,因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指定西政中心进行鉴定(一审判决书第14页第7-9行)”,可谓指鹿为马,恍若赵高再世。

  (二)检材均系非法取得

  西政中心[2016]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检材为标称颜××捺印的《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本案证人伍××称该两份检材均系其在代理颜××执行案件时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据此,即使该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真有颜××签名或捺印,即使法院向伍××或其所属律所调取该授权委托书及民事诉状,因该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既无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也无关任何他人的人身安全,纯属当事人隐私,伍××及其所在律所均不得对外提供。法院也应当知道,向律师或其所在律所调取当事人无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安全的个人隐私信息,已属非法,更不可作为定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的取得均违反了《律师法》第38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检材保管传递均违反法定程序

  鉴定材料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当庭封存乃一常识,但本案的所谓检材1和检材2均未在当事人质证后当庭封存,实不知西政中心据以鉴定的检材1和检材2与2016年3月1日庭审时所看到的材料是否完全相同。

  (四)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研读西政中心[2016]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见,其仅将检材2与样本比较,压根未将检材1与样本比较,但其居然认为检材1“与样本右拇指印的相同特征量大质高”,在鉴定意见中言之凿凿地认定检材1系颜××右拇指指纹捺印,实在让人震惊。

  另,按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己所说,检材1和检材2仅有8个特征相同,在西政中心自己发现的全部15个特征中占比仅53%,哪里称得上“量大质高”?

  (五)鉴定规范子虚乌有

  西政中心[2016]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注称其系参照SF/Z JD0201001-2015鉴定规范执行,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下称司鉴所)从未发布过编号为SF/Z JD0201001-2015的鉴定规范,不知道西政中心参照的是哪个国家的鉴定规范。

  事实上,司鉴所曾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下称《指印鉴定规范》),但其编号为SF/Z JD0202001-2015。

  毋庸讳言,司鉴所发布的规范编号与西政中心[2016]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援引的规范编号仅一字之差,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诉讼胜败、罪或非罪,必须极度严谨,容不得一点散漫马虎。试想,西政中心可以把规范编号中的0202错写成0201,焉知其不会有意无意地把5个特征相同“看成”8个特征相同,把1个特征相同“写成”13个特征相同。

  (六)鉴定过程极不科学

  《指印鉴定规范》第7.3.1.5条要求《指印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但西政中心[2016]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张《指印特征比对表》均未标明制作时间。

  《指印鉴定规范》第10.2.2.1条要求鉴定意见书应写明鉴定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用观察检验设备,检材指印的原始状态以及发现的指印特征数量,样本指印情况等。但西政中心[2016]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既未写明技术标准,也未写明使用的观察检验设备,不知道其是有火眼金睛还是有其他法器,能看出这许多相同特征。

  综上,该鉴定意见率性随意,破绽百出,实不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