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乐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已经要求地方政府依据《规范》,对属地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业务研讨。
《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最为敏感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规范》系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这意味着殊为敏感的“以人查房”难以拥有合法空间。
细化查询
“这是我们收到的一系列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文件中,对查询问题规定得最为细致的一个,之前的都是原则性规定,但是,这次不一样。”6月7日下午,一位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规范》已经下发到各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
多位参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前期论证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是逐级递进的,即从职能到框架再到实施技术,因此,此次已经定案并下发的《规范》之中,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主体、范围、条件、方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此前,由于房姐、房叔等个人拥有多套住房的事件被曝出,并引发纪检、法律部门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度被外界寄予反腐、监督等方面的期望。但也因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权利的侵犯与保护问题,引发巨大争议。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不是从反腐出发的,但外界寄望能够产生这样的效果,这就使查询问题站到了风口浪尖上。”于垂青向记者表示。
明确主体
在之前正式印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的有关内容。但是规定较为笼统,基本上停留在“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关司法部门”的层面,而对于上述方向,没有具体解释。
《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与此同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也由《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对于司法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规范》也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规范》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空间
“在下发《规范》,传达精神的时候,国土资源部特别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查询中的合规与保密问题,要求依法严格保守不动产权利人的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及其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在此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特别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
《规范》在涉及查询部分的内容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还要求查询行为的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其操作规范基本以不动产标的为对象,因此,“以人查房”的操作空间基本不存在。
“当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定方式的查询,这一点,《规范》也没有禁止,但是,我想,这不应该是常态。”于垂青告诉记者。
此外,按照《规范》的要求,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