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怀瑜 评论员
“魏则西事件”引发网民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信息商业推广的广泛关注。5月9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结果,提出要求百度做出严格审核商业推广服务、明示推广内容和风险、排名机制调整等多项整改要求。百度搜索公司总裁向海龙表示,百度坚决拥护调查组的整改要求,深刻反思自身问题,绝不打一丝折扣。(5月9日新华社)
“魏则西事件”,触发了全社会对网络搜索引擎、商业广告、企业经营管理及行政监管等全方位的讨论与反思,这当然是从“坏事变好事”的正确发展方向。不过,我们不应仅仅着眼于“魏则西事件”、百度搜索、“莆田系”等个案,还要从更深远的角度,深思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有的道德思想结晶——“义利观”,方能从深层次之精神价值的基石上,让我们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够得以更和谐地调整与优化。
中国儒家的道德思想观中,“义利观”是极重要的一个方面。古人说,义者,“事之所宜也”;利者,“人之用曰利”——前者是指至高无上的道德律,后者多指世俗物质利益。而如何处理和看待二者关系,便形成了中华传统道德中的“义利观”。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则说:不义之利“不苟得”。很显然,重义,乃以道德为上,这是儒家思想的首要追求。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古代的道德思想家们,已完全弃利若敝履了呢?其实,并非如此,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荀子也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也”。由此可见,他们并不否认利的客观存在性,及其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性,这是儒家对“义与利”朴素辩证关系的一种客观认知。在此基础上,儒家更提出主张“先义后利”“以利制义”——这正是宋儒朱熹所强调的“必以仁义为先,而不是以功利为急”。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仍然可以适用于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其能对商业社会关系予以更好地中和与调整。像百度等在网络时代发展起来的超体量大公司,显然,“逐利性”是其固有的特点,这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特征。但作为同样建基于社会契约、市场诚信、法治市场基础之上的商业公司,如果其眼中只有对金钱无所不在的追逐,却忘记了企业文化、社会效益与公益形象,那么,其只会走入逐利忘义的“单行道”,像“魏则西事件”之类危害消费者与社会的现象,就有可能发生;这也同样会砸了企业自己的“脚后跟”,最终令其寸步难行。
首先,可趋利,但不可唯利而向。沿着利之所向的一条道走下去,显然并没有真正的前途与未来,要让双脚同时伸出,一获利、一取义,正确处理好“义利观”,是市场经济下,每个经济体都应深思与追求的目标。首先,逐利并不可怕,反而应提倡。但是,决不能将利放在了唯一或最重要的位置。要见利时须思义,做到“不义之财”于我如浮云,予我也不受,这正是古人所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其次,放宽眼界,“先义后利”,才能站得高、看得远、获得多。如果一家企业、个人或集体,能有“先义后利”的思想,事实上,其往往可以做到“义然后取”——因为,“利不克义”,利与义并非天然地矛盾着;相反,当义置于头顶,如许多大企业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或将社会慈善事业作为其发展的重要部分,反而赢得社会的良好声誉,最终促进其更好更长久地发展。
再者,公利天下,而后才更能利己。无论个人,或是社会机构,欲做成“百年老店”,若无对“义与利”的正确看待,特别是没有“义利天下”的思想,其或会有一时之兴,但走向一世之盛,则难上加难。因此,我们的企业道德文化中,还有要“公利大于私利”的至上境界。
孔子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荀子也说:“循其道,行其义,兴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归之”。这些“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思想,显然对当下市场经济中,人们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社会、利益团体与国家公利的关系,有着极好的启迪与借鉴意义。因此,愿百度们在推动自身与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将中国传统“义利观”与当代市场规律、法治思想、文明进步等核心价值有机融合,谨记“利厚或一时,义高可一世”之训,方能经营不倒、价值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