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开荣
当前,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出现的新趋势新特征,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后,社会各界关注和思考的一个焦点是: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历史上及当前的政商关系?如何构建好经济新常态下的新型政商关系?回答好以上命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政商关系的本质及其内涵
所谓政商关系,就是“政”“商”双方,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社会分工原则,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关系。透视政商关系的本质及内涵,它反映出的现实特征是:
第一,政商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作关系。
这是由政府对资源的支配性与企业的逐利性及双方的目的性决定的。由于政府既是各种宏观与微观政策的制订者与执行者,又是市场稀缺资源的控制者与调配者、引导者,其行政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繁荣与发展,而企业作为市场的细胞、作为微观组织,其繁荣与发展必定受政府制约与支配,又是政府支持、服务和合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政商关系天然地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作关系。
第二,政商关系具有复杂的层次性。无论“政”还是“商”, 由于涉及的主体及其利益的多元化,致使现实的政商关系既错综复杂,又层次分明。如在我国现阶段,从“政”的主体来看,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又有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它们既有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又有利益分割上的相互博弈。因而在与“商”的关系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从“商”的主体来看,按不同的所有制来划分,有国商、民商、外商、混商等。不同的“商”,发展条件、发展权利和发展地位不尽相同,与“政”的关系也不同。以主体为基础,政商关系至少可分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即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政府及其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即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及其组织的执行者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政商关系中政商双方往往看重和依赖的是人际关系。政府及其组织的执行者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是政商关系中最表层的关系,但却被政商双方看得比其它层次重要。因为这种关系表面上是政府官员与工商企业家个人的人际关系,实际还是政府及其组织与企业之间关系的人格化。同时,在实际生活工作中,受中国传统人情世故文化的影响和政府官员与工商企业家的人际关系“特殊功效”的例证,人们往往简单地把政商关系完全等同于一种人际关系。
第四,政商关系实际上就是“政”与民商的关系。由于现实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政商关系的特殊景象,即中国的“商”,有“官商”与“民商”之分。“官商”就是国有企业家,“民商”就是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掌握着中国的经济命脉,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尽管推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也强调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管理者不再简单地等同于党政官员,但事实上,他们还属于“体制内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履行着“官”的类似作用。我国重要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者,还属于“中管”的高级干部。只有民营企业家才是市场意义上的真正商人。因此,在中国“政”与“民商”的关系,才典型地体现着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
二、传统政商关系的三种形态及其特征
形态之一:官商合流、官商一体的封建集权政商关系。
两千多年大一统的封建社会,中央高度集权的强有力统治,严格的等级制度,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支配以及贯穿于历朝历代的重农抑商的统治思想及官本位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政商关系的基调。在此背景下,政府掌握着绝对权力和资源,既对商人进行管制打压,又对商人进行拉拢。而商人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常常缺乏安全感,通过谋求统治阶层的荫蔽、寻求政治权力联姻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始终不能冲破对官场的依赖而成为一股独立的创业力量,形成了“以权逐利”“以利逐权”的“官商关系”。这种政商关系,使得“商是官之钱袋,官是商之庇护”,官无官道,商无商道。
在实业救国口号下的洋务运动,使近代军事、民用工业大量涌现,但无论是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其实际控制和经营基本都依旧在国家或者官员个人手上,官吏与商人的交汇逐渐改变了商人阶层的构成及其社会地位,并形成了一种官员和商人之间封闭的利益共同体,使近代中国的政商一体化得到了极大推动。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统治期,不但没有扭转这一态势,反而使之进一步得到强化,官僚资本主义渐趋成型。
形态之二: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商关系。
改革开放前,建立在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上的这种政商关系,经历了博弈期、平稳期、跃进期和凝固期的形成变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建国的需要及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政府对多种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在“商”方面,除了“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私营经济基本消失,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企业家不复存在。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绝对的主导作用,对所有经济部门(包括企业)下达指标,提供生产资源,实行统收统支。所以,这个时期的政商关系实际是政企关系,是官本位的政企合一的政商关系。
这种政商关系,有利于凭借计划行政命令、集中一切力量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但是对企业而言,无论归中央政府管理,还是归地方政府管理,企业始终都没有自主权。虽然曾经出也现过两次以体制下放为标志的改革尝试,“但都只限于调整中央和地方、条条和块块的管理权限,没有触及赋予企业自主权这个要害问题,也就不能跳出原有的框框。”政商关系表面看似“和谐”,其实是脱离、甚至背离了成本收益法则及价值规律的。因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暴露出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经济难以实现长期持续有效运转,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市场被极度弱化,市场经济的元素很少,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几乎没有寻租的机会,也没有行贿需求,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现象很少。这就是当前许多人怀念计划经济时代,反对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形态之三:政商联盟、异化复杂的改革转型政商关系。
这种政商关系是在以改革开放搞活为背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从计划向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形成、丰富和变化的,经过了解冻期、演变期、调整期三个阶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以“国退”为特点的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政商分离关系。
针对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实行了“放权让利”、“利改税”及 “拨改贷”等改革,作为唯一“商”的国有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松绑和权力,市场机制第一次开始撕开了计划经济的大网,尤其是僵化的教条主义的大网,“政”开始变了,“商”也同样开始变了,使得政商关系由命令服从关系向协商谈判关系逐渐转换。
因“放权让利”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改革出现了“权力截留”和“资金截留”等不少问题。国家又把解决的突破口,放在了推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以及股份制上。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的改革序幕;1987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调整政企关系的主要形式;1987年10月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经营承包制的提出与施行,第一次以契约方式规范了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责义务关系。
但是,承包制下,政府对企业监管的动力不足,容易导致失职;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不利于长远利益,承包制迅速显出疲态。于是,邓小平以“92”南巡讲话的特殊方式推动了全国改革提速。作为主流和主力的国企,以“抓大放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由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触及到了政商关系的核心——政商关系的焦点,不仅仅是利益如何分配,而是如何清晰划定政府的权力边界。因此,这一轮涉及深水区的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最大的问题是“慢”和“乱”。地方层面上的政商关系,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一方面,随着地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加速,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淡化;另一方面,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强势崛起,客观上倒逼地方政府心不甘情不愿地调整自身定位,从主导经济的主角回归到招商引资搭台的配角。中央与地方博弈同样受到影响,为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和国有企业管理,“分税制”、“国资委”应运而生。
然而,无论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体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还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本应逐渐被限制权力的“政”,却表现得更为活跃,政府的定位不合理,没有界定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导致了大量的政府角色的错位,不应该有的权力过多过大,对经济活动的介入太深太频繁,无论是资本的获得还是运作,都和掌握着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公权力紧密相关;国有企业占比依然偏大并且是官本位的,大量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游走其间,交流交叉任职。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使得政商关系前所未有的密切和普遍,在客观上为地方、部门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造成了经济发展成绩巨大和社会公平严重不足的“哑铃”现象。于是,从十七大以来,执政党逐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聚焦到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意味着对部分公权力转移让渡的确认,其所指向的就是过去一个时期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种种不足。
第二,以“民进”为特点的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政商依靠关系。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政府大力鼓励发展非公有经济。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一阶段,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大量民营公司开始诞生,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可,也写进了1988年修订的宪法,并在此后的中共全会上不断被强调,私营企业开始登堂入室,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次,也是从根本上确定了非公企业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十六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不仅再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而且是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种地位确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政商关系地位的提升,尤其是对“商人”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提升。这样,政府与非公经济组织或商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总概为依靠关系。
然而,政府与私营经济的政商关系,即便在台面上,也曾经出现波折,而在台面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尤其是与政府中掌握权力的官员们,开始了大规模的“勾兑”,特别是实行“抓大放小”,对大量国有企业实施“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在法律缺位的条件下所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入到私人口袋的命运,政商关系中钱权交易、官商勾结的负面表现日趋普遍,反映了政商关系已经走到了涉及根本的瓶颈。
回顾30多年的改革历程,政商关系留给我们的总体印象是:依然停留在“丛林”时代,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就是其最直接的表现。“丛林”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则的缺失。在腐败与反腐败的拉锯战背后,是“政治制度化”的缺位在政商关系中的体现。这既赋予了“狼群”极大的红利空间,也同样造成了极大的风险,因为没有任何一头狼是绝对安全的。乐观地看,这种不安全感,或许正是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推动规则完善的最大压力与动力。
从以上几种政商关系形态看,不同形态政商关系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区别;既体现出了与之相关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又是变革的基础和变革的对象,还是变革的结果。它们呈现出的共性特点是:
一是在不同类型的政商关系中,作为对立统一的“政”和“商”却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政”始终具有主导地位,“商”却始终是处于依附的地位。政治家从来不以认识企业家为荣,但企业家却恰恰相反,往往唯恐天下不知,其目的在于通过“政”获得发展过程中应有权力、地位、服务、支持、优待。因此,在“政”与“商”之间,“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形成和确立了“商”随“政”转,“商”依附于“政”的关系。但“商”是关系的核心,随着政商关系的深化,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自然就成为达到目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寻租腐败就变得不可避免。
二是不同类型政商关系的建立及其规范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经济体制和政府官员的目标追求。由于“政”的层次多、范围广,且不同的官员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因而,在不同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同、阶段不同、强度不同,政商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同,由此也就带来不同的结局:政治上苛政猛于虎,经济凋敝,民生困难;政治上腐败滋生,经济下滑;政治上落后,开历史倒车,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政治上超越现实,经济上欲速而不达;政治上廉腐博弈,经济上在发展。这种不同的结局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所扮演的角色也息息相关,从历史实践看,倾向于“制度发展型”的政府及官员相当罕见,即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创造好的制度环境来实现地方的经济发展;更多是直接介入经营的“政治企业家”,即官员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像企业家一样直接介入经营活动。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制度发展的难度大、见效慢、政治风险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官员升迁体系下,直接参与和干预经济发展,更容易短平快地出效益,政治风险也更为可控。无论是“制度发展型”还是“政治企业家型”,体现的都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宏观关系。而在微观层面,“庇护型”即官员与企业家形成一种钱权交易的庇护关系和“掠夺型”即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对辖区内的企业实行掠夺,却构成了中国政商关系的主流。
三是“政”与“商”的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过渡性。从“政”的方面看,包括政治的不确定性——政治氛围和政策的变化;行政管理的不确定性——政府和执法部门工作的不透明不规范;政府官员的不确定性——以特定官员为对象建立的政商关系,会随着官员的变动而变化。从“商”的方面看,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也会自觉调整与“政”的关系,有的甚至在“政”与“商”关系的互动中改变原有以“政”为主导的格局,使“政”一定程度随着“商”的意志转移。政商关系具有的这种不稳定性决定了其同时具有过渡性的特点。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打造青山绿水政治经济生态的必然选择
(一)新型政商关系及其内涵
所谓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概括为“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对这种新型政商关系,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其内涵:
首先,新型政商关系表现为“亲近”与“亲人”关系,这是新型政商关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亲近”,“亲”就是政商双方首先要有交往,通过交往彼此缩短距离。“近”就是政商要近距离而绝对不是“零”距离接触。只有“亲近”,双方才能相互了解情况,政府与企业“亲近”了,才能接地气,企业与政府“亲近”了,才能接天线。天线、地线都接了,彼此才能联络畅通、信息畅通,政府才能真实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实际困难,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制定出切合企业实际的各种政策。企业才能讲真话,建诤言,更好地走正道,搞经营。
所谓“亲人”,此“亲人”非彼“亲人”,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按照《宪法》规定,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具有同等地位,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长子,是“亲人”;民营企业是政府的次子,同样也应该是“亲人”。这里的“亲人”没有私情,只有公利。只有将民营企业当作“亲人”,才能同国有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与待遇。反过来,只有民营企业把政府也当“亲人”,民营企业才能与政府坦诚相待、真诚合作、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才能感恩政府、“忠孝”政府,回报社会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新型政商关系表现为“清楚”与“清白”关系,这是新型政商关系的“灵魂”。所谓“清楚”,就是政商双方责、权、利要清楚、要明晰,且必须要用法律与制度确定下来,这样才能体现政商关系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别是政府要清楚地公开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政府与企业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权、利边界内清楚进行。
所谓“清白”,就是政商关系要清而不混,白而不浊,没有不当利益寻租与输送。对于政府官员要做到“清白”,首先要在思想上做到“清心”,在行动上做到“清廉”,“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对于民营企业要做到“清白”,在思想上要做到“清欲”,在行动上要做到“清修”,要洁身自好,不搞歪门邪道。
第三,新型政商关系表现为和谐统一的合作共赢关系。新型政商关系不是对立的,是和谐统一的关系。政府为合法的企业发展提供保护与支持,同时对企业进行调控和监督;企业为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提供经济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对民生的改善。虽然和政商的职责不同,分工不同,具体的小目标也不同,但大目标都是一致的。
(二)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
当前的政商关系在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其最高昂的代价,并非仅在于政风败坏或调控失败,亦非仅在于市场自生机能萎缩,甚至亦非仅在于地方政府异化为“逐利主体”,更在于对政府权威,尤其是中央政府权威的破坏性使用。而这种资源,恰恰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首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打造健康的政治生态、企业生态和良好社会环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行为模式常常表现为“寻求关系、建立关系、维护关系、利用关系、发展关系”。在这种不正常的异化畸变的政商关系下,往往导致官员以“权”逐“利”,商人以“利”围“权”,进行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甚至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等问题,恶化了政治生态、企业生态和社会风气。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为政之必须,经商之必需。一方面阐明了党员干部的为政之道,不仅是作风建设的新要求,也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基本路径。要求领导干部和企业家交往要有道,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真正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既相敬如宾,又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同样,民营企业家要实现从“靠关系”到“靠本领”的思维转变,要坚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构建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商关系,无疑将有助于清除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生成土壤,营造“山清水秀”健康的政治生态、企业的生态和社会环境。
其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政商关系能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和市场环境建设水平,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规范管理和高效服务,两者本是互相依存、同生共长的鱼水关系。但是过往一些官员对于民营企业的关注并不是为了改善经商环境、帮助企业发展,而是盯着企业主“钱袋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一些企业家也热衷于与政府官员吃吃喝喝,暗相授送,以此获得补贴、优惠等特殊政策,获得监管尺度的放松。这种畸形的政商关系,破坏的不仅是政治生态,也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企业的成长,更会损害经济主体对市场的信心、对规则的敬畏感。政商勾结使财富固化,市场调节分配资源的功能减弱,导致游走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致命的破坏性。
另一方面,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下,有的官员怕出问题,采取躲商、冷商的方式,政商关系又出现了“从勾肩搭背的乱作为到离心离德的不作为”的问题,这也会影响阻碍地方经济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亲”强调的是领导干部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家,对民营企业家要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更要有所作为、积极作为,努力做到靠前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清”强调构建清清爽爽的政商关系。政商关系清爽了,不仅企业减少了许多用于宴请官员、打通关系的非经营性支出,而且企业家也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把心思花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制度创新上。没有“亲商”,则容易导致经济发展迟滞放缓;没有“清政”,亲商容易导致民营企业的政企不分。“亲”是勤政而为的标尺,“清”是坚守纪律的规则。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构建阳光健康的市场环境。
第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新常态下经济权限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新活力 。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转型推进,既有政商关系固有的弊端不仅日益突出,且已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致使调控频频沦为“空调”,市场不断萎缩,也使民生失去了信心。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重道远,“供给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都需要政商协力、提振信心、共同推进。新型政商关系能从根本上为民营企业进一步松绑,民营企业发展又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的活力,对公有制经济进行更加有力的补充,从而拉动就业,改善民生,中国经济才能更具活力,稳步前行。
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原则及方略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并非是知易行难,它需要良性互动,需要我们的政治家们、企业家们都有家国情怀。亲,则两利;清,则相安。只要行动,就有结果。要根据“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内涵本质的必然要求,从其形成机理和决定因素方面去认识,从“政”“商”地位和职责方面去考量,从着力点和方向上去把握。
第一,必须从“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坚持四个导向的原则。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前提,提出了客观要求,也指明了方向。因此,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坚持四个导向的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政治导向原则,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最核心的前提。坚持政治导向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政”的角度来说,就是必须服从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从“商”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企,合法经营,为国家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是必须坚持改革导向原则,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有人将现行政商关系的弊病归结为市场化改革,从而反对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深化改革。其实导致问题的根源并非改革本身,而在于改革方式方法上的失误。因此,现行政商关系不仅是前期改革的结果,也是继续深化改革的动力和对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必须围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国有和民营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坚定不移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来构建。通过改革,在新常态下,政府首先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转变,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心态转变,由自愿把控者向市场调控者的角色转变,是政府完善职能、提升效率的要求,更是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改革,让民营经济享有应有的地位和待遇,增强在公平环境中发展的能力,逐渐摆脱企业发展对权力和官员关系的依赖。
三是必须坚持法制导向原则,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现行政商关系的诸多乱象都深刻地反映出了这是一种规则不规范的游戏,平衡木的重心往往偏向“政”的一端,它掌控着“商”或起或落。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的过程,既是国家管理社会方式的改变过程,也是要求“政”与“商”在思想和行观念为方式上改变的过程,更是新型政商关系在制度规则上的建立过程。从而实现政府依法治国,企业依法治企;企业走阳关大道,政府走康庄大道;政府与企业都守住底线,和谐相处。
四是必须坚持机制公开原则,是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并打开了新一轮理顺和规范政商关系的总开关。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就是要通过加大反腐治吏力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管理机制、沟通机制和竞争机制,让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民营企业合理合法的要求和活力能有效实施,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具有平等对话的资格,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必须从政商关系的双方着手,坚持交往行为方式的改革创新。
一是强化政商交往规范和要求的建设,创新政商关系的行为方式。当前,规范“政”和“商”的行为方式和关系模式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亲”“清”新型的政商关系正是“共识”具体要求的集中体现,它强调在“政”“商”关系行为方式上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亲”强调的是有所为;而“清”强调的则是有所不为。“政”有所为,才能履行好职责、才能真正服务于企业;有所不为才能保持清廉、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商”有所为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才能和“政”进行良好的沟通;有所不为才能坚守诚信、才能真正发展壮大。这种新型的政商关系需要“政”和“商”对各自的为和不为都要有清醒的认识、都要有明确的规范。如果没有认识到位,没有厘清规范,发生“亲而不清”或者“清而不亲”的情况,政商关系就会出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敢于创新,明确交往的原则、边界和禁区,使官员与企业家交往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设出一条有利于“政”“商”正常交往、和谐相处的新路子,确保政商之间既要“合作”,又不勾结,也不背靠背;既有“界限”,各司其职,各司其责,又不“越界”,也不“缺位”;既有“法则”,“政”法无授权则止,“商”法无禁则行,又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也不触红线,不破底线。
二是强化政商互动平台和机制的建设,创新政商关系的交往方式。新型政商关系要求“政”与“商”要和谐相处。因此,企业要大力建立各类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等组织,政府要大力推动各种公正透明的政商互动平台和机制建设,提高它们的经济社会地位,强化它们的责任和在政商之间的协调能力,赋予它们在解决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发言权、建议权。通过这些组织和平台方式,政府与企业定期交流沟通,政府及官员可以及时听取企业呼声,听取代表们的建议,解决发展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企业家也可以借助各级平台在较为轻松的环境下说说心里话,建立起官商之间心理沟通、排忧解难的桥梁。从而使政商交往的关系借助于透明化、公众化,实现和谐化。
第三,必须从强化新型政商关系文化的社会氛围抓起,坚持牢固树立现代“政”“商”新理念和“官”“商”新精神。
一要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官”文化。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就是政府官员权力是由人民给予的、并通过法律授权的。从政为官的基本理念是官民平等、干部就是人民的公仆、领导就是为人民服务。但由于“改革的失误”,这些“官”念不仅没有在“官”场中完全强化,反而不断弱化。现实中依然存在着比较浓厚的权比法大、官比民贵、做官就是为了发财等封建错误观念和 “官”风,与经济社会发展极不相适应。建立“亲” “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我们从政为官的全体党员干部,在经济新常态下必须彻底摈弃落后旧理念,牢固树立先进新理念,用实际行动打造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促进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的现代社会“官”文化,真正实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从政为官的宗旨。
二要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商”文化。坚持大力鼓励、支持、发展民营企业的制度导向、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强化民营企业地位和作用建设,彻底消除和打破传统文化观念中“商”为四民之末、商依附于官的错误观念,树立“现代商道”理念和“现代商人”精神,为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公平竞争、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义利兼顾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使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有尊严、有地位,有获得感、有成就感。
三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廉洁文化。把廉洁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先进意识形态教育,开展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培育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光荣、贪腐可耻的文化氛围和时代风尚。
五、企业及企业家要自发自动地成为新型政商关系的宣传者、建设者和践行者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企业和企业家,如何处理好政商关系,既是一个价值观取向问题,又是一个技术性技巧问题,是对企业和企业家智慧的最大挑战。改革开放近40年来,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发展实践,已正确回答了“离不开,靠不住”、“关系战略”、“亲近政府,远离政治”等等一系列政商关系理念的对错。在这个快速产生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时代,过眼烟云般走向垮台的不是一个,而是一批;红红火火般做大做强的,也不是一个,而是一群。探究其根源与秘诀启示我们:垮掉的可谓政商关系的“破坏者”,不倒的可谓处理政商关系的高手。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企业及企业家要充分发挥企业及企业家应有的职责和作用,自发自动地成为新型政商关系的宣传者、建设者和践行者。
第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积极响应,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自信心。
当前新常态下,由于与改革阶段性、渐进性相联系的政商关系存在着既复杂又不规范的现象,特别是转型经济给企业带来的许多不确定性,使得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迫切,又困难。因而,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特别是今天依旧对“红顶商人”胡雪岩念兹在兹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对待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问题上,不仅消极悲观、信心不足,甚至抵触阻碍。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必将给企业和企业家自身带来严重的伤害。
其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已给我们传递了许多强烈信号。一是从时间节点上看,为什么早不提晚不提,而在今年“两会”间提?表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现在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最佳机遇,只有抓住机遇,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二是从对象场合上看,为什么不在其他地方讲,而要在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讲,并且强调了三个“没有变”?表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一个重要方面力量,是新型政商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发展的“份内之事”、必由之路,企业和企业家将是责无旁贷。并且为企业和企业家指明了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方向和路径。三是从基础条件看,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以“四个全面”为核心的战略布局推进实施,政治经济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职能、管理方式不断转变,为改善政商关系提供了前提;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与企业、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断明细,为调整政商关系提供了基础;从严治党,反腐倡廉运动的进行,纯洁了党风、政风和社会环境,为理顺政商关系提供了保障;党的群众路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培育了先进的文化观念,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支撑。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目标任务,更表明了党和政府的决心和信心。不仅各级政府和干部要认同新型政商关系,从“政道”出发,投入到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中去,企业和企业家也要认同新型政商关系,顺应政局大势,适应新常态,树立信心,从“商道”着手,投入到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中去。
第二,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主动参与,坚持依法治企,争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排头兵。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双赢目标,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仅要积极响应,主动参与,更要踏实践行。
首先,坚持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企业和企业家与政之间的关系。
一是目标认同原则。道不同,不相为谋。志不同,分道扬镳。目标一致,关系才好处理;同床异梦,关系就处理不好。因此,处理好新型政商关系,要求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实现“两个”认同,即:认同国家改革发展的任务目标,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两个”认同,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面对政府部门和官员才敢于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才能守底线、分公私、讲责任,做到“交往有道、于公有利、发展有益”。
二是合作不对抗原则。合作是中国政商关系的基本形态,保持与政府及官员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处理政商关系的基本原则。但合作要有界有度,要保持一个让政商双方都舒服的距离和空间。这种互动境界,有人打了个形象比喻,即“太凉了的时候,就加点热水,太热了的时候,就加点凉水。”中国第一个私营企业集团——希望集团的刘氏兄弟、浙商鲁冠球等“不倒翁”奉行的就是这一哲学。勾肩搭背、公私不分、同流合污的“近身术”关系和特立独行、生死疏离、各自为政的“割裂墙”关系,都是对合作关系的“对抗”,是政商关系的“破坏者”,最终免不了悲剧收场。步鑫生、牟其中等之流就是“政治依赖症”失败者的代表,而仰融、顾雏军、唐万新等之辈就是“政治淡忘症”悲剧者的主角。因此,对企业和企业家来说,“可怕的是政治链出了问题。政治链出了问题,企业要破产,老板要坐牢。”
三是亲近政府,敬畏法规的原则。在市场经济、商业社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作为一个“商”,一定要亲近政府,敬畏遵守法规,不能靠“乱拳打死师傅”。政府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意味着政府的承诺就能替代法律法规。同样,政府官员虽然是政府行为的实际践行者,但只有在他代表政府行为时才具有权威性,否则就是纯私人行为。这个“政府不等于政府官员,政府承诺不等于法律法规”的区别定律,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政府走得近,但不与特定的官员走得近;一定要敬畏、遵守法规,不可轻信政府或官员的承诺。现实中因误解这种区别而导致的悲剧总在不断上演。
四是依靠而不依赖原则。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证社会秩序,为商业纠纷提供裁决平台,企业自然是离不开政府。特别是在当前转型经济环境下,政府作为资源主导者,企业想发展就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给你一个大项目,你可能就活得很好。不给你,可能就得惨淡经营。好的政商关系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一定依赖政府,改革的阶段性、渐进性等也决定了政府其实也有很多靠不住的地方。如一些新的政策更迭或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都让人措手不及。又如依靠与某一官员的关系,一旦官职变动,那么关系也随之变动。
其次,坚持新型政商关系的客观要求,忠实履行好企业和企业家为“商”的职责。
一是践行新型政商关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坚持走依法治企、合法经营的正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牢固树立道德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要自觉改变以往经营中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摒弃使用不当利益输送解决问题的做法,要坚守为商纪律和规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法律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使企业经营行为廉政诚信、可问责、符合道德标准。正如浙商总会会长、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倡议浙商那样:“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企业发展要“拼真本事,拼的是睡地板,拼的是勤奋,拼的是不断改变自己,拥抱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亲”“清”说,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守好的规矩。就是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以示所谓“亲”。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以示所谓“清”。
二是践行新型政商关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必须远离畸变的政商关系。官商结盟或官商割裂是一种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产物,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则无疑是一个对社会、对官员、对企业家都有很大风险隐患的病态现象。新型政商关系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指针。有位成功的企业家形象地划出了政商关系的边界:“人们都说,一个人的财富是一个‘0’,健康是一个‘1’。事实上,民营企业能不能合法经营就是这个‘1’,离开了‘1’,后面规模再大,财富再多,最后还是会变成‘0’。可以说,合法经营跟身体的健康同样重要。”因此,企业家要有“底线意识”,企业和企业家的经营行为要不触底线,甚至要高于底线,企业才能更健康长久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企业家要树立由个人关系向法人关系转变的思维方式,减少企业法人与政府之间交往中的个人因素,适应政商关系未来发展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和要求。
三是践行新型政商关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必须正当积极地参政议政。政界和商界之间要“亲”,就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联系,这不仅有助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理互动,也有利于社会的高效发展。企业家可以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政府聘请民企老板以专业人士身份进入政府任职等来参政议政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企业和企业家也可以发展行业组织,利用行业影响力,与政府和公众公开沟通。但企业家在通过对话、沟通、参政议政,争取政府支持时必须保持独立,不“以企代政”,让政府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需要,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短期政治需要的关系,避免走官商畸变的回头路。
第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抢抓机遇,努力建功立业,甘当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代言人。
风清气正的政商新生态,必将引领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利好民营企业的政策不断出台,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重大机遇。然而,民营企业要抢抓机遇,健康发展,首先是民营企业家要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守好新型政商关系的规矩,自觉成为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者、践行者,不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在真“亲”真“清”上有担当有责任有行动,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爱国敬业、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回报社会,切实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的社会形象。因此,企业家应该安其位、负其责、得其所,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光明正大搞经营,堂堂正正的搞好搞活企业。二是做好企业是履行新型政商关系的第一要务。党和政府追求国富民安、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企业的参与。这意味着,政府最需要、最倚重的是成功的企业。因为它们创造着社会、政府和官员都需要的财富、就业和收入,还可以展示官员的执政能力,积累政治资本,实现他们的社会价值。因此,获得政府和官员支持的关键,是要办好自己的企业,端正企业行为,靠企业家的家国情怀、担当精神、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赢得发展。三是培养公共政策思维是企业家建功立业的前提。政商关系是企业外在非市场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家不仅需要纯商业思维,更需要有把握政治和政策走向的智慧。只有充分理解中国的公共环境,才能真正理解中国市场。企业家要从组织间关系、公共环境、社会文化、政策演进的角度关注企业发展。政府的政策导向往往决定了资源的走向和购买力的转移。企业想得到更多的政府资源,实现更好地发展,就“要比政府还要了解政府,才能善于和政府打交道。”就要善于分析政策走向,抓住机遇,识别政府的政绩需求,把企业发展正当、适当地切入到政府运作逻辑和官员的行为逻辑的交集区。就要在政府面前,“扮演好既聪明、又能干、更听话的角色,”表现出“不过激也不过火,宁可委曲求全也不争一时之长短”这一浙商们能做大做强的品德。从而使企业与政府形成合力,企业家要勇于放弃通过同官员拉私人关系不当方式获得的眼前短期利益,善于建立起真正政企互利,取之有道的长远发展的政商关系,推动社会和企业良好发展。
综上所述,不同形态的政商关系是不同社会的产物,既作用于社会,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亲”“清”新政商关系说,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指出了正确方向和指导思想,但需要政商良性互动。在党和政府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市场机制建设、法律制度建设、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进程中,企业和企业家要积极地转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自觉参与,主动配合,做好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者、践行者,坚持依法治企、合法经营,为实现“官尽其责而为民,商行其道以兴邦”的政商合作共赢关系,当好最佳配角,做好社会责任最佳公民。
(作者系湖北省襄阳泽东化工集团董事局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