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春景 职员
央企高管薪酬新政已经满一年。2015年1月1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记者从国资委知情人士处获悉,新政满一年后,计入年底绩效工资,央企高管在2015年普遍降薪三成。其中,金融央企四大行的高管收入降薪比例最大,而部分退居二线的高管的年底绩效奖金也被取消。(3月21日《中国经营报》)
这次央企高管降薪,在现有制度和格局上撕开一个口子,这是好事一桩。然而,高管降薪远非仅做“减法”这么简单,如何将高管降薪的“负效应”减到最低,在新政基础上更要做好“加法”。笔者观察到,央企经营班子薪酬的总体状况是,内部纵向差距已不小,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不仅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是员工的十几倍,甚至几十上百倍,而且企业与企业之间差距也很大。有的企业效益很好,可老总的收入并不高,有的企业连年亏损,可老总的收入高达百万甚至千万。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从体制安排上看,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央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由于对央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央企类似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三是由于对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少数央企存在按“职”分配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央企高管的薪酬问题,不能仅仅止于限薪。窃以为,不妨借鉴欧美及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通过建立有外部咨询顾问参加的薪酬委员会进行制定。而且,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一定要多元化,既有股东代表,又有企业高层,同时有工会代表,还要引入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好多重因素。
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中国企业的董事会大多缺乏薪酬管理委员会,即使有,薪酬管理委员会也大部分缺乏专业的薪酬设计能力,而且在薪酬结构上,在国外高管薪酬结构中占很大比例的股权激励。而在中国国有企业中,也根本无法实现或只能有限制的实现。一些央企希望能够制定一个对高管人员有激励、有压力的薪酬,但却无法对相关的高管人员明确责任、权利和利益,这是一个最为根本的“致命伤”。
说到底,薪酬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不管制定一个怎样的薪酬制度,关键在于,高管薪酬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有效激励作用。须知,好的薪酬制度,往往是建立在业绩考核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管降薪既要做好“减法”,也要做好“加法”,不能单纯地限制央企高管年薪,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跟薪酬激励挂钩。此外,高管降薪切不可让员工成为“陪葬品”,只要做到高管降薪的同时,员工收入不会因此“被拉下水”,央企高管薪酬新政才能契合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