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17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劳动合同法》再引热议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下行态势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尤其是《劳动合同法》是否应修订,也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论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表示,当前我国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足,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 在当前招工难的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当务之急,工资上升更多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而我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再也不能走以往依靠廉价劳动力的老路。

  其实,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论,自它诞生之时就一直存在。在经济形势良好时, 人们对此异议不大;经济一旦有风吹草动,《劳动合同法》就会成为争论的焦点。两会代表委员对此是如何看的呢?

  

  声音一:《劳动合同法》不应是企业成本增加的“替罪羊”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世明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 导致了劳动力成本上升,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还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更何况还有拖欠工资、 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存在。实际上我发现,很多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效益不错;一些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 反而效益不好。”

  当记者问到《劳动合同法》是否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这一问题时,李世明委员表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因为企业在招聘阶段就要选择最合适的劳动者, 劳动力的选择更加科学严格, 才能降低用人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认为,劳动合同法》 的实施和企业用工成本上升没有直接联系。每个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专业的、高素质的劳动力来支撑,都需要留住人才。随着企业效益的不断增长,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共同分享收益,企业的用工成本必然要上升,这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认为,现阶段我国企业负担重的根源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职工工资是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头, 而工资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由于人口红利消失,市场对低端劳动者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出现了招工难现象, 企业工资成本上升。这是一个受经济规律控制的自然过程,跟《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 二是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需要一个最低生活标准,超过的部分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理论上,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占社会平均工资的40% -60%,但是实际上我们的最低工资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这也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非由《劳动合同法》 引起。三是社会平均工资并不是企业真正付出的工资成本。所谓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方法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每次统计局一公布社平工资,就有很多人说自己是 “被平均了”。也就是说很多人,特别是企业一线职工,他们的工资收入并没有达到社会平均工资。

  

  声音二:《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明显偏向劳动者,建议修改。”今年两会期间,在某次小组讨论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说。

  曹宝华举例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离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能不能胜任工作,干得好与赖,哪怕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也要经历复杂的程序,需要依法给劳动者支付不菲的补偿金。

  “为什么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如果用人企业不继续聘用劳动者, 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曹宝华看来,这一规定明显脱离了目前中国经济的现实,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难以承受。

  曹宝华认为,这些条款不仅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挫伤了投资者积极性,而且弱化了企业用人权、管理权,还伤害了企业运行活力和效率,抬高了守法企业成本,对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利益都不是好事。“现行《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常态下有效调整和规范劳资关系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贾康这样说: “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两种观点撞击得比较明显,我觉得还是要理性讨论。我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取向是值得肯定的, 但有些方面是否做得过早、过快,超越发展阶段,这方面应该允许谈论。《劳动合同法》是把一些适应成熟市场经济的要素搬到我国还比较初级的市场里面来,虽然体现了对劳方的保护,但是走得偏快的话, 会降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综合判断是伤害了作为初级市场的比较优势,其实也不符合劳方的长远利益。”

  另外,来自工商界的企业家委员大多认为,《劳动合同法》确实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全国政协常委、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主席田震认为,可以对企业缴纳“五险一金” 设定差异化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庄聪生这样说:“社保费用也让部分企业负担较重。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在一些地方高达20%的缴存比例,让企业不得不维持刚性的高人工成本,利润空间缩小,为职工涨薪自然也变得乏力。”

  

  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关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适时提出意见。

  针对这些问题,代表委员们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建议一:任意辞职行为应受约束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职工可以不说明任何原因随时辞职,任意跳槽。但企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却很难。

  针对这一现象,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建议,适当收紧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适当放宽中小企业解除合同的权力;研究适用不同工龄劳动者的保护政策。

  建议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应予以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主席黄友嘉直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不合时宜,建议将其取消。黄友嘉认为,目前的经济变化很快,经济周期也是越缩越短,企业在应对市场变化的时候,必须要在生产计划等方面有一些灵活性才能够生存,才能够在国际市场去竞争。

  建议三: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今年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中山纪念中学前校长贺优琳提交了一份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 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议。他认为,应该修订完善《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在不增加政府、社会和员工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引入企业联合保险制度, 重新设计劳动关系保障机制,缓解劳资矛盾。

  据贺优琳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要给予经济补偿。 “其实这往往是企业经营最困难的时期,需要采取裁员等方式减少经营成本渡过难关。在这种困难关口,经济补偿金对于有的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贺优琳直言。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李心也提到了《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问题。她说: “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劳资关系面临新形势的情况下,及时解决《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她建议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的立法意义,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对已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另行规定,科学调整每月补偿额度和补偿年限,合理统一各薪酬阶层劳动者的补偿年限,体现法律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四:应降低企业其他负担

  贾康建议,强调保障劳方利益的同时,应该降低企业其他负担,这不是没有空间。真正降低企业负担, 除了财税政策支持,更多要从税外综合成本方面考虑, 比如社保的五险一金,还有各种部门的收费。

  施杰委员认为,企业用工成本中所包含的各种税费以及社保负担目前来说还比较重, 应该在这方面给予考虑,想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李小彤 林晓洁 王 永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