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双十一”后现退货潮不全是坏事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徐天海 教师

  

  当大家还在惊叹今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突破912.17亿元时,又一股暗潮开始涌动。今年“双十一”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网购狂欢节,但退货的量能达到一天总快递量的两成。(11月16日《泉州晚报》)

  “双十一”后迎退货潮,笔者认为这未必全是坏事,因为它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时代的进步和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强化。“消费者是上帝”口号虽然喊了数十年,但真正落实起来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等条款的实施,为消费者网购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相当于给予消费者一个“后悔权”,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延伸到了售后;而淘宝等平台实施的退货险营销策略,让消费者对不满意商品退起来更无后顾之忧,这些做法无疑都有利于营造出更舒心、更人性化的消费环境,让电商比实体店更具有竞争优势。同时,每天近两成的退货量,也说明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加,合法权利越来越有现实保障。相对于买了不称心的商品无处可退或很难退换的窘境,“退货潮”的出现无疑表明社会在进步、消费环境在改善。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过高的退货率,对商家来说是不小的损失,对物流系统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浪费,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店家的信誉。虽然网络购物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究其原因,有些退货行为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电商因“双十一”期间交易量太大而忙中出错发错货;消费者只图价格让利忙着抢购而不仔细看产品的说明、简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导致收到货后不能满意等。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消费者在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有尊重经营者辛勤劳动的义务,如果双方都能对彼方“认真”一点,以上原因导致的退货问题将不复存在。而商品有色差、与图文描述严重不一致导致的退货现象,一定程度上是商家有意存在销售欺诈,消费者对这种商品当退则退,决不能因为怕麻烦而手软,姑息不良奸商。至于近来新出现的“购买——比较——退货”新型消费方式,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购时选择“多购少退”,在“双十一”后退一部分货,这种做法是充分利用了新消费法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空间,但从诚信角度上来说有“恶意消费”之嫌,利用“无理由退货”空子时切勿影响到了商品再次销售,否则,商家有权拒绝退货,最后还得自己埋单。

  总之,我们要理性看待“双十一”后出现的退货潮现象,因应对策,才能营造出更舒心、更规范的消费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