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7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新广告法施行 开启营销新时代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编者按:

  9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014年,中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广告伴随着经济的繁荣而产生,可是,在为人们生活提供选择便利的同时,广告的真假难辨,垃圾广告的无孔不入,也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一吃就灵”“永不复发”“想瘦哪里瘦哪里”……

  此次广告法从提上修法日程起,不少亮点条款就引发持续关注和讨论。比如明星不得代言没有用过的产品;未满10周岁的儿童不能做代言人;药品、保健品不得代言;限制烟草广告;乱发小广告涉嫌违法;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电子邮箱广告,等等。

  不难看出,这些条款都极有针对性,回应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广告乱象。

  新广告法

  对互联网的影响有多大?

  ■文/李俊慧

  

  时隔20年首次修订的《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过去20年,互联网在国内经历了从诞生到崛起的跨越式发展,而此番修订后的《广告法》也将互联网上的广告发布行为纳入管理范畴。

  有人说,新《广告法》敲响了智能手机夸大宣传的丧钟,也有人说,新《广告法》施行后,“XX的违反《广告法》”已成为厂商营销推广的新噱头,那么,新《广告法》到底对互联网有多大影响呢?

  

  新《广告法》共“五条八处”涉及互联网

  

  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简单说,《广告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广告发布者等同视之,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广告法》下的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显然,按照此条规定,互联网已经正式明确为广告的发布渠道或平台。此前,包括门户、搜索等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大多以“技术服务”名义为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今,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包括新浪、腾讯等在内的门户网站,以及百度、搜狗等在内的搜索平台,以及京东、淘宝等在内的电商平台,不适宜再以“技术服务”为名从事广告发布之实。

  此外,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形式,该条特别明确需可以实现“一键关闭”,如不提供将可能面临广告主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主动审查和主动制止”的义务。如果未及时制止,将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多种处罚。

  

  新《广告法》多项禁令将影响众多新品推广

  

  由于新《广告法》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增加了很多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将会对很多新品推广产生广泛影响。包括:

  1、儿童卫士类智能穿戴设备。受影响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广告代言人需满十岁以上,其二,广告不得有“劝诱”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

  目前,针对儿童群体的智能穿戴设备很多,除去类似儿童卫士等具有通话功能的智能手表,还有定位功能的运动鞋等等,这些产品的后续推广,在代言人及广告内容方面都需要按照新《广告法》予以调整。

  2、P2P等投资理财类服务。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对于投资理财方向的广告,尤其是类似P2P等理财产品,“保本”等用语或措辞很常见,后续再做广告时,包括在互联网做推广时,也都需要予以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认为,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类似“第一”、“最好”等措辞是新《广告法》的规定,其实,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旧广告法中一直就有此要求。

  而前两天,高晓松在微博上“对掐”罗永浩及锤子科技,指责“擅自就把产品往人家的肖像上贴”。事实上,类似锤子“海报生成器”,允许用户上传照片即可生成“漂亮得不像实力派”个性化海报,可在微博、微信等诸多平台进行分享,并且所有生成的海报都打上了“坚果”标识、坚果手机外壳图片及锤子手机的官网地址。这本身就是一种广告发布或商业推广行为。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生成类似海报推广,抛开民事侵权外,本身也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论是新广告法还是旧广告法,都一直明确要求,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

  当然,新《广告法》还有很多其他亮点值得关注,比如“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等,而这对于如今如火如荼的自媒体群体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

  新广告法严格规范医疗、保健品广告

  ■ 成 慧 报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这意味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随着《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播,一众影视综艺童星身价暴涨,频繁出现在各类广告中。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是否意味着一些儿童产品广告中不能再出现10周岁以下童星呢?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还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张国华介绍,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目前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4月底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已经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

  张国华表示,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用违禁极限用语将罚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于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告法除了对广告代言以及虚假广告的界定作了新的规范和解释外,也设置了一个巨大词库,许多极限词语将不能够出现在广告词中,违者可能会被追求法律责任以及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小编总结了广告法的9项违禁词,大家务须谨记,慎言慎行。

  新广告法违禁词一览: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确。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有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综合)

  新《广告法》实施 “儿童代言”成历史

  ■ 邢郑 报道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新《广告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

  监测违法广告已覆盖31个省3600余家媒体169个网站

  

  据张国华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在新《广告法》由颁布到实施这四个多月以来,分7批次先后赴28个省(区、市)开展督导,一方面实地调研学习贯彻新法工作情况,一方面参加各地举办的培训班、宣讲会,专题讲授新《广告法》。

  与此同时,4月28日,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正式启用。现在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全天候监测,3年后监测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800多个县。“目前,数据中心监测范围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600余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全国169个综合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团购类等网站。”张国华说。

  在介绍各地工商机关执法办案成效时,张国华表示,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从监测情况看,2015年7月,全国违法广告总条数比4月份减少6403条,下降幅度为29.7%;违法广告总条次比4月份减少23744条次,下降幅度为41.1%;违法广告时长比4月份减少10400小时,下降幅度为50.7%。

  

  儿童可做广告不可代言

  

  对于新《广告法》中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张国华表示,儿童可以做广告是指儿童可以作为广告的表演者。例如,一个空调广告要表现舒适性,广告中可以出现家长抱着儿童入眠的画面。这类广告可以出现儿童形象,且广告商支付的是儿童的表演劳务费。而广告代言人一般可识度较高,多为明星代言。代言人一般会与广告商签署长期的代言合同,同时支付的费用是高额的代言费,而非劳务费。根据新广告法,广告中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长期的广告代言人。

  那么,如何界定“代言人”和“表演者”?张国华表示,工商部门会根据儿童做广告的形式、费用支付等辨别。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利用十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依法查处。

  最后,张国华强调,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工商总局郑重地提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谨守各方“底线”,避免踩踏“红线”。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审查责任,严把广告发布“出口关”。广告代言人要严格遵守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不得为新《广告法》禁止代言的商品或服务作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