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央行发布“史上最严”网络支付新规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编者按:

  “野蛮生长”多年后,网络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迎来了严厉的监管办法。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被外界称为“史上最严管理办法”。

  这是继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监管部门出台的第二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细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除了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这一数字不超过10万元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更多的额度限制。

  央行发文从严治理第三方支付

  ■ 于琦 报道 

  7月31日,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在行业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

  根据此前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的定义是“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也就是说,支付机构只能做支付结算的通道,帮用户实现银行资金的转移。

  细看《征求意见稿》,其中用户开户需五重验证身份、跨行转账将不再免费、快捷支付超过200元则需登录网银验证等,其核心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的“类存款”业务,提高账户的安全性。同时避免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使得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弱化。

  据记者了解,很多支付机构逐步跨越了边界,设有虚拟账户,可以存钱, 甚至可以提供贷款、理财、存款、转账等一系列金融服务。这些功能都是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没有的业务。

  记者查询发现,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可以从事如下的业务:

  网络支付。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然而由于之前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超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记者查阅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现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普遍存在不在牌照之内的业务,具体如下:

  一、资金托管

  据记者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是没有资金托管的资质,但由于此前没有规定必须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或托管的规定,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就选择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任何义务监督资金流向,平台可以随时从第三方提取这些资金,容易形成资金池,不能完全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二、债权融资

  为了更好的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记者以某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记者发现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了理财和借贷的业务,通过该平台打包一份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给予投资人年化收益(假设年化收益为5%)。之后把通过这款理财产品集资的钱再拿去放贷,收取借款人稍高的年化利息(假设利息为一年10%),该平台通过此种方式,赚取中间利差和手续费。这类做法涉及到了第三方支付债权买卖的问题,而这并不是在第三方支付牌照中所规定的业务内容,或涉嫌违规。

  三、信贷业务

  根据记者调查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贷业务主要分为以下的两种:

  第一种,购物时可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时长约30天,这种延期付款方式在一些平台上是不收取用户利息的,但在另一些平台上则是要收取利息并不能选择提前还款。另外一种是分期付款,分期时间可以选择,要收取用户一定的利息,如到期未还款,则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种,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既作为支付通道又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为个人提供信贷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贷款金额可通过信用卡还清或者分期还清。

  分析指出,由于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导致其在灰色地带进行着并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属的业务,造成资金流动难以监控,形成依托支付账户的“封闭循环”,用户投资风险巨大。

  尽管此次央行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引来很多人的不满,但这显然是利大于弊的。支付账户不再与银行账户混为一谈,金融行业也不再被支付账户混业,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边界,行业秩序将变得更加规范。

  市场影响

  网络支付监管新规如何影响“剁手党”

  ■ 王林 报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各界的激烈讨论。

  这是继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监管部门出台的第二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细则。

  各方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在于,《征求意见稿》会不会造成网络支付使用不便,用户体验变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怎样的影响?会不会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创新?

  

  如何证明“你是你”

  

  “还能不能愉快地‘买买买’了?”这是热衷于网购、自称“90后剁手党”的何欣看到关于《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感觉。让她关注的是,“新闻里说以后网络支付每天的限额是5000元”。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单日支付限额仅适用于通过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超出5000元限额的部分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和快捷支付等手段完成交易。因此,所谓“网购限额5000元”的说法是误读。

  另外一些关于网络支付便捷性的争议和讨论随之而来。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而第十六条也规定,如果个人客户要开立可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综合类支付账户,需要以面对面的方式核实身份,或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交叉验证。如果只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也需要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的外部渠道交叉认证身份。

  所谓交叉认证的外部渠道,指的是通过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的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若《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将来要想开立网络支付账户,首先需要通过身份证、学历证明、纳税证明等至少3个渠道,来证明“你是你”。

  另外,目前已开立的支付账户,未来可能同样需要补齐这些身份验证。至于不同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是否能作为交叉验证的证明,目前央行还没给出解答。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用户的支付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不能通过银行卡给别人的支付账户充值,也不能把自己支付账户的钱转账到别人的银行账户中。第十条还规定,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余额资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在新浪网开展的网络调查中,超过半数的网友表示这份《征求意见稿》可能导致“消费者网购体验受到影响”,另有超过80%的网友表示,“第三方支付限额管理对日常生活有影响。”

  

  支付机构“去银行化”

  

  《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同样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第三方支付是《征求意见稿》聚焦的核心议题,也是业界讨论的焦点所在。在《征求意见稿》中,央行分别就第三方支付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示。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意味着,现有的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将需要调整,第三方支付将只能作为纯通道,资金的划转需要通过银行完成。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在限制支付公司的行为能力,迫使支付公司的支付通过银行体系完成,让支付公司成为长不大的侏儒。

  此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的限额,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疑惑:限额的依据是什么?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是不是过于严苛?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8月1日在回答媒体访问时表示,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有98.5%的个人客户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99.72%的个人客户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在提醒业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不能越界,要合规经营。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作用是在鼓励创新和改革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和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边界。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央行等监管机构更多地考虑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而支付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更多地为自身业务增长考量,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也将会引发监管和支付机构之间更深层次的博弈。

  在吴文雄看来,从客观作用来看,通过规定支付限额和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引导支付机构“去银行化”,进一步回归“小额支付”和“支付通道”的本质。

  

  让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合规经营,并且回归“支付通道”,这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密切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认为,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市场“鱼龙混杂,非常有必要洗牌”,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会加速这一进程。

  在杨东看来,规范支付机构“支付通道”的本质,以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洗牌”式影响,都是在给互联网金融“适当地踩刹车”。他认为:“在出现更大更严重的风险和问题之前,先适当地踩一脚刹车防范风险是有道理的。”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央行出台《征求意见稿》不仅是“拉偏架”,而且封堵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空间。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把大量以支付为核心业务的公司逼上了绝境,还压制了互联网金融公司挖掘交易大数据的价值。

  对此,杨东认为不必过于担心《征求意见稿》会限制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不会因此而止步”。他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很多人没有深入研究其内涵,造成过度解读甚至误读。

  对于外界认为《征求意见稿》可能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便利性的观点,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高管的吴文雄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不会因此退步多少,反而在长远来看保护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在他看来,金融体系的便捷性不能代替安全性,安全始终是金融业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吴文雄认为《征求意见稿》和《指导意见》的共同点在于逐步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一些擦边球不能打了,这会让互联网金融基本告别‘野蛮生长’。未来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全面拥抱监管,合规经营”。

  对于《征求意见稿》引起的外界争议,杨东和吴文雄都认为,监管部门和监管政策的出台过程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才能减少大家的争议,让政策更好地落地。如果能在政策出台之前更透明更公开,做好市场引导工作,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澜。”吴文雄说。

  杨东还指出,监管部门应该在政策出台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解读政策,避免造成外界更多的误读和恐慌。

  商业观察

  央行严管网络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受益

  ■ 包慧 报道

  

  野蛮生长了数年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监管办法。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同时也让围绕着网络支付基础而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出现重大格局调整。而商业银行则成为最大受益者。

  通观整个征求意见稿,显见监管层拟通过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等多项规定,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去银行化”和“去银联化”,回归“小额支付”和“通道”的本质。从监管层的角度而言,这在防范风险和保护支付用户资金安全的同时,也对用户网上购物、转账、理财等业务的便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逼回第三方支付“初心”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不是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的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

  外部渠道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你身份的机构。

  举个例子,用户上传身份证,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公安网校验,来证明你是你,又或者说,用户绑定银行卡,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的,所以校验银行卡信息也可以证明你是你。目前,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这两种外部渠道来证明。

  换言之,用户开设支付账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等一系列东西,不集齐五件,就难以开户。且不论用户的麻烦程度,事实上,找齐五类外部机构在技术上存在很大难度。因为除了公安网有全国公民信息数据,其他的政府部门,例如税务、工商、人行征信、教育部等,都只有部分公民信息,非全量信息。

  尤其是三四线城市用户和农村用户,政府部门的用户数据采集较一二线城市来说,会更为薄弱一些。这种账户验证方式的门槛太高,对于三四线城市、农村的用户,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同时,年轻人和未成年人本来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想要抓住的未来消费主流人群,比如说90后00后,也显然不太可能达到这个门槛。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不鼓励第三方支付实现体系内的转账,从上限一年转账额度20万来看,基本上能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但个人互联网理财的需求则不一定够。

  此举,多方机构人士解读,这也是让第三方账户去银联化,因为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体系内转账的便捷,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清算机构,不利于资金的监管和反洗钱、反恐怖要求。

  而随着监管将支付业务“银行化”、“银联化”的方向堵死,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互联网+支付”。中金公司研报点评称,新的监管环境下,大的支付机构可能的方向是平台型,拓展征信、互联网信贷等的业务,通过增值服务收费;而单纯的支付业务利润率低下,小型机构生存会比较困难,行业面临整合,集中度将提升。

  

  对银行的网银支付业务

  有积极影响

  

  记者采访了多家商业银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均表示,央行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银行的网银支付业务量会有正面影响,因为根据规定对支付额度的诸多限制必然将这类业务分流到网银支付。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所谓单日的交易限额。事实上,央行是针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规定了不同的额度,上不封顶。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规定仅限于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受此限制。

  除了增加网银支付业务量之外,更让商业银行欣喜的是客户交易信息等大数据。

  以前支付宝上有许多商户在与银行进行交易时,银行的交易方是支付宝,银行不知道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具体交易信息,银行并不知道背后的具体商户是谁。

  而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一条对信息透明度做了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不仅是能获得更多的商户信息,也更有利于做风险的控制和后期的营销。

  这正是以前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博弈的一个焦点,原来的支付管理办法是有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把数据给银行的,但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了银行对数据的掌控,有利于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