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25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要可控可治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章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治理及其风险控制制度还基本属于空白,虽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有些规定,但对子公司的治理控制也缺乏规定,因此有的子公司成为独立王国,成为针扎不进、水泼不进之地,子公司董事长则成为称霸一方的“土皇帝”。

  为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治理规范,其中至少应该明确以下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应精挑细选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考核拟派驻人员的德能勤绩,只有遵纪守法、业绩优良、公道正派的人才适合派驻,且子公司董事长任期不宜太长。

  其次,子公司财务运作应由上市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归口管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由上市公司委派,子公司不得随便更换财务负责人;为防止财务人员进入子公司后被同化,财务人员同样应有更替制度。

  第三,子公司重大事项应由上市公司审议通过。比如,子公司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须经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审批;若交易金额超过20%且不超过40%的,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若交易金额超过40%的,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强化对子公司董事长的监督制约。规定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一人兼,子公司要严格遵循《公司法》,建立董事会会议的民主表决机制,实现董事会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通过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防止董事长一言堂,从而对董事长形成有效监督制约。

  (熊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