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德斌 时评人
时隔两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即将重新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出现重大调整,将现行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收紧了地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2013年版的征求意见稿曾因“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兜底条款”,引发各界争议,最终导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沉寂了两年。这一条款会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作出调整。(6月14日《经济观察报》)
“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看上去只是筹建修路资金模式的变动,但实际上涉及到收费公路经营模式的转型,以营利性为主导的通行费模式将逐步消失,被统借统还的公益性模式取代。
由于此前收费公路采取的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修路的模式,各地收费公路往往以营利性为主,收取的过路费除了支付经营成本外,很大一部分都被用于偿还贷款和利息。公路建设资金耗费巨大,各地政府财政紧张,又急于修建公路网络,为最大化利用资金,滚动修路就成为最佳选择,导致还贷公路越修越长,累积下来的贷款和利息;也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在统贷统还的规则下,还清全部贷款也就变得遥遥无期。
目前我国收费公路里程数超过十五万公里,占据全球收费公路里程的八成以上,如此庞大的收费公路基数,每年都要收取数千亿元通行费。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收入为3652亿元,总支出为4313亿元,亏损661亿,每收取10元的通行费,有8.62元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可见,在沉重的贷款本息偿还压力下,通行费大都被债务吃掉了,“政府还贷公路”模式难以持续下去,必须改变发展模式。而“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采取的是由政府主体发行债券,用于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收费公路的还债主体则变成地方财政,不再根据收费公路项目归还贷款,而是按照债券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归还借款,从而规避滚动修路还贷的弊病,将债务与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模式脱离开。
如此,收费公路就应遵守公益性经营原则,科学合理评估经营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在达到法定收费期限后,就无条件停止收费转为公益性公路,以确保民众的利益不被侵犯。现在各地政府往往出于滚动修路还贷,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拿出各种手段变相延长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导致收费公路变成“永动印钞机”,不仅违背了还路于民的承诺,亦违反了相关法律。显然,在转型“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后,这种违规延长收费期限的行为,就需要予以遏制和依法处罚,以避免公众利益遭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