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29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巨款“失踪”?洋河迟到一年才公告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继酒鬼酒、泸州老窖巨额银行存款“丢失”后,白酒行业再度曝出存款“丢失”事件。洋河股份近期发布的2014年年报显示,洋河1.23亿元存款“丢失”。

  与其他酒企第一时间就对外披露存款“丢失”不同的是,洋河股份此次的信息披露时间晚于事发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洋河股份5月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公安机关仍在对丢失存款一事进行调查,尚无最新进展。至于为何未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公告,洋河的解释称,存款丢失数量没有达到披露标准,因此没有第一时间披露。

  而去年洋河曾两度登上江苏省环保厅的超标排污黑榜,也未就此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多位业内人士和证券律师认为,洋河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记者表示,洋河股份应该在存款丢失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存款丢失并不是一个资金的正常往来,而是一个意外事件,甚至可能涉及犯罪事件。而企业早就知晓存款丢失一事而未予及时披露,这当中的恶意违规的嫌疑还是比较大的,证监会应就该事件进行调查。”

  

  一年后才公告1.23亿存款没了

  

  最新披露的洋河股份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1亿元,截至2014年4月8日,储蓄账户余额仅为3.37万元。此外,苏酒集团贸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豪德支行储蓄存款3000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储蓄账户余额仅为669.4万元。由此,洋河子公司总计1.3亿元存款丢失了1.23亿元。

  年报称,这两笔储蓄存款涉及侵权责任纠纷事项,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苏酒集团贸易公司就上述两起丢钱事件均已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存款丢失时间都发生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最早一笔近1亿元存款丢失在去年4月底之前。然而,直至今年2月12日,在收到立案通知且公安机关介入后,洋河股份仍未发公告,直到今年4月底披露的年报中才提及此事。

  市场普遍认为,洋河股份此举涉嫌信披违规。在回应质疑时,洋河股份董秘丛学年称,“上述存款纠纷达不到公告标准,在年报中披露就行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规定中并未就“重大损失”的金额做具体规定。

  

  两次环保污染超标也未披露

  

  洋河不止一次未及时披露信息。江苏省环保厅2014年3月26日公布《2014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监测结果表》,洋河股份2014年2月13日排放废水的总磷和化学需氧量(COD)分别超标了4.5倍、0.7倍。

  另一份由江苏省环保厅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监督监测结果表》显示,洋河股份因总磷排放超标再次登上黑榜,2014年5月14日其废水中总磷的排放浓度超标了2.6倍。

  但公司对两次污染超标的情况也均未进行公告披露。

  同时,洋河股份的经营仍不乐观。其年报显示,2014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再次双降。而去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增长超两成。其中,业务招待费增幅高达136.33%,差旅费也翻了一番。

  《经济参考报》还报道,洋河股份主要业绩下滑,其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却在增长。洋河股份2014年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总额为1437.26万元,高管人员平均年薪高达87.77万元。

  

  律师指洋河涉嫌恶意信披违规

  

  对于巨额存款丢失不及时披露,多位律师认为涉嫌违规。

  “1亿多存款失踪,应及时对投资者作出说明,这是毫无疑问的”,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说,即使没有达到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但巨额流动资金存在银行却发生丢失,现象本身即构成重大事项,是投资者关注的事情。企业不能以涉及金额为借口而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作为一个公众公司,不能如此任性”。

  宋一欣认为,一个多亿不是个小数字,呼吁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一旦定性违规,洋河或将面临罚款或警告处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也表示,投资者有知情权,洋河股份不应以金额不够大为由不及时披露。

  许峰说,信息披露规则强调结果性的原则,即是否会对股价产生影响。“存款丢失并不是一个资金的正常往来,而是一个意外事件,甚至可能涉及犯罪事件”,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很大影响,公司应及时告知。“企业早就知晓存款丢失而未予及时披露,恶意违规的嫌疑还是比较大的,证监会应就该此调查。”  (王叔坤/文 李飞/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