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最低消费
执法务必强硬
■ 冯海宁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规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部分餐厅变通应对,例如:包间只能选固定价位套餐,对包间和大厅制定不同菜单(11月2日《新京报》)。
最低消费是一种存在了多年的霸王条款。多年前舆论就呼吁铲除这种霸王条款,然而,在制度规定禁设最低消费之后,却遭遇变通应对,一些餐厅虽然不设最低消费,却要收取额外的服务费、高价茶位费、洗杯费。还有餐厅表示会通过提高菜价等方式弥补所谓的损失。
过去有一种说法是“买的没有卖的精”。如今看来,制度制定者似乎也没有商家精明。无论是最高法明确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还是两部委的新办法规定禁设最低消费,都遭遇了部分餐厅变通应对。笔者以为,这种尴尬至少暴露出两个问题:
首先说明部分餐厅缺乏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之前,设立最低消费已经不符合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今年2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刚刚实行的新规,更是明确最低消费是违法行为。但部分餐厅却顶风作案,折射出其法律意识淡薄。显然,依法严惩是一种最好的普法方式。
再从商业道德的角度看,设立最低消费是对消费者的歧视,而变通应对国家新规又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样的商家没有商业道德可言。这也反映出我国餐饮行业目前还是一种比较粗放野蛮的发展方式,没有将部分背离商业文明与商业道德的行业败类淘汰出局。因此,餐饮行业必须要加强自律。
其次说明制度规定太简单。尽管《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但没有对可能出现的变相抵制方式作出详细规定。也就是说,禁设最低消费的规定太简单了。按理说,作为规范餐饮业经营管理的专门制度,应该尽可能考虑到各种对策,然后对变通应对加大惩罚力度。
既然这个办法目前是试行,笔者认为,应根据部分餐厅变通应对的做法不断完善,尤其要完善三点:一是对可能出现的对策进行明确和禁止;二是对变通应对行为提高处罚力度以增加震慑力;三是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不能等举报后再处理,而应该通过暗访等方式主动查处违法行为。
很显然,部分餐厅之所以变通应对,既是认为消费者软弱,不会投诉不会起诉,也是认为制度软弱,所以不敬畏制度,更是认为执法软弱。因此,要想与不良餐厅进行博弈,并且获得胜利,有关各方必须都要硬起来,绝对不能纵容部分商家践踏法律和正义。
事实上,无论是餐饮业的霸王条款,还是银行等行业的霸王条款,都说明很多行业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商家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市场的守夜人也没有尽职尽责。所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是完善市场机制,核心之一是完善法律及落实法律。
笔者注意到,媒体已经公开点了部分变通应对新规的餐厅名字,有关执法部门应该根据媒体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以杀一儆百。即使《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暂时没有对变通应对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仍可依据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查处。
药价市场化
要剥离以药养医
■ 王传涛
近日,发改委向各省物价部门发文,讨论全面放开药品价格。年底前将最先放开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一类精神和麻醉药品,以及专利药等四项药品价格。此外,医保目录内药品价格拟改由相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实际价格由市场决定。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医疗改革,总能传出重磅声音。几天之前,建立分级诊疗模式的改革已经启动;现在,又传出放开药品价格的消息。改革总能给人以憧憬和希望——这自然是看病贵、看病难的最坏时代,但谁又能否定,这何尝不是能带给公众以无尽希望的最好时代。
可以肯定,放开医药价格,或者叫做医药价格市场化,是政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不断推进全面改革、促进政府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体现。同时,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体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医疗体制改革是这样表述的: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客观说,我们能够体会到这样一点,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相关政策的问世,政府办事的效率让人耳目一新、叹为观止。
全面放开药品价格,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能谈的问题。以此之前,权力之手总是认为通过最高限价政策和频发降价通知两种方式,可以稳定药品的价格与供应。即便面临气势汹汹的以药养医体制,即便面临绝大部分医院医药不分家的经营现实,相关管理部门也对自己的管理哲学笃信不疑。
不过,结果往往非常悲催:每一次的基本药品降价通知,相关药品总能很快在市场上出现短缺,即逢降价一定停产;每一次最高限价政策的发布,都会有低价格的大众药品涨到最高限的价格。不客气地说,我国相关部门对于药品价格的过度监管与不当监管,破坏了自由市场的竞争,这也是看病贵现象形成的原因之一。
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当下经济是市场经济,有竞争才会有更加公平合理的价格,才会有在性价比上的优胜劣汰。因此,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要让药品市场化。而不应该让医疗体制成为一个独立王国。从发展趋势角度讲,药品的市场化体现了政府权力尊重市场规律的事实,是政府监管意识由落后向先进的转变。
但是,自由市场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对于当下医疗体制而言,药品的市场化,很有可能走向药品越来越贵的极端。这并非危言耸听。一方面,在吃惯了贵药、好药之后,老百姓可能会对几块钱的药不能适应,认为贵的还是好的,越贵也就越好;另一方面,医与药不分家,医生对于开什么药、在哪里拿药,仍然有垄断性的权力,医院仍然指望在药品价格中拿分成来维持运转。这两个方面,也便决定了药品价格市场化之后的另外一个危险——看病越来越贵。
因此,药品市场化须以剥离以药养医为前提。让开药的医生以及医院,脱离于药品市场,让他们远离在药品上的种种利益纠葛。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根据需要向公众宣传医药的一些基本常识——贵药不一定是好药,便宜药也不一定是差药,许多药可能在价格上千差万别,但成分是一致的。对于医药公司而言,则应该及时转变思路,生产让老百姓用得起的药、信得过的药,才能笑到最后;发明奇药、新药和贵药,都将被市场抛弃。
对“两车”合并的
三种担心
■ 丁是钉
或许仅仅是一种巧合,在惠普等大型跨国公司的一片拆分声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将要合并的消息震动业内外。而“两车”的同时停牌,也许意味着传闻已久的合并将会成为一个事实。“两车”合并的理由看起来很美好——防止中国企业在国际项目上相互抢单,增加其国际竞争力。目前,外界对“两车”合并的主要担忧是认为行业垄断地位的形成,可能会造成中国国内高铁产品采购成本的增加。其实,更加严重的问题在于,“两车”合并后很可能使其内部的运行机制退化到计划经济运作模式,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大幅下降,产生1+1<2 的负面效应。这种判断主要缘于以下三种担心:
第一,“两车”产品的同质化程度高,合并后很可能会导致其在内部采取计划经济的运营模式,进而导致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的降低。南北两车是2000年由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拆分而来。二者业务结构高度相似,甚至连两个公司关于主营业务的介绍都几乎一样。“两车”在国际项目上相互压价,也是由于这种业务结构的高度重叠造成的。在行政化合并后,表面上看是消除了相同业务单元的竞争关系,那么替代这种竞争的一定是“总公司”分配任务到相应业务公司的运营模式。也就是说,相应子公司由原来分别在不同母公司时的竞争关系,事实上变成了由同一母公司分配业务的车间。这等于把原来的外部市场经济,变成了公司内部的“计划经济”。当竞争压力消失后,其效率和创新能力的降低也几乎成为必然。
第二,“两车”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不尽相同,合并后很可能形成观念和文化上的冲突或对立,从而造成公司治理的困境,导致企业竞争力削弱。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80%以上的公司重组会遭遇失败。在中国的国有公司中,重组后因班子不和、各立山头所导致的企业内部帮派现象也屡见不鲜。“两车”分立已有15年的历史,各子公司领导层的培养和任用都会与母公司层面的用人风格、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两车”旗下分别有多个控股子公司,管理层人数众多。行政化合并后,由于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的调整,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高管及员工的利益损失,由此可能会引发公开的或隐蔽的人事斗争。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将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第三,“两车”的市场策略各有侧重,合并后这种市场定位的不同必将消失,在与国际巨头竞争中的灵活性丧失,将会导致一些丢单问题的产生。尽管“两车”在国际项目上常常会扮演竞争对手的角色,并导致一些本来能够高价中标的项目低价中标,但从市场竞争和招投标规则的技术层面来分析,在大型国际项目的竞争中,通常会有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和加拿大庞巴迪、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美国GE和日本川崎等主要公司参与竞标,并不是两个中国企业间的竞争。即使两车中的一个不参与竞标,也不能保证标的一定会落入参与竞标的中国企业囊中,更无法保证一定能够高价中标。比照国内招标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情形,两个重要的中国企业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竞标,在某种程度会对参与竞争的其他跨国公司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且两家中国企业的不同竞争策略,也会加大项目落入中国企业囊中的可能性。不能单从相互压价、两败俱伤的角度去看待“两车”在国际项目中的竞争。
换一个角度看,“两车”的行政化合并等于为这个行业里的跨国公司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而只剩下的一家企业,究竟是会变得像想象中那样更强大,还是会脱离理想化的结局使得竞争力减弱甚至消失,显然还是一个未知数。我们可以看到的事实是,“两车”的迅速发展并成为中国的国家名片,都是在其从原来的母体里分拆之后,由于彼此的竞争性成长而创造的成果。当初只有“一车”时,中国的轨道交通设备非但没有现在这样强大的竞争力,相反还要从发达国家进口。人为消除了竞争后,是不是也会破坏由竞争产生的竞争力?这个问题也许还要等待事实来回答。
稳定住房消费
不能曲解为托市
■ 邱小敏
10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会议要求重点推进6大领域消费,包括“稳定住房消费,加强保障房建设,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一时之间,“楼市再传重大利好”,“中央隐晦救市”,“时隔5年再提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托底意图明显”....类似的声音甚嚣尘上,网上甚至流传已有开发商表示正在酝酿涨价。
不得不说,开发商与投机客的心眼都用到钻营上去了。
首先,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是推进整个消费领域发展的问题,稳定住房消费只是整个六大领域工作部署的其中一项,并且强调的是加强保障房建设,怎么会牵强地和托市扯上关系?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如文中所述,“稳定住房消费,加强保障房建设,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核心是在于加强保障房建设,突出的是保障公平,仍然坚持的是“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与中央之前的指导精神一脉相承;而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更是体现简政放权,体现中央关怀中低收入人群的切实动作,与“救市”的思路相去十万八千里。
再次,自本届政府就职以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施政理念始终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今年以来,中国经济保持着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发展态势,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与此同时,受内部消化产能过剩和外部复杂多变环境影响,中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下行压力和困难依然不小,通过让包括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平稳在内的消费市场扩大和升级,对于稳增长、惠民生意义重大。
稳定住房消费绝非托市,指望楼市再回到投机盛行、炒作疯狂、价格快速上涨的轨道上,只能说是痴人说梦。
住房消费作为中国消费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事关经济发展,又关乎百姓利益,告别暴涨暴跌,回归平稳健康,以加大保障房建设为依托,因城因地分类进行调控,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政府调控的思路与决心并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