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话题的关注与我长期做农村问题研究有关,过去老是关注所有权。进一步关注,权利的分割就成了一个政府规划的问题,“政府规划”怎么来考察?越接触就越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
对这个话题的关注与我长期做农村问题研究有关,过去老是关注所有权。进一步关注,权利的分割就成了一个政府规划的问题,“政府规划”怎么来考察?越接触就越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
思考这个问题我有这么几个目的:一个就是要改规划管理体制,特别是要改《城乡规划法》。第二个目的是什么呢?想要修改规划行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条款。
这两年因为工作调研的关系,我跟规划界的一些人有一些接触。他们反映非常强烈的一个事情,就是他们认为政府对土地规划企业的审批制非常糟糕,全国城市搞得“千城一面”跟这个关系很大。他们的意见,政府只需要对组建这个企业的工程师本人的资格有一个认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对企业有没有做规划的资质进行审批。就是谁有资质,就可以合法做这个规划,别人就不能做了。有资质的企业就是做规划,没有资质的企业就是做课题,这是一个很优秀的规划师给我讲的,他认为这个制度本身很荒唐。关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个我就不说了。再一个就是“居住法”的问题。很多国家有类似法律,美国类似的法律叫做公平居住法,从逻辑关系上看,我们很多其他配套改革难以突进。再一个就是“农业保护区法”。美国不是联邦政府有,有的州有,有的州没有,有的州叫做农业规划区,本身就有这样的操作。联邦政府有一个叫做《农地政策保障法》,涉及到农业区划的一些问题。所以出于这样一些目的,我来关注这样一些问题。
在学理上其实我考虑的是一个问题,这方面不知道业界有什么高论。在后期阅读当中我注意到几个方面的关系,就是宪法、政府的规划管理、业主的行为,市场约束和法院。最近我要不是读这些书的话,我看这个关系没有这么复杂,认为它就是个人、市场和政府这三个方面的关系,很容易这样看。个人就是土地所有者,然后就是政府和市场,通常我们就讲这三个方面。但通过我阅读,结合咱们国家实际考虑的结果,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正是宪法、政府行为、业主行为、市场和法院之间,五个方面才形成了土地规划管理、用途管理的运作体系。这几个方面的关系怎么分享权利、怎么博弈?我觉得在理论上很有价值。起码是我自己过去的看法简单化了。甚至可以说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没有可能让我们对体制改革有比较新的看法?因为我们知道很多国家早期的政治体制其实就是对土地控制、土地占有的制度,因为过去土地资源很重要。所以,土地管理的体制和政治体制关系非常密切。所以,这五个要素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思考。但是,我初步觉得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我们过去的看法有点简单化。实际当中有什么问题?我后面再讲。
最近阅读思考形成了一个认识,我把它叫做“大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框架”,小国家就不说了,我这里具体说的主要是美国做法。“大的国家土地管理基本框架”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没有外部性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考量之外,其他人不必介入,这一点我们都清楚,由市场约束一些没有外部性的行为。
第二,当有了外部性问题,首先寻求的是依靠私人契约解决问题,这一点是后来读书思考的体会,我不知道在座的是不是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我们一讲外部性,就需要公共部门来解决问题。现在看一些资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私人契约也可以解决某些外部性问题。我觉得这个很有意思,一会儿我再讲讲相关案例。
第三,因为土地问题的特殊性,由法律穷尽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办法是一个幻想。
在阅读当中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因为长期实践不断发现问题、不断立法。能不能这样说,大部分外部性问题都通过立法来解决?现在看起来根本不是这样,我觉得这个问题特别重要。那么由谁来解决呢?从美国的土地法规操作的实务来看,不是光由法律来解决,主要靠谁解决?主要是靠法官来解决。最近我看某个微信群里面讲到“精英治国”问题,当时我看了以后没有吭气,但是很有同感。对于精英治国,对美国花那么大代价培养律师很有感慨——一个国家离开律师根本就玩不转。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所以实际操作框架就是《宪法》。政府授权地方自治体做一些事情,然后,基层自治体才做分区规划,然后是个体法官,基本上管一个土地,在公共领域就是这样一个方面。如果再加一个的话就是加上市场,就是公共领域,从土地管理的角度,作为公共问题来管的话,基本上是这几个角度。法官平时裁决显得特别重要,而且有些东西没有条款,法官认为你是合乎宪法规则,即具有合宪性,你这个起诉就赢了。美国大体上是这样运作。
这个运作要能够成立的话,要能够有效的话,需要这样几个条件:第一个就是良治宪法。宪法不能胡来,这个我不多说了。第二,土地私人所有权。前面讲的如果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自己决策的依据就是私人所有权。这个我就不多说了。第三,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看法律条款的话挺复杂的,我一会儿涉及到的时候再说。第四个方面就是居民文化自觉。这个问题盛洪老师后来关注比较多,包括看你的著作。我觉得原来对这个关注也不够。看美国土地管理实务,这个问题真是比较重要。为什么呢?就是我前面讲的如果依靠交易双方私人契约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不上厅堂,不去起诉,这个确实需要一种文化自觉。就是双方要有一个共识,然后他们自己形成的契约符合文明规则,没有这个东西,我觉得就相当麻烦。我这儿说一句话,关于中国民主政治改革,咱们舆论界确实比较急,看实际政治体系运作的话,真是太困难了,因为缺少居民的文化自觉。我为什么用文化自觉这个词?费孝通比较早的讲这个话,我用过来,不是我发明的,费孝通从哪里讲的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就是法官的独立裁量。
现在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深圳一个规划师老总给我提供了一个案例:有人要卖房子,但是卖房子的主人在做广告的时候,提出了一个要求;他说谁买这个房子,他卖,但条件就是你买了以后,地表的状况不能破坏,就是指地衣不能破坏。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就是在土地买卖、房屋买卖的时候,本身就把一些公共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包括进来了,就是在私人契约中把你的社会责任都写进去了。我曾经对苏格兰的土地制度下过一点功夫,按照我的回忆,在欧美国家比较普遍的一个做法就是用私人契约解决外部性问题。
那么,再具体说这种文化自觉体制安排,我们究竟遇到什么理念问题?我又列了几个方面,下面我具体说一下。
首先是自治,就是地方政府如果没有自治的话就相当麻烦。在美国,对自治的权利,联邦宪法或者州宪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一个自治体,最基层的自治体,由谁来确定自治权限呢?由法官确定。有了冲突以后,法官的判决会决定这个自治体有些什么自治权。就是法律规定的可能很不明确。这是一个问题。
这个事情对于规划来讲是一个什么样的利弊?在这我就讲一个案例。我在浙江嘉兴市的嘉善县,跟其县委书记有些交流,我谈了一些对规划方面的想法。他跟我讲是这样的:他们现在已经叫嘉善的那几个镇不叫镇,叫小城市。他说他们几个小城市,最漂亮的、最好的,乃至于有国际声誉的小城市就是西塘。我就下载了两个西塘的照片,然后我把这个照片就跟一个规划师做了交流。西塘,没有做规划,或者说规划的痕迹最小,往往产生最美丽的城市。我跟规划师讨论这个问题,规划师跟我讲,如果政府不管的话,沿街老百姓在盖房子的时候,其实也存在一种潜规则,就是正式的那种关系,会对老百姓形成一个约束,就让你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考虑。也就是说,还是那个问题,就是私人之间的契约,能够解决一些外部性问题,甚至能够解决审美的要求。另外一个规划师跟我讲,建筑设计、规划设计有几个“格”,一个是人格,对人需求的满足;一个叫物格,一个叫神格,还有一个叫什么格的,最后一个格叫意格。意格是干什么呢?意格是最高那个格,就是满足人们审美要求。建筑设计达到这五个格就非常完美了。西塘这么一个小城市建设,对意格的满足远远超过人为设计规划。所以这个事情太耐人寻味了。
说到地方自治的时候,我有些话还要补充。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甚至地方自治体是民主制度的情况下,这个自治体能不能干预私人契约?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前面我讲了老百姓陆续盖房子,私人契约满足刚才那几个“格”的要求。那么民主的自治体,它是不是比私人契约干得更漂亮?国土资源部组织人翻译了这个土地用途法,就是若土地利用管理措施限制过多,就会使低收入者人群无法在社区内立足。美国这样的国家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有些自治体为了提高所谓的区域品质,往往对土地利用管理也会采取一些扩大公权的一些措施,最后低收入者就无法立足。低收入者无法立足,最后高收入者可能也待不住了。这个问题我自己打算跟规划师进一步讨论。那个规划师跟我唠叨了好几次这个事情,一定不能说搞分区规划的时候,这是高档社区,然后旁边是什么,或者说高档社区不给穷人空间。
农业当中也是这样,危害农业生产的政府活动是什么呢?是地方自治体给予非农业生产开发搞拨款,搞公共财政支持、公共土地的收购,还有市镇合并。我看了一下和我们地方政府还比较相似,就是通过一些管理措施去不要农业。美国这个国家,美国人自己讲的,以农立国,对农业比较重视。但是,地方自治体在这个问题上往往是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约束的话,就倾向于发展非农产业。
围绕地方自治体搞分区规划,引起诉讼,经常涉及的问题如果做大的归类的话,他们讲大体是这样几个方面。一个是合宪性,有些人认为你做了这个规划,对我利益形成伤害,其中一个起诉就是认为你违反宪法。而我们都知道美国宪法也是比较抽象,实际上就给法官提供了裁决的空间,就叫合宪性;法官说合乎宪法,这个起诉就失败了。多数情况下是什么呢?个人对地方自治体分区规划的起诉的结果是什么呢?是败诉。为什么败诉呢?法官一般裁量的时候,说地方自治体本身是一个合法政府,他做一件事情,他的公共性是合理的,然后就认为是合乎宪法。所以多数情况下起诉者是失败的,这个很有意思。自治体分区规划的时候还有一条就是平等保护,就是你搞分区规划的时候造成不平等,区内和区外有不同人群,在这些人群之间造成一种不平等。
还有一个说法就是实际征用质疑,这个事情特别有意思,比如说这个桌子是我们的一块地,如果政府做分区规划,规定了这个地只能做什么,或者规定做什么我才给予支持。如果这样做的话,这个地上的一个人就可以起诉,起诉的时候是什么理由呢?就是实际征用,他是怎么讲?说因为你搞了分区规划,你相当于把我的地征用了,因为什么?因为你不管的话,我这块地有别的目的,我可以干别的事情,但是你认为我做这个事情不合适,你规定了另外一个用途,那你说这个地的所有权对我有什么意义呢?这样就很有意思了,就是这个地的所有权对我来讲有什么意义?我要用它,你不让用,你认为我的用途不合适。所以,相当于你把我的地征用了,于是我就要求你赔偿,而赔偿的时候,这个好像不是咱们说的征地补偿,要比那个复杂得多。比如我开始诉讼,打两三年官司,如果我胜诉以后,我在这个时间本来在这块地上要干的事情所带来的收益都可能要你赔。就是我这几年要用这个地干一个事情,结果你害得我没有干成,那我有一个计算,我这个期间要能挣好多钱,这就是我的成本,你不让我干,你就赔如果我胜诉的话。这个赔偿其实挺厉害的,有些细节的描述我也记不住,我就不说了。我看实际征用的诉讼理由是最普遍的理由,大量的诉讼就是这个理由,说你不让我这样使用,你要求我那样使用,这个所有权对我意义不大,相当于你把我的地征用了……我觉得这个事情挺有意思。
顺便说说咱们国家,有没有人对政府规划提出诉讼?好像没有。我们老百姓真是可怜,就是拆房子拆到跟前以后才会诉讼——直接把你房子拆了,要拆你的房子,要夺你的地。前两天一个农民给我打电话,说起来惭愧,500亩林地,没有给人发林权证,结果过几年以后发现这个林地归别人了。你想想这个后果……
我们老百姓就是这样,要拆你的房子,要夺你的地,然后才诉讼。而他们制定这个规划他们就可能诉讼,诉讼理由就是有人影响他们的利。相当于你把我的地征用了,然后法官就裁决,如果说我胜诉的话,咱们就算赔偿。这个事情太不一样了。由此咱们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叫什么“主义”?说不好听的话就是为所欲为!你可以想象我们国家非常令人痛心的地貌——农业土地污染、城市千城一面,怎么能没有这些问题?我们看资料,地方自治体它也可能胡来。
还有一个理念叫做土地所有制优先权理念。这个问题原来主要是思考,后来我在阅读的时候注意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也脱开PPT讲一个道理,就是一个土地上有一个村庄,这个村庄有几百户人家,这几百户人家几千年生活在这个地方,过去皇权不下县,就是乡绅自治,现在政府强大以后出现一个政府,就是乡政府、村委会。突然有一天乡政府做土地规划,说规划就是公共利益,根据我这个规划,你这个村庄要搬家。大家考虑一下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荒唐。我在这住了几百年,突然你制定一个规划,你规划就说我这个村庄老百姓统统住在这不符合公共利益,所以我要搬家。
这个事情现在是非常普遍,我觉得这个逻辑是很荒唐的。所以,在这讲土地所有者优先权,什么意思呢?我是先来者,你们后期来了一个什么样的居民,来了什么样的新的权利,你做一个规划,说你说的就是公共利益,我住在这就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你就要拆我的村庄,要把我从我的家园赶走,这是我们现在的荒唐事。我觉得很有意思。
刚才说的美国的操作,它有这么一个法律,叫做《公认农业管理习惯》,规定农事权法规优先于地方分区规划。我们知道外部权力没有介入的时候,一般土地就是农地,工业权利调整结构都是后来的,农事权法规优先于地方分区规划。我认为这就等于对一块土地上原住民保护,因为农民就是原住民。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依据,等一会儿讨论的时候再听大家的说法。
再一个理念,就是我们现在说这些想法,要给政府提改革建议的时候,他们老讲社会主义,就是我们现在能不能用一个他们可接受的说法,让他们不感觉到特别的丢脸或者干扰,我们能不能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私有制”的概念,这个理念如果能够被接受的话,我觉得挺有意思。什么意思呢?首先我理解社会主义就是讲过的,凭什么?效率两端,或者说社会主义这边是强调二次分配,非社会主义这边强调一次分配,我觉得垄断的可以这样理解。我要讲的什么意思?在私有制情况下,当代政府有很多办法对私有权进行约束,约束私有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前面说的平等保护问题,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对私有权约束的办法,我梳理了一下,一个就是限制用途,再一个是限制私密范围,这个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比如说是多少英亩土地可以,农区多少土地可以盖多少英亩房子,农业用房、非农业用房都规定得非常细。你这个房子的私密范围,就是实际上你硬化地面站的土地都讲得非常细。还有限制自由交易权,特别是主人死了以后作为遗产继承的时候,会有一些权限的规定。还有土地占用税,还有从文贯中文章里面搬过来的“滋扰法”,就是你使用土地的使用方式可能对别人进行干扰。我梳理了一下,就是有这么一些限制私有权的防止,导致当代土地私有权和以往的私有权不一样,当代私有权和古典的私有权不一样。当代私有权和社会主义的原则可以契合,就是讲这个意思。
下一个是关于规划的理念问题。这个讲消极规划理念。消极规划理念学理上的依据就是前面说的文化自觉,没有居民文化自觉的话,消极规划理念不能变现。仍然是规划师给我讲的一个道理,我扼要地再说一下,比如说这张桌子是一大块土地,在规划的时候,不是对这块土地的每一个具体小块土地都做规划,只对关键性的枢纽性土地做规划。这块地比如说占20%,枢纽的这块地做规划的时候,因为它是控制性工程,就要防止有所谓的钉子户;能不能找到占总地20%这块土地在地上没有钉子户,一般是能找到的,因为钉子户是有发生概率的,不是说这块地到处都是钉子户,总有一块地可能没有钉子户。长话短说,对于没有钉子户这块地方做成控制性工程用地,枢纽用地,其他地怎么办呢?其他的地只提出负面清单,不做其他规划要求。这是深圳另外一个规划师给我讲的事情,我觉得特别有意思,就是其他土地再不做规划要求。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比如这个街道如果说是属于80%的部分,这个街道里面很有可能出现这个两栋高楼之间小街道,也搞一个小建筑,就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怕不可怕?不可怕,一个城市的风貌要容忍这样的情况,这个情况有什么了不起?是不是很糟糕?当然,这是我自己拍的,在东京拍的,按照中国自己眼光看好像不好,最大的可能就是影响消防,问技术专家,消防问题完全可以解决,就是埋设管道、改进消防车等技术,消防不是问题,我们在这方面规划就特别机械、死板。这是消极规划理念。
说到这个事情,还有一个例子也特别有意思。我这有四个图片,前两个图片是一组,把这两个图片叠加起来的话是什么情况呢?这个是什么呢?这个就是当时日本叫做“平城京地图”,好像就是奈良。这是一个设计,过了一定年份以后就变成这个样子。这是第二组,这是老早的设计,这是过了若干年以后成了这个样子。这个案例想说明什么事情呢?大规模的人为规划,对地貌的规律,特别是水系的规律,人类不容易掌握,时间长了就出问题。后果是什么呢?结果就是这个城市可能被毁掉。最后形成什么呢?由水系、地形,乃至气流决定居住格局,甚至街道都发生变化。所以,自古以来这种大规模的人为规划,这是比较(瞎)扯的一件事情。城市自然发展,就不容易发生我们说的这样的问题。
在这还有一个案例是什么呢?我总爱进旧金山。文贯中写的那篇文章,他那篇文章还没有正式发表,只是给我们邮件发过。文老师讲了一个事情很有意思,讲什么?他说美国大规模的推进城市规划,应该是在上世纪80年代。但80年代之前就兴起了一批他认为是比较好的城市,其中包括旧金山。80年代以后,因为大规模的规划干预,也出现了千城一面的问题。我不知道文贯中的预计是不是充分,我是很喜欢他这样的说法。大家可能很多人到旧金山去过,反正美国人比较喜欢。我去过一次,我感觉也是比较好。
在这个当中还有一个问题我刚才没有说,就是文贯中在一篇文章里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估计大家都很关心,因为我前面提到分区规划的诉讼,搞了农业保护区以后,更具体地说农业保护区分两个类别,一个是专门性农业保护区,一个是一般农业保护区。专门性的农业保护区里头不允许搞非农设施,非农业住房不允许搞。一般的农业保护区里面就可以搞。或者反过来说,不让搞的就是专门的农业保护区,让搞的就是政策宽松的农业保护区。文贯中在文章里面提出一个问题,你不让我搞的话,按照美国法律说法,我也可以认为你是实际征用,就相当于把我的土地征用,因为虽然这块土地现在是农地,但是现在我想做别的事情,你不让搞,那我就起诉,我认为你是相当于实际征用。文贯中的意思就是要按照机会成本来交。
我看美国法律事件是什么呢?就是不动产税收优惠计划。现在还在争论要不要收房地产税、不动产税——不动产税在美国是非常重要的。简单地说对农业保护区,给农民的补偿是什么呢?就是不动产税收优惠,可以给你免税。换句话说,别的产业的税可能就比较多,我所看到的是这么一个情况。而且最后那句话,美国法院是不支持以地产价值损失为基础的征用补偿,就是不给别的补偿。也就是说按照机会成本索要补偿的时候,法院不支持。在这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差价很大的地块怎么办?农民显然要抗议了。咱们农民就是这样,差价很大的时候,我们农民倾向于把地卖掉。然后,我看这个书里面讲了一句话,这句话是对我们学者很有用的话,什么话呢?他说农业保护区分两个类别,其中宽松那个类别,我允许你在一定面积上住一户非农业人家,这种方式本身就会大大压缩收入差距。也就是文贯中讲的机会成本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仅仅给你税收优惠,问题就不大。不知道大家听明白这个意思吗?就是差价没有那么大。我们现在搞房地产,我们现在是这样,我们是城市供地量很大,就是我们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地量并不小,但是对居民区的供地量小,是这个问题。所以,导致居民区的土地价格高。我们去年四万亿的土地出让金,谁交的?主要是居民区,城市建设用地当中居民区占地交的土地出让金,不是工业资本家占地,公共部门占地更不是了。它的问题在这。如果我们不是这么一个操作,这个差距会很小。这样一来的话,我们政府部门担心的那个有些问题其实是不存在的。所以,以后我们光让居民买房子承担土地出让金,应该都来承担,我看新的改革是这样,以后让公共部门占了地也要交土地出让金,也要交钱,不光是居民占地。工业用地本来就是地方政府自己的法规,不交。这个问题就是特别有意思的问题,文贯中讲的他的道理,按照机会成本交。美国的实际操作不是这样。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关于人本城镇化的理念。这个事情,我是不是在哪次讨论会上说过这个问题?但是我在这再唠叨一下。政治家说做中国梦,我老说再过30年,我们总量世界第一,人均收入世界前50位,但是确实到那个时候,中国城市家庭主体所住的房屋是欧美穷人住的房子。确实是这个问题。这个危害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现在经济学总体上讲还是显学,心理学的知识不被重视——环境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我看了一本美国出的社会心理学第八版,也讲这个事。在这我就不唠叨了。居住密度和人的心态有关系,而且我还有一个数据,从天则所得到的数据,就是欧美居民区占总的城市建成区比追是45%,咱们是25%以下。这个问题也是现在规划当中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究竟怎么样规划合理?也是跟一些规划师做过一些讨论,非常有希望的,交通就是16%——我们一般规划18%以上,然后在绿地方面做一些压缩,能把住宅区比重提到44%。这个是西咸新区的数据,就是西安、咸阳搞新区规划的数据,把这个数据做一个调整,就达到这边的情况。达到这边的情况,整个城市风貌就不一样了。如果再有前面说的改革的话,我想现在中国城市风貌肯定和现在情况不一样。
我看咱们经济学者讨论宏观经济问题,我有一个说法,不知道说得对不对:
未来政治什么的别去考虑,未来中国能不能长期繁荣——林毅夫总跟人家争。我是这样想的,我看咱们中国未来总需求当中消费需求是个瓶颈,因为我们投资需求太容易过量了——消费需求的瓶颈。有些人说分配会决定消费需求,因为富人的钱花不了,穷人没钱花。我的意思是这样,消费的方式对消费需求有影响,农产品价格越低,老百姓的消费储蓄比例越倾向于消费扩大、储蓄小。我们现在农产品价格比较高,恩格尔系数比较高。2006年—2012年的数据,城市居民是没有下降,直接原因应该是农产品价格比较高。恩格尔系数越高,居民储蓄倾向应该越强。就是我们住单元楼房的消费和住独栋房子的消费方式不一样。住单元楼房,我们一次性买房的时候,买房本身是一个投资,房子买到手以后,这个钱流向怎么样?我们都知道它是一个分配,它朝几个方面分:政府、开发商,甚至工业资本家等等,它是一个分配。房子买到手以后,围绕住房消费,花钱甚少,我们的物业费好多是服务费,不是围绕着住房的维修投资。我所看到的数据是欧美国家的住房消费比例大。我曾经有一个数字,不知道这个数字记得对不对,是1/3,占可支配收入1/3。我们是什么?如果物业费算服务费的话,几乎是零。所以,现在这种城市格局让老百姓住这种高楼,简单地说就是消费瓶颈,你再买很多单元楼房,你所带来的是什么?是建筑业的发展,是投资产业的发展。而农业成本这个问题,就是恩格尔系数高,农村产品价格高;农村产品价格高是农业成本高。中国农业成本高在我看和土地制度有关系,和土地规划也有关系。我和茅于轼先生观点不一样,我主张在中国也要搞农业保护区,郑老师好像也不太赞成农业保护区。这个成农业保护区根本不影响城市化。按照地理学家提供的资料,大约50多亿亩适合人类生存的土地,我们把河流、村庄这些带进来保护25亿亩,根本不影响城市化。成农业保护区这个事情做好是有利于降低农业成本的。
我老早就说,城市规划、农业规划这两件事情,真要能做好的话,能够及时解决未来中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动力问题。没有消费创新,我看宏观经济学家还是那么几个杠杆:财政杠杆、金融杠杆。
有的事情就不说了,我的时间差不多了,我就讲这么多。(未经本人修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