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3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四川开网店要“亮照经营”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冷一婷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今后,在四川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必须“亮照经营”,未按要求亮明身份的经营类网站,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消费者在网购时,只要点击网站的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就能查询到该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

  9月2日,四川省工商局正式印发《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但如果出现“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并继续以原主体名义从事网络交易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 (网页)已关停的;因技术原因,网络经营者无法将电子链接标识在开设的网站 (网页)上使用”三种情形者,不得申请电子链接标识。

  已使用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站 (网页)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删除电子链接标识。对擅自使用、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链接标识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