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8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为方便业内人士学习、领会《办法》,本报记者采访了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的私募研究团队,请他们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北京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私募研究员曾作为特邀专家参加CCTV、新华社的财经节目,并为逾300家私募基金、50家财经媒体提供专业数据和分析报告。希望他们的解读能对私募从业人员掌握《办法》的条款提供一定的帮助。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同时进行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同时,《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九项禁止性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另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根据市场提出的意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给合法汇集资金流出空间;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等。
此外,对于有市场人士提出合格投资者标准偏高、关于宣传推介方式的限制过严、关于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过严的意见,《办法》未予采纳。
在记者发稿前的8月27日,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基金业协会在京召开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熊晓鸽、裘国根、张伟等私募机构代表参会并就《办法》施行进行了深度交流。他们认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确立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有利于引入机构投资者,打开行业增长空间,同时《办法》中提出的差异化监管、负面清单思路有利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目前,《办法》的落实需要更多细则,期待监管部门与工商财税等部门合作,尽快在税收、引资和跨境资管方面出台更多细则。
——记者手记
《办法》出台
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
记者:格上理财是国内专业的阳光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理财产品研究分析机构。请从专业的角度告诉我们,《办法》明确了哪些制度安排?
格上理财:从内容看,《办法》主要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的,也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最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须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依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或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其采取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记者:《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与《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办法》的发布,有什么重大意义?
格上理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来制定的。
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承认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指导今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路线的纲领性文件,文件中着重提到培育私募市场,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指导思想。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专门用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文件。原来,针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本办法的颁布实施为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实践中完善监管机制
记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请问,这里面提到的事后监管,怎样才能做到?
格上理财: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公募基金存在一定差异。公募基金主要是对其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方面做监督管理。而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业务规范、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私募投资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以及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强制登记备案等方面。如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净资产、金融资产、年收入、风险识别能力等进行详细规定,禁止私募投资基金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细则。对于不遵守法律规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会给予相应处罚。
记者:也就是说,事后监管实际上是“处罚”。效果会怎么样呢?
格上理财:这个,要运行一段时间以后才能看出。目前我们还没有研究出结果。
记者:“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这意味着什么?
格上理财:由于私募基金统一监测系统尚在建设之中,需要待建设完毕后才能够推行实施。目前尚无更多细则出台。但从法律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监管层面对私募投资基金活动并非放任自流,而是逐步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和监管制度。这是下一个阶段逐步完善的方向。
记者: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请问,这之前是怎么做的,原来的弊端在哪里?
格上理财:在实行私募基金备案之前,阳光私募基金均是借通道发行,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前,阳光私募机构作为投资顾问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等发行方的尽职调查与审核,每家发行机构对私募机构的资质以及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限制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需要备案登记,并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备案制度,强调了事后报备以及基金运作的底线原则,对于私募基金的成立门槛、投资方向以及投资限制均未做明确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只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便于机构了解市场的运作底线,鼓励了私募行业发展的多样化与创新性。同时,基金业协会作为唯一接受报备的监管主体,一方面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机构的名单与基本情况,督促了社会对私募行业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金业协会对于整个私募行业发展动态的准确把握,以更好地维护私募市场活力,促进与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投资人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记者: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请问,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怎样得到保障?
格上理财:首先,投资风险方面,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投资风险而使投资人本金亏损的问题,并不能通过法律规定来有效避免。投资市场本身存在风险,而该风险是应由投资人自行辨别、判断和承担的。《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方式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
其次,资金安全方面,目前私募证券类基金将募集资金托管至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而并非私募机构自有账户;同时由券商每日负责估值来监控资金安全,以规避投资者资金被非法挪用的情况。不过,未来还应有关于私募基金托管制度等方面的细则与惩罚措施出台。
记者: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这是否意味着:投资风险靠投资人自己识别、判断和承担?那么前文提到的“基金业协会”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格上理财:投资风险是由投资人自行辨别、判断和承担的。投资人的风险辨别和承担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与资产量相关,本方法在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上有所提升。《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比信托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明显提高。
基金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在促进行业交流发展、维持行业合规经营、提升行业素质和竞争力、促进行业履行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有推动作用,同时为行业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争取话语权。目前承担私募基金发行备案与公示、项目对接与推动、制定行业自律体系等职责,而对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投资风险等不作保证。
记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格上理财:穿透计算投资者人数,是针对当前市场上以FOF形式扩充投资者的做法中,部分投资者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现象。以往的做法中,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最高为49人,信托类私募基金300万以下最高50人,对产品募集形成一定制约。以FOF形式可以突破这种天花板,但在子基金层面,投资者资质可能并未经过严格审查,并未达到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办法》中对合伙企业及契约形式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穿透式核查,是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有力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给予了豁免权,可以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记者:“以FOF形式可以突破这种天花板”,这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格上理财:就目前的规定还看不出。还是等细则出台以后我们再来探讨这个问题。
记者:第八章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这跟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是一致的。但是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不大,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怎么去评估风险级别?
格上理财: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是创投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之一,尤其是近几年高新技术领域的初创公司。因为初创公司大部分只有商业模式,企业尚未形成规模,盈利模式也不一定清晰,可能没有利润,甚至没有收入,所以投资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级别难以有标准的评估方法。《暂行办法》设定了具体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对资金募集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
记者:第八章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这里面的“差异化会员服务”怎么体现?
格上理财: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员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信息公示、从业人员管理。“差异化会员服务”是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的会员服务。比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备案后需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需有从业资格;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他还需等待具体细则出台。
期待更多细则出台
记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办法》还有待细则的进一步完善。对此,你们有什么建议?
格上理财:是的,我们认为,《办法》将行业带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但是需要推出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因此,我们期待多部门合作,推动细则落地。
首先,税收方面,目前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各地的地方政策,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也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期望证监会能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以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早日出台。
其次,随着资产管理行业步入“大资管时代”,机构投资人未来将是私募基金的主要LP,因此,在监管分工上,希望证监会联合银监会、保监会等出台如促进机构投资人发展的相关办法。
最后,随着大量有实力的公司正积极向海外拓展业务,海外投资及收购等业务日益增多,高净值人士个人移民、子女求学等活动日渐频繁,海外资产投资和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但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这是制约私募基金进行海外市场投资的最大瓶颈。希望证监会联合外管局等搭建私募基金进行海外投资和资产配置的平台,以方便私募基金合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另外,建议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私募的对接。比如在退出变现方面,可运用互联网技术,使创投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网上信息互联互通。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助于将创投基金的稀缺资源有效地配置到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创业企业中,使其成为源源不断的上市资源。同时,也将有利于创投基金的退出变现和获得预期回报。
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27日,已经登记在册的私募管理人达到3562家。因此,为了打造更合格的管理人队伍,在备案基础上,可以建立统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公示制度。这样的制度能全面、系统反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能力和实际业绩,投资者由此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估与选择。其次,还可以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管理制度,对于一定期限内没有实际业绩也没有实际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试行渐次退出管理制度。
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私募研究团队介绍: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财富管理机构,成立于2007年11月,于2014年获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正式成为金融机构。
格上理财研究中心拥有20人的研究团队,其中私募研究团队10人,包括产品研究员、金融工程师和数据分析员,所有研究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格上理财私募研究团队专注于私募行业研究,深入分析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及团队投研能力,并对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经验、投资理念和投资风格有着深入研究。
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私募研究员曾作为特邀专家参加CCTV、新华社的财经节目,并为逾300家私募基金、50家财经媒体提供专业数据和分析报告。
作为格上理财的“智囊团”,研究员与理财师携手致力于为投资人提供独立、专业、审慎的理财方案,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