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7日 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成因与对策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应宜逊

  [上接8月10日04版]

  2、加快民营银行开放步伐,发展一批“草根银行”。

  改革以来,我国尚未正式向内资开放过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目前城商行中的几家民营银行都是“个案”,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新36条”中说,“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十八大报告”中说,“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就从高层政策上为民营银行打开了准入之门。2013年7月1日颁发的国办发[2013]6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这就将开放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摆上了议事日程。目前,监管部门已经表态,许多省(市、区)都在积极行动、上报方案。不过,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难的局面的现在开始打破。2014年两会期间,业内期待已久的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终于破茧而出。根据银监会网站3月11日公告,已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具体参与者为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除腾讯、百业源、商汇、华北外,均为浙商企业)。此次试点将遵循共同发起人原则,按每家试点银行不少于2个发起人的要求,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试点银行将选址在浙江、天津、上海、广东和浙江温州等地区。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在开放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时,应当注意下述几点:①要充分认识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而采取积极的态度。首先应当让中国的“尤努斯”、“阿马迪·贾尼尼”们有驰骋舞台。②当前应当发展的民营银行主要是规模相当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县域小型商业银行,目标是造就一批类似于当年浙江省台州市的银座城信社、泰隆城信社那样的能与中小企业共存共荣的“草根银行”。这既是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与民间金融资本现状相适应的合理做法。③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关联交易,大股东内斗,挤兑等),既要事前积极防范,但是也不能追求“零风险”,而应当追求“收益充分覆盖风险”;并且,着重于建设较为完善的“自担风险”的机制。

  这种“自担风险”机制有三个要点:区分两类(理念、行为上存在明显差异的)民间资本,严格防止“脚踏两条船”。两类民间资本是指,民间工商业资本与民间金融资本。“脚踏两条船”是指,民营工商企业主在掌控工商企业的同时又掌控银行。银行经营严格要求“稳健”、“合规”。工商企业经营则大相庭径,因而,工商企业主是难以具有适应银行要求的经营理念的。一旦工商企业主掌控了银行,当他旗下的工商企业缺乏资金时,必然会向由自己掌控的银行“伸手”,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进而酿成巨大金融风险。改革以来,此种事例曾多次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从防止“脚踏两条船”出发,主发起者应当属于“民间金融资本”。主要是三种人:“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原来从事担保、典当、投资咨询等准金融行业者及民间借贷者;把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业的原工商企业主。【尤努斯,孟加拉国格兰珉银行创始人,他因以小额贷款帮助穷人脱贫而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阿马迪·贾尼尼美洲银行创始人,1904年由果蔬批发商转型银行业,以15万美元(相当于2004年300万美元或2400万元人民币)资本金设立意大利银行;他坚持“大众银行”理念,服务于当时被其他银行忽视的微小企业及中下层百姓;40年后,发展成为美国数一数二的大银行,但是其市场定位未变,总收入的54%和利润的46%来自于小客户业务。】①民营工商企业可以入股民营银行,但是原则上只能做“财务投资人”,而不能做“战略投资人”。②“无限责任”。目前设立的民营小银行,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有限公司,只能是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与股东董事必须对“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在操作上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套用《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条款;二是制定“暂行规定”。③设置强制“退出”规定。要严格监管民营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0%为合格;<5%便要强制清盘,或关闭,或重组、拍卖。

  此外,作为重要配套措施,应当早日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基本目标是:依附于银行的金融公司。

  小贷公司由各省(市、区)政府审批,因而发展很快。2013年末,全国已有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比年初又增加1757家和2270亿元。小贷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①背离初衷。推出小贷公司的本意是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并进而让其中的优秀者发展成为小银行,以造就一批“草根银行”;同时,也为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打开“正门”。因此,在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联合颁布的文件中提出,小贷公司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而各省区在贯彻执行中作了重大变更,“自然人”不见了,只允许由“骨干企业”充当主发起人,同时还大幅度提高资本金下限。这种由民营骨干企业主发起的小贷公司如果直接改组为村镇银行,势必形成“脚踏两条船”。因而,银监会在2009年6月发文重申,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法人。总之,走到这一步,借助小贷公司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的路不通了,造就一批“草根银行”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了。②不可持续。一则,由于“杠杆率”极低,只允许向银行融入资本金50%的资金,因而资金成本甚高,贷款利率很高,通常在2分上下,甚至更高。这样的利率水平超过了多数中小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以致客户空间狭窄,贷款风险加大。二则,银监会仅承认小贷公司为“金融组织”,而不是金融机构,因而不承担监管责任。目前,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虽然比初始时有了重大改进,日常监管不再由工商管理局负责,改由省、市、县三级金融办负责,设立了专门的监管员,并且正在让小贷公司采用统一的计算机系统。但是,各省区的“工作进程”参差不齐,并且存在机构不健全、专业经验不足等等诸多问题;因而,监管仍然不够成熟、完善、有效,尚难以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总之,为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应做调整:①“回归”初衷。要让小贷公司回归民间借贷“阳光化”、进而造就一批“草根银行”的道路。可以由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采取行动,整顿各省区小贷公司管理规定。重申2008年5月文件中“自然人”作为第一位投资人的地位,并且原则上停止审批由工商企业法人作主发起人的小贷公司,同时允许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咨询公司等改组为小贷公司。②承认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这就能够为设置有效监管及提高“杠杆率”扫清道路。③主要出路——依附于银行的金融公司。小贷公司获得金融机构的身份后,主要出路是成为依附于银行的金融公司。具体做法是,找一家“主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其中规定,小贷公司的资金全部存入主合作银行,出纳均通过主合作银行,业务运作接受主合作银行监督,全部贷款客户均在主合作银行开户;小贷公司只要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便可不受限制地融入资金,主合作银行需提供融入资金的1/2以上,并有责任帮助小贷公司融入资金,小贷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可作为主合作银行的业绩计入考核。应当大力提倡、鼓励银行与小贷公司合作“联姻”,尤其是邮储银行。当然,今后由自然人主发起的、符合前文中民营银行要求的优秀小贷公司,允许改组为村镇(社区)银行。

  (六)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结合的新兴领域。问世时间不长,但发展极为迅猛,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当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①P2P模式(含P2B、P2C等);②阿里金融及类似模式,如京东等;③众筹。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当前主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大力“规范”P2P网贷平台

  第一家P2P公司Zopa于2005年在英国上线,很快就风靡了西方国家;2007年引入我国。2013年我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达到800余家,成交金额1058亿元”(见浙江经济信息中心《预测与分析》1260期)。其中名气较大的有,上海拍拍贷(我国最早成立);北京人人贷;广州圈圈贷(资本金10100元,全国最大);上海你我贷;温州温州贷;等等。但是,与此同时也“倒闭多、风险大”。据坚果互联网金融报道,去年全国倒闭76家,今年到6月上旬止,全国又倒闭了46家。个中原因主要是,迄今为止,P2P还是 “无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部门”的“三无”行业,处于无章可循的状况;多数P2P平台不仅仅是“信息中介”,而且具有“代偿”功能,也即在“变相办银行”,更有的,在进行非法集资以及钱炒钱。目前,已明确银监会为P2P的监管者,这是十分正确与必要的。接着,一定要坚持P2P网贷平台仅仅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绝对不允许有借贷中介的功能;当然更不允许进行集资与钱炒钱等活动;同时,资金必须交第三方托管,不允许有“资金池”;考虑到实际国情,允许并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P2P平台合作,承担抵押、担保及其他代偿功能。

  2、支持发展网络银行

  与传统银行相比较,网络银行的基本特点是:无实体网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来选择客户与控制风险。目前,阿里金融最有条件成为网络银行。阿里金融基础实、起点高、目标大,迄今已跨出三步。第一步,在成功设立淘宝、天猫、聚划算等电商平台的基础上进军支付结算,推出支付宝。第二步,在获得大量电商信息的基础上进军小额信贷,于2010和2011年先后成立浙江和重庆两家小贷公司(没有实体网点,均在杭州运作),并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来选择客户与控制风险。阿里小贷的资本金有24亿元,面向全国营业;2013年末,贷款金额已达125亿元,户均约为5-6万元左右,贷款对象都是阿里电商平台上交易“累积量”大、信用记录良好的客户;其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及从中国银行融入4亿元以外,其余均依靠“资产转让”取得。第三步,2013年6月中旬,推出了实际上具有“吸存”功能的“余额宝”,其运作“路线”为:支付宝——余额宝——天弘基金增利宝——银行协议存款。由于银行协议存款的收益率主要参考按市场供求自由浮动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而在目前,Shibor又往往偏高,如去年,年化利率曾一度突破7%,致使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达到6%以上。由于收益大大超过银行一般存款利率,因而,余额宝急剧扩张,今年一季度末达到5413亿元。2014年2月底,余额宝的投资者人数已突破8100万(同期全国股市的活跃交易账户只有约7700万户)。也因此,由余额宝投资的天弘基金,也一跃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今年二季度以来,随着Shibor的回落,余额宝的收益率跌破5%,其增速有所放慢,6月末,为5742亿元。目前正在跨第四步,即组建网络银行,。

  3、“众筹”要限于股权融资

  “众筹”(Growfundind)是舶来语,起源于美国,英文原意是“大众集资”。进入我国后,为避“非法集资”之嫌,翻译为“众筹”。近年来我国先后出现了一大批众筹网站,它们基于互联网渠道进行着项目集资活动,把分散小额的资金聚集成为一个项目的资金,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众筹网”、“点名时间”等。据众筹网高管介绍,其基本做法是:每个集资项目都有预设的集资目标金额与截止时间,只有在预设时间内筹集到超过目标金额的资金,项目集资才算成功,未达到目标金额的项目,将退回所有支持者的款项。显然,“众筹”相当于开放了股票一级市场,特别是为小微企业开放了“一级市场”。同时,更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开辟了新渠道,从而十分有助于创业、创新。

  目前,众筹与P2P相仿,还处于“三无”状态,因而良莠不齐,切需“规范”。不久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证监会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众筹融资的监管规则;并将适时出台该领域的指导意见。

  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应当注意:①众筹平台必须严格定位于股权融资。绝对不允许涉及债券融资;②众筹平台也只能是信息中介,不能是项目当事人,也不能与项目有直接关联关系;③规则与制度的安排,要有助于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有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使之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渠道;④为保投资人的权益,众筹平台应对所发布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有权对项目进行深入调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