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修改《继承法》应强化利益保护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黄春景 职员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7月23日《人民日报》)

  屈指数来,《继承法》颁布至今已经近30年,在这社会转型的期间,我国经历了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深刻变化,因此,继承法的一些内容确已显现出滞后性,需要与时俱进、通过修改来加以完善。但这种修改只是局部的、有针对性的修改,即对现行继承规则中需要完善的部分进行修改。窃以为,在修改中应强化继承制度中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是因为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频受侵害,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秩序混乱的局部反映,也是我国法制不够完善的一个缩影。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频受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公民法律观念淡薄。由于传统自给自足农业型社会的历史渊源,以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公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债务必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二是社会干预乏力。长期以来,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影响,有关部门大都不愿介入到继承活动中去,这就使得债权人缺少一个可依靠的权威组织,以对抗强大的继承人群体。三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1985年4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于继承法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

  由是观之,修改《继承法》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首先是设立遗产清单制度。亦即说,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应当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该遗产管理人负有义务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使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遗产的状况,避免继承人通过隐匿、私分遗产等方式拒绝清偿债务。其次是建立公示催告制度。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债权人可能并不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但如果其在一定时间内不主张权利,其请求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比如,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债权人经过若干年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此时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因此,建议在修改《继承法》时要对权利人的公示催告作为遗产清算程序的首要步骤,以利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及时申报其债权。再者是完善债务的清偿顺序。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清偿被继承人所负担的债务,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也是遗产分配的重要内容。在修改《继承法》中也应明确规定通知债权人等保障债权人权益的程序,通过采取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的方式保护债权人利益。此外,还要规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如果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不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遗产分配完毕,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时,债权人除继续主张债权外,还有权向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言概之,继承法颁布近30年未修改,多内容不适应现实需求,谨防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频受侵害,这是修改《继承法》应当重视的核心内容。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是关系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的大修,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