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二、资产评估情况(表二)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表三)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价格4053.3 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就此次转让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15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
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
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并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标的公司原股东在此次转让中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如下:
(1)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如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内未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或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后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只能就转让标的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部份行使优先购买权;
(3)采用场内网络竞价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挂牌期内任意时点不低于人民币1215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挂牌公告期
自2014-07-16至2014-08-1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重新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