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细化《反垄断法》
禁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近日,记者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为推动创新、促进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细化,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将从五方面规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明确了“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次,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
第三,除原则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分别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
第四,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第五,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说,该局于2012年底组织专家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2013年3月以来,先后就《规定》初稿书面征求意见两轮,举办研讨会、座谈会5次,覆盖全国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知识产权局等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十二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电信、华为、高通、三星等19家国内外知识密集型企业,美国商会、美国律师协会等外资商会和机构,欧盟竞争总司、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加拿大竞争局等国外竞争执法机构以及国内竞争法专家学者。对《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规定》从6月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民意。 (刘长忠)
“光大乌龙指”案民事索赔将开庭 53位投资者索赔520万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再现新进展。日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有53件光大证券“8·16”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分别由律师与光大证券进行证据交换。据悉,这53位投资者累计索赔金额约520万。原告方提出庭外和解,但被光大证券拒绝。
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16件“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在上海二中院进行证据交换,共计索赔约200万元。而近日,该法院已经完成了37件该案件的证据交换,累计索赔金额约320万元。法律界人士表示,正常情况下,在被告与原告进行证据交换的一个月后,会开庭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光大乌龙指”一案有望在一个月后开庭。
今年4月,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以个人名义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相关处罚。至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通知称,因案情复杂,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这也就意味着,该案最迟要在8月18日前后宣判。
而日前,投资者方提出庭外和解,却遭到光大证券的拒绝。光大证券认为,投资者方主张的损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计算可靠性,而且“杨剑波案”尚未判决,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没有定论,希望等“杨剑波案”结束后再判。 (王洁)
陕西咸阳特大集资诈骗案宣判
被告被判无期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咸阳市特大集资诈骗案——李春非法集资诈骗14亿元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于2000年先后在青岛国大期货公司和郑州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期货投资。2000年起,被告人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截至2010年3月,李春先后收取他人委托投资13.89亿余元,相关借款、垫付等6000余万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实个人期货账户累计6900余万元,亏损480余万元。李春个人消费490余万元。累计给客户转出委托投资13.48亿余元,转出相关借贷、垫付资金5700余万元。造成124人亏损1.42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代炒期货和期货验资急需资金为由,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春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追回赃款共计5400余万元以及扣押的其他相关涉案赃物,将分别按比例返还124名受害人。 (吕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