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31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须坚持市场化取向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财经评论员 肖玉航

  

  近期,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提出了六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举措,其中之一是扩大资本市场开放。对于资本市场开放,笔者认为其是一个较大的而广泛的领域,而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开放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此次会议指出的资本市场开放明确要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可以说这是一个最为关键的开放点。从中国资本市场变化来看,笔者认为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的能否成功的关键是如何使其坚持市场化取向。

  资本就是财富,通常形式是金钱或者实物财产。资本市场上主要有两类人:寻找资本的人,以及提供资本的人。寻找资本的人通常是工商企业和政府;提供资本的人则是希望通过借出或者购买资产进而牟利的人。可以说这两类主体构成了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供应者为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资金的需求者主要为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机构、工商企业、房地产经营商以及向耐用消费零售商买进分期付款合同的销售金融公司等。资本市场开放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其能否健康有序、合法的运营则构成了市场成功的关键,是坚持行政化取向,还是坚持市场化取向,则构成了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一个标尺。

  笔者认为资本市场开放要推行市场化取向关键是由其特点所决定。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相对于货币市场而言,具有融资期限长、风险大而收益较高、资金借贷量大、价格变动幅度大等特点,对于交易双方而言,这是一个具有风险与不确定性变化的市场,如果行政化取向参与其中,其对于资本价格走向将形成人为的干预,虽然短期或有影响,但中长期而言的风险将难以准确预期,甚至累积到一定程度产生股灾或金融危机的可能,也很难产生优胜劣汰的企业,更难形成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

  观察发现,此次扩大资本市场举措,将便利于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上,这需要一个过程,正如QDII与QFII两类投资主体在中国证券市场所形成的外汇管制、批准一样,但这并不妨碍证券市场市场化取向的不断深化改革。

  以我国股票市场为例,其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可以从深化新股制度改革完善、保护中小投资利益;切实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顺应发展,完善《证券法》、《期货法》等相关法律,从严治市;监管制度进一步改革,使监管部门更好回归监管本位,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进行市场化与法律化的结合,才可能创造出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市场化取向的进一步提升,以利于交易主体的投融资环境与市场开放程度扩大。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1990年沪、深两市开办至今,已经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含新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等多种股份交易平台,具备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雏形。但纵向国际成熟资本市场而言,其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能够同时为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和股份交易服务,在市场规模上,则体现为“金字塔”结构。随着交易规模的增加,我们发现市场化取向的重要程度更显得格外重要,退市制度在成熟资本市场体现出优胜劣汰的自然淘汰法则,企业并购坚持市场化重组成为资本市场操手的一个重要量化标准。

  便利于主体跨境投融资,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化原则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港交所还是纽交所,还是其它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这些成熟的资本市场,无不体现出市场化取向下的法律准则配合。

  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来看,未来的企业并购将不仅体现在国内上市公司并购,跨国并购将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程度而增加。企业并购是资本投资的一个途径,并购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并购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有的以短期投机为目的,有的以战略发展为目标,也有以改善投资者的财务状况为目标等,达到这些资本的逐利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资本进入和退出机制,我国从长远战略角度考虑,必须加快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改革,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更要坚持市场化原则。

  总体而言,扩大资本市场开放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深入信号,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讲究公平交易,优胜劣汰,行政化下的资本市场往往是造成资本市场“失灵”等重要顽症的因素,但开放前期采取渐进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雏形已显,依然没有便利的主体跨境投资融资或条件太多,就可能障碍市场进程。如果一个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与跨国并购体系无法顺利交易,那么这个市场难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以及国际化市场的体现。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来看,扩大开放程度已是大势所趋,而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法律条件下,如何使得市场化取向深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