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20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证监会有必要重申买者自负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特约评论员 肖玉航

  进入2014年,51家新股率先开始IPO发行。从目前进行的发行变化来看,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都参与的“热火潮天”,相对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来看,中国股市的打新潮可谓世界第一。透过现象看本质,面对发行PE不断走高的新股,估值风险的高挂,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管者,虽然出台多个规定、指引等,但新股发行中机构依然风险漠视,热度依旧。

  IPO启动以来,新股乱象可谓明显。先是从事工业阀门设计、制造和销售的纽威股份,发行市盈率居然高达46倍,而在其计划挂牌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仅为10倍左右;而后就是奥赛康公布网下申购结果,发行市盈率67倍,老股转让募集资金近32亿元,远高于新股募集金额7.84亿元;最先发行的14只新股各自的询价对象中,报价最高的10个机构给出的申报价格,平均价格比最终发行价格高出46.78%,有的机构逢新必打、部分询价中报高超越。作为理性的投资机构,公募基金为何如此高报价而进入呢?对于规定出台后的新股,研究发现,沪主板股票晶方科技发行PE再上33.76倍,发行价高达19.16元,而香港同行业公司中芯国际的股价目前在0.66元,最早发行时,也只有2元多,超募、老股转让等也使得保荐承销的机构可获利6000多万元,一个项目就是6000多万,难怪利益询价难止,风险漠视,可谓IPO乱象仍在继续上演。

  尽管新股平均PE跨越风险估值点、超募现象明显,但投资者对自身投资行为却没有大的改变。观察认为,作为证监会在IPO发行阶段,有必要向全体参与者重审买者自负原则。

  对于新股发行,管理层一方面要紧抓卖者有责的同时,另一方面就是要体现买者自负的告知。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来看,市场经济下的股市体现出优胜劣汰,买者自负原则。从目前A股打新资金的来源来看,高价询价者往往拿的就是客户或股东的资金,对于这些机构,管理层有必要向机构股东提示买者自负,风险责任原则。让参与新股的股东客户或投资者客户,充分了解作为打新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让其充分表决是否参与新股的申购或高询价。同时证监会可以明确的表示对于打新导致的机构破产、股价亏损、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退市等由自己负责,坚持市场化淘汰原则。

  从买者自负在我国金融领域推出来看,其实际上先期出现于商业银行领域。2006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了“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买者在市场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从资本市场来看,2008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更好地促进市场发展,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者队伍,进一步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再度强调了证券市场“买者自负”的原则。但由于于市场低迷与多次救市\经济刺激,这一原则并未在股票投资者心中引起重视。目前来看,资本市场出现的打新热及高询价、高配售及高超募现象再次抬头,因此从管理层的角度来看,证监会有必要将些市场原则重申,以引起不知情或风险漠视者的高度重视,促进资本价格的合理形成。

  笔者认为,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需要明确买者自负的原则,作为投资人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也需要及时的认识自身所依托的客户与股东资产,在进入风险溢价的新股投资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管理层要抓的重点是卖者的违规行为,投资者要明白的是自己的投资自己要负责,而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直接退市,只有这样股票市场的合理与健康发展才有可能,而漠视风险、盲目打新的机构才会有所收敛。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