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帝景湾小区的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康景物业)上诉业主不缴管理费,5名业主联名反诉物业管理服务不达标,收费1.8元/㎡却属未向惠州市物价局报备,属于非法行为。惠城区法院、惠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先后判决物业方应按政府指导价1.1元/㎡收取。近日,帝景湾业主指这项生效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昨日,康景物业回应称,上述判决“存在重大错误”,“1.8元的标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及调整”。(《南方都市报》12月24日)
物管费之争,“政府指导价”并未能成为有效的调停和终结者,由于物管不服“政府指导价”,并拒不执行,导致“政府指导价”名存实亡,的确不免尴尬。不过,物价如何定,究竟该听市场的还是市长的,答案当然不言而喻。按理来说,既然市场上的菜价,商场里的货价,政府并不能随便干预,对于物管费,要说也大可不必伸手“指导”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指导”的物管价不被认账,恐怕还不能全说是物管方耍赖。
不过,尽管市场定价理应尊重市场,但对于“政府指导价”,公众其实也并不陌生。毕竟,很多时候,市场其实并不总是有效,例如,在一些垄断市场上,又如在一些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买主与卖主之间并非有着自由充分的选择,对于这样的市场,假如全凭自由定价,也极有可能出现暴利,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继而损及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当然,物管费之争,尽管令人挠头,由于物管与业主之间的一对一属性,一旦双方选定,便很难“一主二仆”,即便是物管公司不在少数,也存在竞争,但更换物管服务提供方,也仍然是件麻烦事儿,同样也成本不菲。在这方面,一些社区更换物管所导致的纠纷与混乱,其实就是先例。既然如此,针对物管费的特殊性,既然一旦选择,便相互锁定,物管费如何定,的确缺乏自由市场的调节,任由物管单方面说了算,或是任由业主来定,当然难以谈得拢。现实中,物管因为成本上升要提价,业主却拒交,由此而导致的物管纠纷,令物管陷入恶性循环,其实不乏先例。
那么,市场难以自由调节,“政府指导价”是不是就该适时出场呢?答案恐怕同样是否定的,毕竟,物管服务的项目与质量,很难用一杆标尺来简单衡量,一刀切的“政府指导价”,当然也就难以普适。某种程度上,物管费之所以引发诸多纠纷,与其说是政府干预不够,或是指导价定得还不够细,毋宁说是物管契约不够完善,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太过简约使然。
事实上,作为法治社会,物管费更应由交易双方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达成,这就好比企业主与员工的薪酬合同一样。契约的明确,物业收费规则的细化与业主的参与,无疑有望保障双方的权益,并规范双方的义务。不难设想,假如物业与业主之间,有了清晰契约关系约定,物管服务与定价,事先约定好,价格的调整也有约定的调价期重新谈判,有着市场契约的约束,物管费本不该陷入混乱,更不必有劳“政府指导价”这个婆婆仓促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