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充分竞争的餐饮业考量公共管理者的智慧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烹协叫板工商不止是权益之争,更是管理市场关系的方式之争。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微观层面自主调节;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着力构建争议协商机制,通过沟通、辩论,求同存异,中止争议,形成共识,继而确立新的规则。

  中国烹饪协会12月12日发表公开信,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就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道歉。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规于违法范畴。

  中国烹饪协会基于行业的共同利益,就“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格式条款叫板工商总局,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可以理解。只是这样的意见表达在北京工商局裁决的结果之后,不难看出,裁决具有单向性甚至可以认为是屈从于某种民意倾向的单方表达。

  “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餐饮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争议由来已久,行业与消费者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自然会形成相反的两种意见,而各持己见之中,所运用的都是《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就是说,这些争议来源于对这些法律法规利己性的选择,同时也缘于相关法律法规留出的模糊地带。

  当然,法律法规不可能详尽“毛孔”,之于餐饮业即是每个细小而具体的经营行为。换言之,在遵从法律法规之时,需要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契合,相互妥协从而实行双赢。具体到消费关系,首先有市场法则这只看不见的手,即商家服务供给的选择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应该说餐饮行业的充分竞争,赋予了消费者更有利的权益保障。

  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对等的消费关系还取决于双方权益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地位,一方面商家在消费提供中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机制并不充分。比如,行业有行业协会,可以由整体关联利益形成团体,拥有充分的话语权。消费者则相反,维权司法机制培育不充分,公益性维权组织又发育不良,消费者的话语权相对暗弱了许多。

  正是因为如此,餐饮业被诟病的争议霸王条款可以存在这么多年。不管这些条款到底是否合理,也不管执行不执行,对商家来说利益无损,并有更多选择的空间。此外,在消费关系的博弈中,工商行政部门更应像裁判员,从而形成三角关系。但是,一直以来消费关系依赖于行政调节,不仅有意弱化了消费者权益组织微观调节的作用,也让行政具有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背上了瓜田李下的嫌疑。围绕餐饮业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完全可以组织餐饮行业协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平等协商,充分释放双方的语语权,让不同的声音表达于共识之前,这考量着公共管理者的智慧。(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