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心系百姓 一心为民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王盛 报道

  

  2011年7月23日,民工韩某在下班途中,由于自发去捡被大风吹走的彩钢瓦重新遮盖水泥,接触到被工栅砸坏的临时用电线路带电体工栅构件,造成他当场触电死亡。泰安镇政府依照相关企业单位无偿“承诺授权”,及时妥善处理并垫付了相关赔偿款和费用共计340879.00元,泰安镇政府一心为民,被误解是政府赔钱。

  泰安镇政府将事故妥善处理后与相关责任企业单位协商支付垫付款事宜,因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近日,泰安镇政府的合法民事权益诉求得到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由工栅的所有者某建设公司和工栅管理者某发展区管委会共同承担所垫付的所有费用,消除了外界误解。

  

  政府为民:

  查明死因,受托积极助维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事发当天17时许,民工韩某等工人正在位于泰安镇某建筑工程工地从事水管沟开挖作业,天气突变,狂风大作,仿佛暴雨即将来临,工地班长见情形忙叫工人们提前下班,韩某等收拾劳作工具拿回工栅处时,发现工栅旁边堆放的水泥上用来遮盖水泥的彩钢瓦被大风吹得七零八落。

  工人们为避免水泥被暴雨淋坏,造成财产损失,大伙儿都自发的去捡彩钢瓦重新遮盖水泥,之后大家就都跑散了,当时谁也没有发现发生了意外。第二天,韩某被发现死在了倒塌工栅现场。

  泰安镇政府始终坚持“一心为民”服务宗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主动积极介入,联系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作有关事故调查检测工作。2011年7月29日,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客观公正的“7.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表明,事发地倒塌的工栅,是2010年7月,某建设公司在承建该建设工程的平场工程时占用人行通道搭建,用彩钢瓦铺顶的钢结构临时性用房,总占地面积大约100平方米。2011年3月18日,在工程结束工人撤离后没有及时进行拆除,某建设公司为倒塌工栅的所有人。

  事发地临时用电杆线产权人,是2010年6月,某发展区管委会委托某电力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系建设工程项目园区管理人和事故涉及电力线的产权人。

  最后调查报告的结论是,经公安机关核实,死者名叫韩某,生前系某宏大公司工人,常从事水管沟开挖作业工作。经现场检测、法医师证实和分析认证,韩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事发当时大风吹垮工栅,工栅砸中临时用电下杆线并产生导电,韩某接触工栅构件触电死亡,是一起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公司、某宏大公司和某发展区管委会书面无偿“承诺授权”,全权委托泰安镇政府处理韩某触电死亡的善后事宜,明确约定因处理受托事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待有关责任确认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包括承诺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等内容。

  此后,泰安镇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便开始积极着手处理韩某触电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在分管政法副书记杨克伦多方努力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多次组织与不幸遇难者韩某的家属进行协商座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协调,最终与韩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补偿给付协议,并依照无偿“承诺授权”约定向韩某家属垫付相关费用,事故得到有效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慰藉,向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满意和表达感谢!

  

  公正判决:

  明析责任,政府赔钱系误解

  

  看“7.24”韩某触电死亡事故中,政府又赔了三四十万……,相邻乡镇谣言四起,泰安镇政府顶着社会公众舆论误解,继续扎实工作,忠实履行着为民服务。

  泰安镇政府履行完无偿“承诺授权”约定受托义务后,多次与某建设公司、某宏大公司等相关企业单位协商,因相关各方对责任主体、标准适用和责任大小等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垫付的三十多万费用一时没了着落,政府也成了受害者。

  2012年9月14日,泰安镇政府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某建设公司、某宏大公司和某发展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因无偿“承诺授权”处理受托事宜所垫付的全部补偿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并认定,韩某生前为农村户口,且一直在农村家中居住,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某建设公司系违章搭建工栅的所有人,因该工栅未及时拆除致倒塌砸坏临时用电线路致栅体导电,造成韩某触电死亡,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某发展区管委会作为管理者,未有证据证明用电线路本身存在瑕疵或违反有关规定,仅承担管理不善次要侵权赔偿责任;某宏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侵权责任应赔付范围以外的补充赔偿责任。2013年1月15日,江阳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泰安镇政府垫付的补偿款和相关费用,由某宏大公司给付195603.00元;某建设公司给付103393.00元;某发展区管委会给付44883.00元。

  某宏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27日,二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审查了原审证据和组织举证质证新证据,二审法官进行了多次协商,仍然因各方意见分歧不能达成民事调解协议。2013年11月4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某宏大公司提供的韩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表、肖某和张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死者韩某生前在城镇打散工,且系城郊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同时认定原审法院确认某建设公司和某发展区管委会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泰安镇政府所垫付的补偿款和相关费用,由某建设公司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给付238615.3元及利息;某发展区管委会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给付102263.7元及利息,泰安镇政府的民事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谣言止于智者!一直以来,政府都恪守“人民公仆”神圣职责,在很多民商不幸事故中,政府都始终“心系百姓,一心为民”,作为服务者、协调者和受托者,参与维护受害人正当权益,事实上并非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主体。因此,当政府不能通过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促成民商争议各方达成协议共识时,争议各方都应当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依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