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驻河南首席记者 李代广
“一个专利的保护期满打满算也就20年,而我们这个小官司竟然打了8年,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了我们40万元,我们要的就是胜诉,‘胜诉’这两个字来得虽然太晚了,但胜过万金!”12月2日,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新闻发布会在河南省新乡市金龙大酒店举行,全国人大代表、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在新闻发布会表示。
此前的10月25日,金龙集团代理律师赵锋义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他所渴望已久的判决书。
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是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应即日停止侵害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二是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不得不说的故事
与奥拓昆普的恩恩怨怨
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是世界铜管制造领域公认的“鼻祖”,而当年的金龙集团正是通过从芬兰奥托昆普公司购买专利技术并不断自主创新研发,才发展成为世界铜管制造业的龙头企业。
时间回溯到1991年4月15日,金龙集团(前身是新乡无氧铜材总厂)支付巨额使用费引进了芬兰奥托昆普公司第一条铜管生产线,并被授予非独占的允许制造、销售和出口铜管权利。此后10年间,金龙集团又先后从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引进和自行组建了3条生产线,并支付了使用费。
在金龙集团引进生产线的同时,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受中国巨大市场利益的诱惑,又在广东中山建立了两条生产线,不仅成为中国境内的技术转让者,也成为中国市场竞争的参与人。
2001年4月25日,当年的金龙集团与芬兰奥托昆普公司达成了一份备忘录。金龙集团通报了准备在其发明专利15年保护期届满日之后,即2003年3月26日起,不再向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用。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为了加入WTO,中国政府在一些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在谈判方面做出一些让步。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规定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这样,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在中国授权的88101739.6号专利保护期就延长到了2008年3月26日。
这可是天上掉下的一个“大陷饼”,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欣喜若狂。
2003年3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以金龙集团3条生产线专利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每条生产线支付专利许可费400万人民币,3条线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但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经过调查后裁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4月,金龙集团联合另外6家铜管生产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芬兰奥托昆普公司的这项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并拿出充足证据,证明该项技术在申请专利以前,曾经在多国、多家企业得到应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要求,并指出该项专利曾经于1999年4月被德国联邦法院宣告无效。
芬兰奥托昆普公司见在中国诉讼不行,便“绕过弯”以金龙集团产品出口美国为借口,“炸响”了早在美国设置好的“专利地雷”。
奥托昆普公司给金龙集团发去律师函,声称金龙集团出口美国市场的铜管侵犯了其在美国的专利,要求美国客户终止从中国进口并销毁库存产品,甚至扬言要向美国海关申请禁令扣押这批产品。
金龙集团专利纠纷惊动了中、芬两国商务部、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
2004年11月14日,芬兰商务部长访华,双方都指示各自大使馆参与协调纠纷。但是,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并步步加码,每条生产线专利使用费比以前提高了20万美元,各方调解均告无果。
在艰难的选择面前,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认为,制冷铜管的生产技术尽管属于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技术专利,可利用该专利技术却无法生产出合格的铜管。正是经过金龙集团引进后,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才有了今天成熟的工艺技术,而且金龙已经在精密铜管制造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专有技术。
2005年1月,双方最终达成妥协:金龙集团最终支付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专利使用费700多万美元,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则让出其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
金龙集团在境外与奥拓昆普发生战争的同时,在国内与其的较量也一直在进行。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奥托昆普公司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奥拓昆普的铸轧法铜管生产方法专利缺乏明显的可以实际应用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只是对铜管加工领域中制造原理的揭示,没有明显的技术方案和实施工艺,创造性不足,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故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宣告无效。
至此,金龙集团的专利问题尘埃落定。
必须得说的创新
让金龙成为世界“巨无霸”
1995年初,李长杰以高票赢得众望,成为当时新乡市首位“民选厂长”,轰动一时。担任多年技术副厂长的阅历,使得李长杰在为企业“诊脉”之后,迅速提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超越”的科技方针,采用自主创新和联合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攻关,仅针对轧机就成立了涉及30多个项目的攻关团队,对轧机主轴、轴承、齿轮、轧机转速、出管速度、冷却条件、润滑等设备和工艺进行攻关,用了10年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使得铸轧法的铜管轧制技术在金龙集团得以成熟和完善,并逐步形成自己独有的专有技术,形成自己独有的完整工艺和方法,替代和完善了奥托昆布专利制造技术的缺陷。
2001年,金龙集团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合作成立“中国科学院精密铜管工程研究中心”,中科院金属所塑性加工研究部与金龙集团技术中心进行了新的资源整合,该研究所的32名研究员、博士进入金龙,与金龙的技术人员合作,共同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开发等进行创新。
在产学研构架下,金龙集团取得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成果,创造出一批重要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金龙集团沿着“专、精、高、强”方向实现了“高品质、高科技、大规模、低成本”的跨越式发展,“金龙创造”成果斐然。金龙铜管已成为国内外空调制冷行业认可的一个名牌精品,金龙集团也已成长为世界上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成为在国内同行业排名首位,技术精、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现代化企业。
2012年,金龙集团销售收入达到318亿元,位列河南省百强企业第9位,中国500强企业第263位。
在企业发展的同时,金龙集团也看到了技术的重要性。从2004年底起,他们对自己千辛万苦积累的这些专有技术进行严密保护,进入集团的所有员工都要进行保密培训,与金龙集团签订保密协议,每一个月金龙集团按照工资标准的高低和从事岗位的不同给大家发放保密津贴。一些工人们说:“铜管生产这一技术是金龙人的饭碗,是保证金龙百年的金元宝”。
另外,金龙集团也向合资企业(如江西龙昌公司、上海龙阳公司)进行了有偿的技术转让,每一条线的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都在500万元以上,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树欲静而风不止,随着企业的发展,金龙集团的生产工艺和专有技术又成为别人眼中的摇钱树,许多人开始觊觎。
下属公司副总跳槽
技术秘密被全部窃走
正当金龙集团就奥拓昆普的知识产权官司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金龙集团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公司)当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王某就提出辞呈。
2003年底,在浙江省上虞市注册的浙江星鹏铜材有限公司的老板梁某父子,利用江西省鹰潭市提供的优惠政策,购买国内厂家仿制生产的铜管生产设备,在余江县工业园区五湖片建成一条铸轧法铜管生产线,成立了江西耐乐公司。江西耐乐的母公司星鹏铜业也生产制冷铜管,采用的是国内传统的挤压法,与金龙集团生产工艺是井水不犯河水。
由于新设立的公司采用了铸轧法生产工艺,结果由于缺乏人才、技术等因素一直不能生产出合格的铜管,设备无法正常启动。
2005年7月,金龙集团对奥拓昆普的专利补偿费刚刚支付第一笔,当年的8月15日,金龙集团下属公司、龙阳公司当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王某就提出辞呈。
龙阳公司是金龙集团与日本某企业合资在上海建立的合资公司,2001年在该厂投产初期,无氧铜总厂即与上海龙阳签订了《铜管制造技术转让合同》,将金龙集团拥有的精密铜管制造的专业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文件的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许可上海龙阳使用。
技术转让合同对专有技术秘密、受控技术文件资料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约定该专业技术秘密、受控技术文件归金龙集团所有,并约定了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受让方(上海龙阳)对让与方(金龙集团)提供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和受控技术,未经让与方特别许可,不得将技术让与给第三方。
正因为如此,当龙阳公司获知王某辞职的目的是到同行业江西耐乐公司工作,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王某说明其签订有竞业禁止的保密协议,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约。
同时,金龙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向王某申明:龙阳公司的技术是金龙集团转让的,所有权仍属于金龙集团,鉴于王某所要去的江西耐乐公司是同行业,王某的行为将导致金龙集团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泄露,请王某慎重。
据悉,为了挖走王某,江西耐乐公司的老板梁某给了王某优厚的许诺,让王某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许以高额的年薪。于是,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本人与龙阳公司签约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王某不顾金龙集团董事长的多次劝说和法律的约束,执意到耐乐公司上班。
对于王某的离职,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最初抱着宽容的态度。他认为“走就走了,都在同行业里混,抬头不见低头见,犯不上闹个不愉快!”但他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离开前后,又有张某某、毛某等多名生产技术负责人陆续到江西耐乐公司,张某某担任公司副总,毛某担任技术部长,另外还有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姬某某等多人到耐乐公司,这些人员现均为江西耐乐公司骨干,这让金龙集团深感震惊,不得已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悉,去江西耐乐公司的员工中,张某某、毛某、李某某、唐某某都掌握金龙集团的技术秘密,他们是在王某离开龙阳公司后,不顾与龙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先后离开龙阳公司来到江西耐乐工作或者在原来的岗位暗中提供技术帮助。
更有甚者,这些人为了获取技术,竟然和仍在金龙的员工马某某、栗某某暗中联系,为耐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其中栗某某向李某某、张某某发送涉密图纸,马某某到耐乐公司现场为其提供技术服务。
江西耐乐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金龙集团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一下子就扰乱了金龙集团原有的市场,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江西耐乐公司还以金龙集团的技术在当地申报科技奖,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大胆地据为己有。
这一切,让金龙集团很苦恼。面对记者,董事长李长杰说:“我们和江西耐乐公司是同行,你没有技术,我们可以合作,可以支援,但我们花费巨资研发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就这样用挖人的办法窃取,实在是行业内不齿的下三滥的做法,是大家嗤之以鼻的!”
这一切,也让金龙集团疼痛,刚刚无辜地想奥拓昆普支付了专利使用费,江西耐乐又把金龙的技术以这种方式拿走了,并且拿得理直气壮,脸不红心不跳,法律在他们面前如同儿戏!
蒙受巨大损失
金龙开始艰难维权路
因金龙集团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威胁着金龙集团整个团队,2006年2月,金龙集团依据和上海龙阳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管辖的条款,将江西耐乐公司、龙阳公司作为被告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耐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龙阳公司与江西耐乐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请求法院保全和调取证据。
新乡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也是十分的曲折。
2006年5月,新乡中院第一次到江西耐乐公司,法院法警在证据保全过程中遇到了当地政府和该厂的阻挠,法院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2006年6月,新乡法院的法官第二次到江西耐乐公司保全证据,又一次遭到阻挠,无果而返。
2007年5月,新乡法院干警第三次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在江西耐乐公司门外遭到员工的阻拦和谩骂。新乡法院的干警到当地法院和政府部门反映,有关部门以保护地方经济为借口消极对待,法院无果而返。
2007年6月,新乡法院的干警到鹰潭市科技局取证,科技局官员予以推脱,并转移有关证据。新乡中院的取证和保全工作遭到了江西耐乐和当地政府阻挠。
一波不平,一波又起。江西耐乐公司为了不让法官进入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就在新乡中院立案后,他们又开始四处活动,力图挽回败局。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新乡中院通过取证发现该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江西耐乐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但先后被新乡中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件仍由新乡中院审理,此后,耐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耐乐认为金龙集团的系列行动侵害了其名誉权,在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金龙集团、龙阳公司,要求判定金龙集团、龙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江西耐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恢复江西耐乐公司名誉并赔偿因侵权给江西耐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龙集团、龙阳公司均提出管辖异议,鹰潭中院于2007年7月2日驳回金龙集团、龙阳公司的管辖异议。官司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后,该院以该案与新乡中院于2006年5月15日受理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存在管辖权争议为由,于2007年8月17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中止诉讼。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做的结果,将金龙集团起诉江西耐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与江西耐乐公司捏造的金龙集团、龙阳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纠纷案件混为一谈,制造了两地法院争夺管辖权的假象,案件上报到国家最高法院后,江西耐乐公司撤回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5日、5月6日、7月7日分别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并于2011年9月20日、2012年7月10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徐新波、赵锋义,被告龙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彦明、被告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新太参加了两次审理;被告龙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文、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参加了第一次审理。
在采访中,金龙集团代理律师赵锋义苦笑说:“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公司盗用金龙集团全部技术秘密证据确凿,金龙集团作为受害人依靠法律伸张正义,无可厚非,法律程序无可挑剔,我很困惑,一个正常审理的案件为何一波三折?原因何在,理由何在?”
金龙集团董事长李长杰则比较淡然和从容,他说:“我们两省同属于中部省份,面临相同的发展机遇。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我们现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无意破坏地方经济,也无意破坏江西耐乐公司的生产线。我们只是寻求将案件真相弄清,明确谁是技术的拥有者,进而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我们希望江西地方政府、法院积极配合该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澄清事实,给当事人一个明确、公正的结果。”
金龙集团一审胜诉
略带遗憾的判决
即使受到江西耐乐公司等的一再阻扰,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公司的侵害商业秘密案在法官的审理下,开始明朗起来。2013年10月25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了江西耐乐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铜管制造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情况和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对铜管制造专有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1997年至1999年期间,金龙集团前身新乡无氧铜材总厂通过发布《技术经济成果保护条例》、《技术秘密清单》、《保密工作细则》及签订《保密协议》通知等方式,对相关铜管制造专有技术和技术诀窍采取了保密措施。
关于技术的相似性,通过权威对比,法院认为江西耐乐公司的“熔铸作业指导书(NLPZl3-01)”与原告金龙公司熔铸工序中非公知技术“二厂水平连铸作业指导书(JLZD-RZ-201T)”基本相同;耐乐公司内螺纹工装模具中的“螺纹芯头—交叉齿”等10张图纸与原告金龙公司非公知技术“内螺纹工装模具参数系列”相对应的13张图纸相同,所涉及的内螺纹工装模具11件和附件11件的关键技术参数相同。
根据新乡市公安局于2007年9月至11月对张某某、唐某某、栗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进行的讯问获悉,2007年7、8月间,张某某打电话给金龙的员工栗某某,要求栗某某将熔化炉设备图纸发给他,后来栗某某将熔化炉图纸通过邮件发给张某某和李某某。栗某某知道江西耐乐公司的熔化炉由金龙集团的马某某帮助建成,并且已经使用一年多了。2007年11月2日唐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表明,唐某某在龙阳公司工作时曾通过邮件给张某某、毛某发过技术资料。马某某原来在金龙集团负责熔化炉的制造和维修,与金龙集团签订了保密协议,2007年6月退休。2005年,金龙集团设备办筑炉组负责人王世魁让马某某去耐乐公司打熔化炉的感应器,具体步骤是在炉子底部打感应器,在感应器和炉壳之间填充耐火材料并夯实,而后将感应器安装在砌好的炉子下面构成熔炉。
法院认为,金龙集团及耐乐公司同为铜管制造企业,具有竞争关系。金龙集团下属的龙阳公司根据《铜管制造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成为包括涉案技术秘密在内的铜管制造技术的许可使用方。张某某、毛某等原系龙阳公司的员工,分别担任生产调度、工程师等职,有机会接触原告许可被告龙阳公司使用的技术秘密。张某某、毛某从龙阳公司离职不久后均到被告耐乐公司工作,并分别担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根据新乡市公安局对张某某、毛某、栗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表明,张某某从被告龙阳公司复制技术资料带到被告江西耐乐公司,并通过邮件发送给毛某,栗某某、唐某某也曾向张某某、毛某发送过技术资料。经查看张某某移动硬盘及毛某电脑中的技术资料,含有与原告金龙集团技术秘密相同的诸多内容。本院认定被告江西耐乐公司获取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且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最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
二、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三、驳回原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官司以金龙集团的一审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