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庆 报道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首次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改革总目标和方向,吹响了新时期财税改革的新号角,必将引领和推进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
《决定》摘录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税收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亮点一、加快房地产税
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传递出财税改革的新信号。
根据决定,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将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税收的原则是税负公平,房地产税改革与普通百姓的利益紧密相关,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立法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增强改革认同,减少改革阻力,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根据决定,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并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包括“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等。
亮点二、房地产税立法
彰显依法治国的重心
财税体制改革由于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与政治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紧密相连,决定了财税体制改革在全面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财税体制改革做了原则性的安排,但是,这一原则安排已经透露了重大的财税体制改革信息,特别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的原则性表述,更是向市场坚定的释放了房地产税收革的最权威信息。那么,如何解读这一信息呢?
首先,这一信息彰显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举措。推进的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就是一例。
众所周知,在财税体制领域,特别是税收制度方面,目前依据征税的18个单行实体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为税收法律,其他15个为行政法规,这一现象已引起关注。现在以增值税立法(体现在全国人大最近公布的立法计划中)、房地产税收立法改革为突破口,在税收领域推进税收立法,落实依法治国。我们注意到《决定》所用的文字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因此全会精神所指的并不只是房产税,而是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种税收,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推进房地产税收立法,显然包括上述税种在内,这样对于整个税收立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然,房产税是房地产的核心税种,而且房产税既是直接税又是财产税,征税对象是居民的私有财产,因此是否尊重人民意志、改革程序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非公有财产的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等法律要求,成为检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财税领域改革是否依法治国的试金石。
其次,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也是回应市场关切的重要表现。由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牵扯房地产调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房地产税收特别是房产税改革前所未有地受到市场的关注,房产税改革的只言片语都会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热议。在房产税改革方面,人们除了何时推进改革、何地是试点范围、税率大小,是否对存量房征税等具体问题之外,还非常关注房产税改革是否遵从人民意志,改革能否走立法改革的路径等。这次,三中全会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房产税改革走立法路径,通过立法适时推进改革,可以看出是中央领导集体对市场重大问题关切的积极回应。
另外,在三中全会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保护非公有财产,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税改革不是立法征求人民意见,那么就会使三中全会改革方案内部出现矛盾,不利于改革推进。
最后推进房地产税收立法改革,也是提升改革质量的新亮点。目前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改革,遭到了市场的质疑。出现这一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房产税改革没有“开门纳谏”。所以,房产税走立法改革路径,在真正的改革制度落地之前,通过立法征求人民意见,将民众的智慧吸纳到房产税改革的立法过程中,将有效提升改革的重心。
亮点三、建立综合
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同样拿着一万块月薪的白领,有的光棍一个,没有赡养压力,房子无贷款,活得很轻松;而有的却要赡养父母,养活妻儿,甚至还有房贷在身,日子紧巴巴。两个生活负担截然不同的家庭,却缴纳着相同的个税,税负明显不公。
《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就是针对税负公平出发的。国际上,个税税制模式大体有三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存在的问题是,缺少综合收入能力的评判,工薪阶层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代缴代扣,很少流失;而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征管难度较大,税收流失多。这导致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不均衡,不合理。
分类税制主要根据收入来源进行扣缴,不需要将各种收入项目按纳税人进行汇总,同时这种模式没有直接涉及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因此在分类税制下,难以按家庭征收。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