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管见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平昌县委党校 吴斌/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

  (三)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四)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再分配与消费取向”的定位,局限了制度应有的福利效应。

  大量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环境下,养老保障并非是大多数农民目前最紧迫的需要。

  2、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3、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4、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

  5、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6、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明确定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一项农民养老计划,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农民负担,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农民代际之间或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2、加大宣传,增强农民社会保障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的保障。

  3、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

  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

  4、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给予政策扶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进行,有关部门进行配合,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允许从乡村公益金、乡镇企业利润或集体积累中出一部分资金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政府确定,以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5、建立通道,方便农民流动续保。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也有相当部分农民工进城后需要返回农村就业,为方便农民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流动就业,当务之急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的通道,使参加养老保险与就业同步。

  6、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

  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

  7、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范围,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8、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

  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