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毅/文
今年国庆长假暴露出的问题仅仅是豹之一斑,而实现旅游市场的规范建设和持续繁荣,才是《旅游法》的真实面向。简言之,《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国庆长假中所呈现出的一切,为我国旅游法制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国庆长假已告一段落,从节前的“拼假攻略”,到假期的全民狂欢,再到节后的疲惫复工。多数人的长假记忆虽然丰富,但却难免低于节前的预期。免费通行券与高速公路停车场,汹涌的人流与不堪重负的景区,唯利是图的黑导游与嚣张跋扈的执法者……
今年的“黄金粥”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而颇具吊诡意味的是,以出游为主旋律的2013年国庆恰恰是《旅游法》正式付诸实施之际,我们不禁追问: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法律究竟为国庆长假带来了什么?
不妨选取几个长假期间颇受关注的事件逐一试析。
事件一:香格里拉导游逐客。
央视记者的暗访曝光了云南香格里拉导游强制消费不成,蛮横地将记者在荒郊野外赶下大巴,而记者在云南迪庆州旅游执法部门投诉时又遭遇无端的指责和恐吓的事件。其实,该事件中几乎每个环节都可在《旅游法》中找到确切的依据。
比如该法第9条明确排除了旅行社临时变更计划和强制交易的行为;第10条成为导游推搡、拉扯记者并逐其下车行为的违法依据;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70条对旅游业者的违约责任乃至赔偿金的规定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导游要在记者被逐下车后以各种威胁手段强取旅游合同;而第88条则对迪庆州旅游执法部门涉事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出了直接的规制;等等。
此外,旅游者被扔在人烟稀少的荒郊野外,倘因此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第12条,还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旅游法》亦设置了相对明确的法律责任,如第100条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等行为设置了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证照等责任形式,而第103条则针对吊销证照的处罚设置了3年后方能重新申请的加重处罚。
可见,香格里拉导游事件几可成为对《旅游法》进行全面诠释的典型案例。遗憾的是,在事件解决的过程中,上述条文被实际执行的程度却难以令人满意。
事件二:九寨沟景区游客滞留。
10月2日,四川九寨沟景区发生数千名游客滞留事件,主要是由于景区未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承载能力实施客流管控而最终形成拥堵。
《旅游法》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105条则进一步设置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即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结合九寨沟事件,可关注如下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景区的游客承载量,虽然九寨沟官方坚持强调“未超限”,并试图据此回避第45条的拷问,然而拥堵状况的发生是否意味着承载量的评估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又或是“未超限”的回应本身就是一套含水分的危机公关说辞?第二,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景区在流量预估和控制方面的作为不足或不作为,这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第45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105条,景区的责任究竟是责令改正还是停业整顿,关键就在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对此《旅游法》并未给出确切的依据。第三,即便仅仅承担“责令改正”的责任,则所谓的“改正”除了迅速疏导和公开致歉外,还理应包括为所有滞留游客退票,但景区自设退票截止时间并拒绝为逾期游客尤其是散客)退票的行为却实有再向第45条叫板之嫌。而能否据此定性为“情节严重”,同样需要《旅游法》的明确回应。
事件三:黄山景区禁售方便面。
安徽黄山景区早在2005年开始实行的方便面禁售令,在这个国庆长假期间伴随着“45元一份的盒饭”的曝光被进一步催化。人们不禁怀疑禁售方便面究竟是纯粹的环保考量还是打着环保大旗的变相强制消费?
一方面,《旅游法》第4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生态效益始终是旅游行为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另一方面,虽然并无直接强制的情形,但方便面禁售与天价盒饭相结合的必然结果是迫使游客不得不倾向于消费45元的“三菜一汤”,即便以主体不适格或无直接强制为由规避了《旅游法》第41条的“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规定,也注定无法躲过第43条的规定,即“对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于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环保的目的和禁售方便面的手段之间是否具有合理关联。换言之,通过禁售方便面来保护环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首先,方便面的废汤乱倒确实会为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点毋庸置疑。其次,污染环境的元凶在于“倒汤”行为,因此较之禁售而言,禁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而景区之所以还允许游客自带方便面,应是出于“比例原则”考量的折中方案。最后,为何其他景区并未对方便面下达禁售令,而唯独黄山如此?这是否意味着除了禁售之外尚存其他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至少加强对乱倒行为的监管、设置废汤回收设施也同样能够实现环保的目标,而且效果或许更好。
综上可见,黄山的方便面禁售令其实并非完全忽视比例原则,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偏重于实施程度的比例性,却忽略了方式选择的比例性。显然,在通过比例原则解决了方便面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后,“天价盒饭”问题无疑也就变得更为单纯,也更易耦合进《旅游法》当前的规制框架了。